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建议:
从风险控制角度出发,强烈建议分别编制两本验收报告。原因如下:
- 1.若合并编制,一旦报告因某一项目数据或结论存在问题被退回或认定为不合格,将导致两个项目均无法完成验收,风险double;
- 2.分别编制有助于厘清各项目的环保责任边界,便于后续监管核查;
- 3.验收报告作为法定文件,其完整性、独立性直接关系到企业合规状态。
因此,即便两个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投产,只要环评文件独立,验收报告亦应独立。
技术与法规支持:
现行有效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 第9号)等文件中,并未禁止不同项目共用监测数据。
关键在于:所引用的监测数据是否真实、有效,并能准确反映对应项目的实际产排污状况和环保设施运行效果。
共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 1.污染源关联:共用的监测点位(如厂界噪声、共用排气筒等)确实服务于两个项目,且排放特征无显著差异;
- 2.数据代表性:监测方案已明确说明数据共用理由,并在报告中分别论证该数据对各自项目的适用性;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卫星地球上行站 HJ 1348—2024 2024-03-01 实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铀矿冶退役 HJ 1347.2—2024 2024-03-01 实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铀矿冶 HJ 1347.1—2024 2024-03-01 实施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 GB/T 15950—2023代替GB/T 15950—19952023-06-01实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工业 HJ 408—2021代替 HJ/T 408—2007 2021-11-25 实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 HJ 407—2021代替 HJ/T 407—2007 2021-11-25 实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乙烯工程 HJ 406—2021代替 HJ/T 406—2007 2021-11-25 实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石油炼制 HJ 405—2021代替 HJ/T 405—2007 2021-11-25 实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 HJ 404—2021代替 HJ/T 404—2007 2021-11-25 实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 HJ 256—2021代替 HJ/T 256—2006 2021-11-25 实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电解铝及铝用炭素工业 HJ 254—2021 代替 HJ/T 254—20062021-11-25 实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 HJ 794-20162016-08-01 实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制药 HJ 792-20162016-07-01 实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粘胶纤维 HJ 791-20162016-07-01 实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涤纶 HJ 790-20162016-07-01 实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纺织染整 HJ 709-20142015-01-01 实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煤炭采选 HJ 672-20132014-01-01 实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石油天然气开采 HJ 612-20112011-06-01 实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公路 HJ 552-20102010-04-01 实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水利水电 HJ 464-20092009-07-01 实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港口 HJ 436-20082008-08-01 实施
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 HJ/T 431-2008 2008-05-01 实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 HJ/T 403–2007 2008-04-01 实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 HJ/T 394—20072008-02-01 实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火力发电厂 HJ/T 255-2006 2006-05-01 实施
04 违法后果严重:务必重视验收合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未验先投”或“验收弄虚作假”行为,实行双罚制:
- 对企业:责令改正,处20万–10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100万–200万元;
- 对责任人(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20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甚至报请政府关闭项目。
这是生态环境领域少有的对单位和个人同时追责的条款,足见国家对验收合规的高度重视。
结语
环保验收不是形式主义,而是企业合法运营的“通行证”。面对多项目并行的情况,“分开报告、合理共用数据” 是兼顾合规性与经济性的最优路径。建议企业在验收前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充分沟通,委托专业机构编制验收方案,确保程序合法、数据可信、结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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