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本文为今年26考研法大国际公法真题的参考答案,所谓“参考答案”,仅做“参考”,各位同学如有不同的看法或者疑惑欢迎文末留言、私信、或者群内交流与沟通。完整电子版答案添加官微(小政师兄:rdzzky或牛牛师姐:RDCSCUPL)领取。
真题讲解公开课:重磅 | 2026年法大考研各专业课真题回忆版及讲解公开课
阅前必要说明:除【参考答案】之外,还有【考题评析】【押题说明】【考点出处】等内容。
其中:
【考题评析】:该题难度、答题思路、踩分点等说明;
【考题出处】:位于《复习笔记》哪一章哪一节;
【押题说明】:仅限于点睛讲义、点睛卷、仿真卷,模考卷作为补充。
容大法研2026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真题(回忆版)参考答案
考试科目代码:804
考试科目:法学综合四
招生专业:XXXX
考试日期:2025年12月21日
考生特别注意:①答题必须写在由各考点提供的教育部统一格式的业务课答题纸上,凡写在其他任何非教
育部统一格式答题纸上的答题内容一律无效。②答题纸装订线左侧的考生姓名、报考专业和考生编号三项
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错填、漏填或在指定位置以外地方填写的一律不给分。


真题评估


一、整体难度分析、考点说明、变化说明
(一)重点知识不变,考察方式改变
2026年真题涉及的知识点基本为常规考点,常见重点知识占比140分。包括:国际私法基本原则在我国法律适用法中的体现、我国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与认识(涉外继承、公共秩序保留)、国际民商事诉讼的争端解决的方式与特点、公海管辖权、国际法的渊源、条约的概念、条约的效力、条约的解释、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SCM中补贴的分类、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保险种类、国际贸易术语的基本知识、CISG的基本知识。
题型发生改变:删除名词解释题、增加案例分析题。除此之外,简答、论述单道题目分值上升。这意味着对记忆精准度的要求降低,但对了解深度的要求提高。同时,对于知识也从单纯要求简单输出到要求灵活运用。比如,对国际法渊源的知识从以前要求概念的记忆(何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到如今要求运用其概念去识别国际法渊源,进而判断是否适用在国家间(详见2026年国际法真题国公部分案例第一小问)。
(二)考纲范围外出题,要求知识记忆全面
本套真题中唯一的生僻考题(国际公法简答题):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理论依据。这是外交法部分的知识点,毫无疑问,外交法国际公法的重点知识,但外交法并不在2026年国际法的考纲范围内。值得注意的是,外交法也不在近三年的考纲范围内且近三年真题也无涉及。此次出题信号,也提醒下一届考生重视对外交法的记忆,切忌毋因为不在考纲范围内而疏忽大意、偷懒耍滑。
(三)论述变为案例,整体难度中等
如上所述,今年国际法真题涉及的知识点有140分都是传统重点,不存在往年生僻考点多发的情况。但是,其运用案例题的考察方式,结合具体情景,考生在未练习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定位不到知识点,或定位到知识点但不知如何运用的情况(如2026年真题国际私法部分论述题:论述a公司和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可能涉及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对该套试题的整体难度评价为中等难度。
二、押题说明
点睛讲义押中: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国际法渊源的范围、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重要贸易术语。
仿真题押中:公共秩序保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条约解释的规则。
模拟试题押中:国际法院的管辖权、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相关法律制度)。
点睛卷第41页三个重要的贸易术语。
三、整体趋势说明
记忆负担减轻,理解要求提高。在删除名词解释题型、新增案例题型,并提高简答和论述题分值的情况下。对于知识点(重要关键词)记忆精确度的要求降低,但是要求考生理解具体知识背后的逻辑和现实应用,因此对理解的要求提高。
国际公法(50分)


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理论依据
参考答案
1.概念: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派遣国派驻接.受国的使馆和外交代表所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和免受接受国管辖的权利。一般来说,外交特权包括豁免,而外交豁免则不能包括一切外交特权,虽则豁免。属于外交特权的主要的并且重要的部分。
2.理论依据:
(1)治外法权说
