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讨论了一下明确约定帮助公司偿还债务的时候,因为对方员工没有入账,导致还债不成功时应当向谁主张还款的问题。
上一篇链接:替公司还钱,已经转账但对方公司员工没有入账导致未完成清偿,应向谁主张返还该支出的费用
现在假设发生了个变化,甲公司向员工A约定借款,但是并没有明确告知借款是为了什么,此时员工A估摸着公司的经营状况,知道大概率是为了向乙公司偿还债务,甲公司借款的目的也确实是为了偿还对乙公司的债务。后续发展跟之前一样,那么,员工乙该向谁主张还款?甲公司?乙公司?还是乙公司的员工B?
笔者认为应当是员工B。员工A是因为个人的过度推测产生了错误认识,误以为该笔借款是为了替甲公司偿还借款。哪怕实际上甲公司就是为了清偿对乙公司的债务,但是在借贷合同中并没有表示出该意思,所以得出第一个结论:员工A的转账行为并没有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出借款项。
又因为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且甲与员工A不存在任何前合同义务,所以原借贷合同可以简单视为不存在,也就无法向甲公司主张还款。
员工A转账给员工B的款项是因为发生了错误认识,导致员工B收到了无法律上根据的利益,成立不当得利,所以应当起诉员工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