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除了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价值的技术方案等技术信息外,客户信息等经营信息也是商业秘密中十分重要的保护对象,此处的客户信息不是公开渠道上可随意获得的客户名称、联系地址等基础信息,还需要体现其深度性,能反映客户需求、交易情况等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这样的客户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切实的商业利益,因而值得被当作商业秘密保护,本文将结合案例对客户信息的认定加以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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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6号
案件名称: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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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客户信息应为能反映客户交易习惯、偏好等的深度信息,且应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仅对少量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行简单罗列且可以从公共渠道获得的一般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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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马某某模具公司是涉案“热流道喷嘴”技术信息的独占许可人,其通过制定保密制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设置物理限制等保密措施对该技术信息保密。吕某从马某某模具公司离职后,通过其儿子设立昆山洛某公司,又实际控制苏州睿某公司,两公司混同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吕某还招聘了周某、蔡某等原马某某模具公司员工,昆山洛某公司在销售相关产品时向客户宣称其具有马某某模具公司技术背景。后马某某模具公司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技术信息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相关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在昆山洛某公司等生产场所扣押的图纸和资料中具有与马某某模具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相同的技术信息。吕某等人亦向市场监管部门陈述其认可加工装配热流道系统及喷嘴、分流板等组件参考了前述图纸和资料。马某某模具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诉讼中,昆山洛某公司等辩称,法院不应采信行政查处中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部分纸质图纸中未发现涉案技术秘密,其实际加工工艺、产品品质等与马某某模具公司存在较大不同,被诉行为不构成商业秘密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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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关于涉案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等主张,客户知晓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且不具有保密的义务,故涉案经营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深度信息能够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本案中,某模具公司主张的经营秘密是在实际经营中积累形成的客户信息和产品报价资料等经营信息,其中,客户信息不仅包括客户名称、客户代码、联系人,还包括客户需求、交易情况等深度信息,上述信息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对象。根据前述分析可知,商业秘密是相对秘密而非绝对秘密,客户知晓交易价格等信息,并不意味着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某模具公司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与客户签订保密协议,故客户也具有相应保密义务。一审法院认定某模具公司请求保护的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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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在商业秘密保护语境下,客户信息的法律保护边界取决于对“基础信息”与“深度信息”的严格区分。公开可查的名称、地址等基础信息因缺乏秘密性,通常不受保护。而司法保护的核心对象,是通过长期交易积累形成的,反映客户特定需求、交易习惯、价格承受力及未公开联系渠道等综合性“深度信息”。这类信息体现了权利人的智力投入与竞争优势,符合商业秘密的本质。保护的实现有赖于“秘密性”与“合理保密措施”的协同。即使深度信息为特定客户所知,亦不意味其在相关领域内“普遍知悉”。权利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设定信息访问权限等措施,对外宣示权利边界,是司法认定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关键。因此,企业构建保护体系必须双轨并行:系统性梳理与固化深度信息,并实施与之价值匹配、可被司法识别的保密管理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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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案例
1.中山百盛德电子有限公司与廖小军、吴国伟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2016)粤2071民初4755号】——客户信息缺乏深度性,不构成商业秘密