①治外法权说认为,外交使节的驻地象征着派遣国领土的延伸。虽然外交使节身在外国,但应被视为仍然处于本国领土内,因此,他不受接受国法律的拘束,接受国无权对其行使管辖。
②治外法权说是一种来源于格劳秀斯理论的法律拟制说,不过,它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外交代表的驻地无疑仍然属于接受国的领土。
(2)代表性说
代表性说认为,外交代表是派遣国或其君主的代表,而国家或其君主是平等的,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或“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外交代表不受接受国的管辖。
(3)职务需要说
职务需要说认为,使馆和外交代表执行职务的需要是其享有特权与豁免的根据,也就是说,这种特权与豁免的给予是为了使馆和外交人员能够在不受接受国干扰的情况下自由地执行职务。(得到普遍接受的学说)
(4)《外交关系公约》认为,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是代表性说和职务需要说。
考题评析
此考点为生僻考点,是考纲范围外的考点。考生应当明确题目中的基本概念。并利用国际公法的理论进行拓展
考点出处
国际公法 第九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2、公海上的紧追权
参考答案
1.概念
(1)公海:公海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和内水或群岛国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和支配,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公海自由,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沿海国或内陆国。但各国正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要在国际法规则规定的条件下行使并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利益及权利且只应用于和平目的。
(2)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应在沿海国内水、领海或毗连区内开始,如外国船舶违反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法律法规,也可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海域开始。
2.构成要件
(1)先决条件:
《海洋法公约》第111条第4款:紧追权的行使必须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
(2)主体:紧追权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和其他有清楚标志且经明确授权的船舶或飞机行使
(3)开始地点: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4)行使方式:紧追权的行使不可中断,一旦中断,紧追权就宣告结束
(5)紧追权的终止:被追逐的船一旦进入本国领海(被追逐的船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紧追权即终止
(6)处理方式:违法船舶在公海被追上,可以押回本国领海并进行处理,不能以公海自由为理由拒绝拿捕
考题评析
此考点为常规重点考点,要求重点掌握,考生应当明确指出《海洋法公约》中的具体规定。并利用国际公法的理论进行简要总结
考点出处
国际公法 第六章 海洋法
二、案例分析(共30分)
AB两国长期存在关于大陆架划界的争端。在C国的斡旋下,AB两国签订了《关于解决A国与B国大陆架划界争端的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由两国外长签署。该备忘录第一条约定,两国关于大陆架的争端应自签订该谅解备忘录起三个月内谈判签订协议解决,如谈判无法达成协议,则任何一国均可将该争端提交联合国秘书长,由联合国秘书长进行斡旋,如果联合国秘书长自接到请求后六个月内无法斡旋成功,联合国秘书长则可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第二条约定,关于该谅解备忘录的解释和适用的争端在谈判无法解决时,任何一国亦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第三条约定,自本谅解备忘录签署后,两国均应向联合国秘书处进行登记。第四条约定,本谅解备忘录自两国外长签署后立即生效。
之后,两国关于大陆架争端的谈判失败,联合国秘书长的斡旋也最终失败,在这种情况下,A国将该争端提交到了国际法院,但B国认为,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没有管辖权。此外,AB两国关于该谅解备忘录第一条中“联合国秘书长自接到请求”存在不同理解。A国认为,此表述应被理解为联合国秘书长接到任何一国的请求,B国则认为,此表述应被理解为联合国秘书长接到两国的请求。需要指出的是,A国是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但B国非该公约的缔约国。
请根据上述案情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能否适用于AB两国之间缔结的条约?为什么?(5分)
