商经真题18
18.星煌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现董事长吴某就星煌公司向坤诚公司的投资之事准备召开董事会。因公司资金比较紧张,且其中一名董事梁某的妻子又在坤诚公司任副董事长,有部分董事对此投资事宜表示异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71题·多选)
A.梁某不应参加董事会表决
B.吴某可代梁某在董事会上表决
C.若参加董事会人数不足,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D.星煌公司不能投资于坤诚公司
【考点】本题考查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回避制度。要理解此种情形下的回避,是全面的,彻底的回避。错误原因主要是相关法律制度理解不准确,对于“董事回避”具体规则掌握不到位。
【解析】《公司法》第12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梁某与坤诚公司有关联关系,应彻底回避,梁某不应参加董事会表决,吴某也不可以代梁某在董事会上表决,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若参加董事会人数不足,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C选项正确。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星煌公司能否投资于坤诚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D选项错误。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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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