案情简介:原告中山百盛德电子有限公司指控其前员工廖小军、吴国伟在离职后加入被告中山市新世汇电子有限公司,并利用在职期间掌握的客户名单、供应商资料及产品方案等经营秘密,与新世汇公司共同从事同类业务,侵害其商业秘密。原告主张的客户主要指美国ESI公司,并索赔经济损失20万元。被告则辩称保密协议因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而无效,且ESI客户非原告独有,其信息来源于案外人格美公司,同时否认接触或使用原告所称的商业秘密。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的客户名单仅为基本信息,易于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且原告未能证明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产品外观因已公开销售而不具秘密性,成本清单属于技术秘密范畴而非经营秘密。此外,证据显示被告及相关人员在格美公司期间已接触ESI客户,故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因原告未能证明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及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因百盛德公司所指称的客户、供应商均是与之存在交易往来的相对方,从本质上均属于客户名单。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具备上述三要件的客户名单才能构成经营秘密。……也即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的内涵不局限于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一般信息,还应包括之后承载的大量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譬如客户的需求类型、需求习惯、经营规律、价格承受能力甚至还有客户业务主管人员的个性等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换言之,从客户名单内容的深度来说,可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的客户名单所指应当具体、明确,单独的客户名称的列举不构成商业秘密。本案中,从百盛德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其主张权利的ESI公司的客户明细表所记录的信息内容比较简单,相关信息仅仅包括客户名称、地址、联系邮箱,缺乏深度性,对于其他的供应商百盛德公司则根本没有明确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且百盛德所主张的客户信息均可以通过公开的渠道获得,不能认定其属于商业秘密。
2.石浩田、陈辉等与北京万岩通软件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2017)京73民终1776号】——单一客户名单也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案情简介:陈辉、石浩田原系万岩通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均与公司签订了包含保密及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文件,并长期参与万岩通公司与客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简称管道公司)的移动应用平台系列项目,接触了项目谈判、技术实施及客户对接工作。2014年5月,尚在万岩通公司任职期间,陈辉的配偶与石浩田共同出资成立了恰行者公司,其经营范围与万岩通公司存在重合。陈辉、石浩田于2014年6月从万岩通公司离职后,随即以恰行者公司名义与管道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并于同年12月与管道公司签订了《中国石油企业移动应用平台项目平台更新功能完善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涉及的平台正是二人在万岩通公司工作时参与运维的系统,且管道公司方面的对接人员与万岩通公司原有客户关系中的负责人存在重合。万岩通公司主张,其通过与管道公司长期合作形成的特定客户信息,包括交易习惯、需求偏好、价格承受能力及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深度信息,构成其商业秘密,并被陈辉、石浩田及恰行者公司不当使用以争夺商业机会。陈辉虽辩称其在入职万岩通公司前已接触过管道公司相关项目,但未能证明其提前掌握了本案所涉运维服务阶段的核心深度信息。此后,因万岩通公司发出律师函,管道公司暂停了与双方的合作,并要求双方解决相关争议。
法院观点:仅包含某一个特定客户的单一客户名单,如果其中附着的客户信息属于在长期稳定交易中形成的包含客户需求类型、特殊经营规律、交易习惯、交易倾向、验收标准、利润空间、价格承受能力,以及相关负责人联络方式、性格特点等难以从公共渠道获得,或者正当获得需要投入一定人力、物力、时间成本的信息,则属于深度信息。如上述深度信息同时具备价值性、秘密性、保密性,对其按照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能够遏制不劳而获、促进公平有序竞争的,则应认定该单一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
3.江苏欧耐尔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殷春雨侵害经营秘密纠纷【(2017)苏02民终461号】——商业秘密只能是某种呈现在一定的载体上并具有特定内容的信息,而不是某种社会关系,所主张的第三方面的经营信息因缺乏具体的内容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范围
案情简介:原告江苏欧耐尔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指控其前员工殷春雨在离职后加入被告无锡帝科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并利用在职期间掌握的客户艾能聚公司的产品价格、性能要求等经营秘密,促使帝科公司与该客户进行交易,侵害其商业秘密。欧耐尔公司主张的具体经营秘密包括其与艾能聚公司交易正面银浆的成交价格,以及艾能聚公司对产品性能的特殊需求。法院经审理查明,殷春雨在欧耐尔公司任职期间确负责跟踪艾能聚公司业务,能接触到相关销售价格和测试数据,其离职后帝科公司即开始与艾能聚公司发生交易。但法院认为,艾能聚公司对产品性能的要求系其在采购过程中的公开需求,任何潜在供应商均可通过测试获取,不具秘密性;而交易价格虽不易为公众知悉,但欧耐尔公司未能证明该价格信息能为其带来竞争优势或经济利益,且不同时期交易价格受国际银价波动影响,不具备直接可比性。