2.《关于解决A国与B国大陆架划界争端的谅解备忘录》是否是一个条约?为什么?(10分)
3.《关于解决A国与B国大陆架划界争端的谅解备忘录》第一条中“联合国秘书长自接到请求”该如何解释?为什么?(5分)
4.国际法院对于AB两国关于大陆架划界的争端是否具有管辖权?(10分)
参考答案
1.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能否适用于AB两国之间缔结的条约?为什么?(5分)
【参考答案】
总:VCLT中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的规则可以适用于AB两国之间缔结的条约,VCLT中尚未成为国际习惯法的规则不可以适用于AB之间缔结的条约。
1.VCLT适用于AB的前提是其构成国际法的渊源。其可能构成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
2.就国际条约而言,VCLT整体不能适用于AB两国之间,因为条约只约束缔约方。依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缔约方的同意、条约对第三方既无损也无益原则、合同相对性的延伸。
3.就国际习惯而言,VCLT规则可以作为国际习惯法适用于AB两国之间。具体地说,对其中满足国际习惯两要素的规则可以证成为国际习惯适用于AB之间缔结的条约,且AB两国对于该国际习惯不是一贯反对者,典型的如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规则、条约的解释规则、条约必须遵守规则。但是,VCLT中不满足两要素,从而不构成国际习惯法的规则不可以适用在AB两国之间缔结的条约中。
2.《关于解决A国与B国大陆架划界争端的谅解备忘录》是否是一个条约?为什么?(10分)
【参考答案】
总:是一个条约。
1.条约的概念: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根据国际法缔结的确定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2.条约的特征
(1)主体主要是国家。
(2)依据国际法缔结的协议(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3)目的和内容是确定缔约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是判断国家间协议是否构成条约最重要的依据。对缔约方来说,确定相互间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方可构成条约;反之,则不构成条约。
(4)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3.《关于解决A国与B国大陆架划界争端的谅解备忘录》符合条约的特征。规定了缔约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了A国和B国的权利:两国关于大陆架的争端应自签订谅解备忘录起三个月内若无法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则任何一国均可将该争端提交联合国秘书长;关于该谅解备忘录的解释和适用的争端在谈判无法解决时,任何一国亦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规定了A国和B国的义务:自本谅解备忘录签署后,两国均应向联合国秘书处进行登记。
4.该协议经签署生效说明该协议是书面形式。
3.《关于解决A国与B国大陆架划界争端的谅解备忘录》第一条中“联合国秘书长自接到请求”该如何解释?为什么?(5分)
【参考答案】
1.总:应解释为“联合国秘书长接到任何一国的请求”。
2.根据条约解释的习惯国际法规则(VCLT第31-32条):
(1)依照条约用语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任何一国均可将该争端提交联合国秘书长”。“任何一国”的通常含义是指任意一方即可单方面行动,无需对方同意或共同行动。
(2)结合上下文进行解释。第一条的“任何一国”与后文“接到请求”应结合理解理解,即接到“任何一国”的请求即可。除此之外,第一条的“任何一国”应与第二条的“任何一国”作一致理解,即任意一方的单方行动。
(3)考虑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进行解释。该谅解备忘录的目的是解决大陆架划界争端。该条款设计了一个阶梯式争端解决机制:谈判→斡旋→司法解决。每一阶段的启动都以前一阶段失败为前提。如果将“接到请求”解释为需要“两国请求”,则意味着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拒绝提出请求来阻止争端进入下一程序,这将使整个争端解决机制陷入僵局,这显然违背条约促进争端解决的根本目的。
(4)善意解释的规则。B国的解释实质上是试图利用措辞的模糊性来阻却争端解决程序的推进,这有违善意解释原则。
(5)按照上述方法仍然有分歧,可以使用补充资料进行解释,例如缔约谈判记录、会议记录、历次草案。本案中,如能查明AB两国在谈判该备忘录时对"接到请求"一语的讨论记录,将有助于确定缔约方的真实意图。
(6)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写成的条约,除有特别规定以某一种文字为准,遇到分歧使所有文字同一作准,各种作准约文中,条约用语应推定为相同的意义。按上述方法仍不能消除分歧,应采用顾及条约的目的及宗旨前提下,用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进行解释。本案中,如该备忘录以多种语言作成且不同语言文本对“接到请求”的表述存在差异,则应采用最能调和各文本、同时符合条约促进争端解决之目的的解释,即A国的解释。
