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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评析|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规则的演进
日期:2026-01-18 14:22:3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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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评析|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规则的演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条作为规制公司经营范围的主要条款,虽然短短数语,但实则蕴含着国家对公司经营范围管制到市场自治的理念迭代。本条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从条文文本到司法实践,经营范围的法律属性已发生根本性转变,本文对其展开系统评析。
一、从“越权无效”到“原则有效”的立法转向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初期,我国对公司经营范围采取较为严格的态度,核心体现为“越权无效”。原《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第四十九条更进一步规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法人需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还需追究刑事责任。1993年《公司法》第十一条亦重申“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彼时司法实践中,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多被认定为无效,这一规则虽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却与商事交易的效率需求相悖。
随着改革开放深化与市场经济发展,严格管制模式逐渐显露出滞后性。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率先破局,确立“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的规则,将相关合同效力的判断从“经营范围”转向“效力要件”。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删除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表述;《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亦剔除《民法通则》中关于经营范围限制的条款,从民事基本法层面松绑了企业经营自主权,契合“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核心法理。
二、经营范围登记的本质属性与功能定位
长期以来,理论与实践中存在对经营范围登记的认知偏差,即将其等同于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经营权限的许可,这一认知偏离了经营范围登记的本质属性,混淆了商事登记的公示功能与行政许可的赋权功能。
从法理层面而言,经营范围登记属于商事公示制度的范畴,其核心功能在于信息披露,而非权利赋予或能力限制。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配套规则,经营范围登记是市场主体将自身经营意愿通过法定程序向社会公示的行为,为的是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保障交易安全与效率。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仅体现市场主体“拟从事”或“正在从事”的经营事项,并非政府核准的经营边界。换言之,经营范围登记既不构成对企业一般经营能力的限制,也不意味着赋予其许可经营资质,更不能成为以登记手段剥夺企业合法经营权利的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进一步明确了超越经营范围合同的效力判断规则,即“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这一规定与公司法理念一脉相承,将合同效力回归到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仅在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禁止经营规定时,才可能否定合同效力,既维护了交易稳定性,又为特殊领域的监管保留了空间。
三、“证照分离”改革下的实践优化
为破解“准入不准营”的难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推动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市场化改革 。核心举措包括推进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由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编制《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目录》,建立“一般项目”与“许可项目”分类管理模式。
该《目录》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整合1300余条规范表述,明确划分无需许可即可开展的一般项目与需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的许可项目,搭建起“照”(商事登记)与“证”(行政许可)的对应衔接机制 。政策同时确立宽松监管原则: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其他主管部门亦不得仅凭经营范围限制企业办理涉企许可或政务服务,彻底打破了“登记范围即经营边界”的传统桎梏。
公司法第九条及配套制度的演进,本质是商事立法在企业自治与国家监管之间的动态平衡。从“越权无效”到“原则有效”,从严格管制到公示导向,经营范围制度的改革始终围绕激发市场活力、保障交易安全的核心目标,契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对企业而言,经营范围的规划与管理不仅是法律合规问题,更关乎经营效率、融资能力与风险防控。笔者结合现行法律政策,提出以下商业指引:
其一,理性规划登记范围,避免“过度登记”或“遗漏关键项目”。部分企业为追求经营灵活性,盲目扩大经营范围,可能导致招投标时被认定为“主营业务不突出”;而遗漏许可类项目,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建议结合核心业务、发展规划,参照《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目录》精准填报,同时预留业务拓展空间。
其二,及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企业拓展新业务超出原登记范围,尤其是涉及许可类项目时,应提前办理变更登记与许可审批,避免因“超范围经营”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责任 。即使是非许可类项目,及时变更登记也能提升交易相对人的信任度,降低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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