因此,法院认定欧耐尔公司所主张的信息不构成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且无证据证明帝科公司使用了相关经营信息,最终判决驳回欧耐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在一审中,欧耐尔公司明确其主张的经营信息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艾能聚公司的独特需求,指艾能聚公司采购的正银产品需要能够打印更细的栅线并保证较高的电性能;二是欧耐尔公司与艾能聚公司正银产品的交易价格;三是供应商的选择条件,指艾能聚公司与欧耐尔公司基于背银产品长期稳定交易而形成的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殷春雨利用艾能聚公司物质、金钱条件而获得的交易基础和信任基础。对此,本院认为,商业秘密只能是某种呈现在一定的载体上并具有特定内容的信息,而不是某种社会关系,欧耐尔公司所主张的第三方面的经营信息因缺乏具体的内容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因此,一审法院将欧耐尔公司所主张的经营信息归纳为前两个方面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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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
第一条 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
(一)商业秘密的内涵及类型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1.技术信息,是指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可以是一项完整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完整技术方案中的一个或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技术要点。
常见的技术信息包括图纸中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粗糙度、图样画法(表达方法)、尺寸标法、技术要求;产品配方中的配料、成分比例;工艺流程中的材料、配比、数值、环节、步骤;计算机程序代码、为满足一定技术目的而设定的参数、具体的算法等。
权利人不能笼统主张设计图纸、生产工艺或计算机代码构成技术秘密,应当明确构成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环节、步骤等。
主张计算机软件中的算法构成技术秘密的,应当明确算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步骤、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架构等内容。
2.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可以是一个完整的经营方案,也可以是经营方案中若干相对独立的信息要素个体或组合。
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权利人不能仅以双方存在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特定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应当明确其通过商业谈判、长期交易等获得的独特内容,如客户特定需求、交易习惯、供货时间、价格底线、利润空间、采购渠道、销售渠道、生产经营能力等,避免将公众所知悉的客户名称、地址等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作者:吴让军 田禹
编辑、排版:言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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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上法律团队商业秘密法律服务简介
团队介绍

言上知识产权团队由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广州办公室管委会副主任吴让军律师创建,十余名团队成员分别毕业于北京大学、英国爱丁堡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山大学、澳门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等高等学府。
「团队负责人」
吴让军律师
北京大学 法律硕士
高级合伙人 | 管委会副主任
律师 | 专利代理师 | 仲裁员



业务领域

团队始终坚持“专业有深度、服务有温度”的服务理念以及“专业+行业”的发展思路,深耕商业秘密法律服务超十年,深刻理解不同行业特点与商业秘密保护思路,秉持“懂行业、通技术、明法律”之心,致力于通过专业化服务护航客户发展。团队致力于全链条、一站式解决行业客户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业务领域包括商业秘密民事及刑事诉讼、行政查处、竞业限制诉讼、商业秘密以及竞业限制合规体系搭建专项等。

服务经验

团队具备十余年的商业秘密诉讼经验,代理数十起涉化工、电子、高端制造、新材料、半导体、互联网等不同行业的商业秘密案件,以创新策略维护客户权益。
团队代理的部分商业秘密诉讼案件:
1.代理某化工行业头部上市公司以及多位技术骨干应诉某新材料公司提起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所涉行业:【化工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刑事】
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涉及投资超4亿元的化工项目,某行业头部上市企业所投资项目的多名员工进入到竞争对手某新材料公司在建化工生产线现场并进行拍照,被当场发现,某新材料公司报警后,警察到场将相关员工带离并制作讯问笔录,后新材料公司在刑事程序受阻后,针对该上市企业及其员工提起民事诉讼。在极为被动的情况下,团队积极寻找证据,创造性地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取得极为关键的证据,最终全面赢得诉讼,有力维护了上市公司的声誉和利益。该案件被多个机构评为年度典型案例。
2.代理某头部互联网公司诉被告侵害商业秘密案件(900万元诉讼请求及惩罚性赔偿主张获得全额支持)
案件所涉行业:【互联网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
案件基本情况:国内某头部互联网厂商旗下知名产品的相关信息被相关主体违法披露,给公司正常经营带来极大困扰。团队受托后,经充分评估,突破常规著作权维权思路,采用商业秘密方式进行维权。本案代理客户过程中,团队积极从权利人损失以及侵权人获利两方面进行搜证和举证,成功说服法院支持了惩罚性赔偿以及全部诉讼请求,创纪录地取得了高达900万元的赔偿支持,遥遥领先于同类案件,有力地震慑了非法披露重要经营信息的相关主体,有效缓解了困扰公司多年的外部干扰,获得了极佳的维权效果,案件的代理结果也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评价和认可。