4.国际法院对于AB两国关于大陆架划界的争端是否具有管辖权?(10分)
【参考答案】
1.属人管辖权——AB两国是否具有诉讼当事国资格
(1)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仅及于国家,且并非所有国家都自动具有当事国资格。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以下三类国家可以成为诉讼当事国:
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会员国同时为《国际法院规约》(以下简称《规约》)的当事国,当然具有诉讼当事国资格。
非联合国会员国的《规约》当事国。非联合国会员国可依大会经安理会建议所定之条件成为《规约》当事国。
其他国家。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亦非《规约》当事国的国家,可根据安理会决定的条件,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声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并保证执行判决,亦可成为诉讼当事国。
(2)在本案中:
若AB两国均为联合国会员国:则两国当然具有诉讼当事国资格,属人管辖权成立。
若AB两国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为《规约》当事国:两国亦具有诉讼当事国资格。
若AB两国(或其中一国)既非会员国亦非《规约》当事国:则需审查该国是否已按安理会决定的条件交存声明。若未交存,则不具有当事国资格,国际法院对其不具有属人管辖权。
假设AB两国均具有诉讼当事国资格,则需进一步分析属事管辖权。
2.属事管辖权——国际法院管辖该争端的依据
(1)国际法院管辖权建立在国家同意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国际法院受理案件的管辖权依据主要有以下三种:
自愿管辖。自愿管辖即争端当事国双方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本案中,B国明确反对管辖权,不适用自愿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缔约国在条约中的争端条款或任择议定书中事先接受了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将来发生条约争端时,一方起诉至国际法院,另一方不得拒绝应诉。本案中协议管辖的主要依据是《谅解备忘录》第一条与第二条
任择强制管辖。任择强制管辖是指一国作出承认国际法院对自己所涉争端具有管辖权的事先声明,则其与作出同样声明的国家发生声明内容范围内的争端时,国际法院具有强制管辖权。
(2)本案属于协议管辖,国际法院的属事管辖权成立。
3.协议管辖的具体条件是否满足
《谅解备忘录》第一条规定了渐进式争端解决程序:其中,如果联合国秘书长自接到请求后六个月内无法斡旋成功,联合国秘书长则可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据此,本案中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存在以下障碍:
(1)提交主体问题
《谅解备忘录》第一条规定“...联合国秘书长则可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提交主体应为秘书长而非当事国。但本案是A国直接提交,不符合条约文本的字面规定。
(2)裁量权问题
《谅解备忘录》原文使用“可”而非“应”,表明秘书长对是否提交国际法院享有裁量权,而非强制义务,以及是否只能有目前秘书长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存在解释的弹性空间,进而带来裁量权的正义。目前秘书长尚未行使管辖权。
(3)前置程序问题
就本案而言,当事国对于阶梯式争端解决条款的安排相对明确,具体,可执行,因此应当认定为斡旋前置条款有效。但AB两国对“接到请求”的理解存在分歧。虽然根据前述分析应采A国的解释,即其中一方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即满足要求,但在国际法院就此作出裁定前,斡旋前置条款是否有效,条款的规定是否得到满足都存在争议。
4.结论
由于A国直接提交争端不符合第一条关于“由秘书长提交”的规定,且国际法院对管辖权条款采取严格解释原则,国际法院对大陆架划界实体争端可能不具有管辖权。
考题评析
此考点为常规重点考点,要求重点掌握,考生应当对条约法、争端解决法、国际法导论部分的知识有综合、全面的掌握,并进行灵活应用。
考点出处
国际公法 第一章 导论&第六章 海洋法&第十一章 国际争端解决。
押题说明
点睛卷第1页国际法渊源的范围&点睛卷第19页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点睛卷第14页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仿真试题二简答题(简述条约解释的规则)&模拟试题二简答题(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