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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依据

一、虚构回款,虚增利润
●2020-2021年“体外循环”:
实际控制人邱建民通过自有资金或对外借款,秘密转给公司客户、供应商等,再由其将资金作为“回款”返还给上市公司。两年累计虚构回款约 5.08亿元,通过虚减信用减值损失,大幅虚增了当期利润。
●2022年“预付货款”掩盖:
指使子公司以 “预付货款” 名义,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用以归还对上市公司的欠款。 导致2022年上半年再次虚构回款约 2684万元。
二、定期报告与文件虚假记载
●定期报告失实:上述行为直接导致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融资文件“中毒”:公司在 2022年1月发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 中,引用了上述虚假财务数据,构成信息披露违规,使定增文件同样失真。
根据公司的违法事实,证监会拟处罚
一、对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
二、对公司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合计1550万元罚款。
尽管公司表示该事项未对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但根据证券法规,因信息披露违规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上市公司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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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条件
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股民索赔团队提示,2020-08-27到2023-12-30之间买入得润电子股票,且在2023-12-30收盘时仍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以上不构成法律建议和保证,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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