3.代理某公司及多名核心骨干成员应诉侵害商业秘密案件(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案件所涉行业:【软件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
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涉及经营秘密,某集团公司创始人之一及部分员工离职后,设立新的公司与原集团开展同业竞争,在新设公司业务蓬勃发展之际,集团公司对该新设立的公司及核心骨干成员共7个主体发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主张高额赔偿,并通过财产保全冻结公司及员工账户。案件所涉客户对应的经营利益巨大,关系公司生存与发展。被告高度重视案件,通过网络就商业秘密领域专家进行调查后联系到团队,经过七方比选后决定委托团队代理。团队受托后,与公司及被诉员工密切配合,对原告主张的多个经营秘密进行地毯式排查,并穷尽手段进行反驳证据的收集,从商业秘密的内容、秘密性、保密措施、接触的可能性、个人信赖等多个层次组织证据,全面反驳和抗辩,并积极组织证据向法院阐明行业惯例情况,以及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代理过程中先后与公司开了10多次案件分析讨论会,并开展了经营类秘密诉讼大数据报告研究工作,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法院支持了团队的全部代理观点,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取得超出客户预期的极佳代理效果。
4.代理台湾某上市科技企业在中国大陆的关联企业诉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案件
案件所涉行业:【半导体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刑事】+【劳动仲裁】
案件基本情况:在细分领域全球排名第二的台湾某上市科技企业位于大陆的研发子公司某员工离职创业,公司在该员工离职后发现其曾将研发资料从公司系统中进行了违规拷贝,并在离职后成立公司,开展与公司具有竞争性的经营活动。该台湾某上市科技企业集团通过网络联系到团队,经比选后选择委托团队代理案件。团队受托后,协调鉴定机构和调查机构等资源,协助企业开展了前期报案准备工作,并成功说服刑事机关受理案件并针对该员工开展了调查询问工作,对该员工形成了有力威慑,成功阻止该员工继续开展竞争性经营活动,同时代理企业对该员工提起竞业限制诉讼,成功撤销了公司对该员工的股权激励,有效维护了客户利益。
5.代理某科技公司及多名员工应对某电子科技公司侵害商业秘密案件
案件所涉行业:【电子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行政】
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涉及嵌入式芯片源代码侵权。某电子科技公司部分高管和技术人员离职后创业从事与公司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公司通过行政程序取得该公司的侵权产品,经比对后认定构成侵权,遂向该企业及员工发起了专利侵权、商业秘密侵权等系列诉讼。案件之初,被告极为被动。团队接受委托后,巧妙利用原告的失误迫使其撤回了第一轮起诉。在原告重新起诉后,积极协调资源开展反向工程抗辩取证工作,同时基于研发情况,引入开源软件权利抗辩等,逐渐逆转案件形势,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解除了客户危机。
6.代理某上市公司原研发总监应对上市公司侵害商业秘密案件
案件所涉行业:【半导体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刑事】
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涉及军工领域产品研发源代码,某某原为上市公司研发总监,因与公司理念不合,离职创业,研发出更为先进和前沿产品,实现了关键设备的国产替代。上市公司以其经营的产品涉嫌利用公司原有IP代码为由,通过刑事方式追究了该员工的刑事责任,并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该员工民事责任,一审被告全面败诉。被告二审阶段在全国范围内遍寻专家代理民事二审案件,经反复比选后决定委托团队代理案件,在已有生效刑事判决和一审全面败诉的情况下,团队从众多资料中找出破绽,二审为客户减少了100多万元的赔偿责任。
7.代理某离职员工应诉公司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件所涉行业:【高端制造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刑事】
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涉及显示屏领域产品制造诀窍,某集团公司发现其核心技术人员跳槽至竞争对手公司,通过刑事追究了相关人员的责任,后继续通过民事起诉员工。被告为涉外主体,因经历刑事程序,该客户十分谨慎和紧张,经慎重比选后,最终委托团队。团队经研判材料后,发现该案民事起诉存在明显的错误,向法院提出包括程序在内的各项抗辩,法院完全采纳团队的抗辩,拟将案件移送处理,原告在不再拥有主场之利的情况下,最终主动撤回了针对客户的起诉,超出客户预期。
8.代理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应诉竞争对手提起的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件所涉行业:【新材料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刑事】
案件基本情况:某公司发现其公司研发经理将产品配方泄露给竞争对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某,公司让员工写了说明书后,通过刑事程序追究了该员工的刑事责任,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公司依据该生效判决通过民事程序追究获秘方的民事责任。代理某某应对民事程序,在已有生效刑事判决的情况下,诉讼形势对被告极为不利。团队抽丝剥茧、条分缕析找出刑事判决及对应证据的瑕疵和错误,说服一审民事法官驳回了原告针对该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诉讼请求,奇迹般实现了逆转胜诉。
9.代理某头部互联网企业起诉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所涉行业:【互联网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刑事】
案件基本情况:某行业头部互联网企业发现其员工在离职时将公司设计资料拷贝带离公司,后该员工跳槽至竞争对手企业,并利用相关资料制作侵权素材进行传播,公司通过刑事程序维权未果,启动民事程序进行追责。案件为该类互联网企业高发场景,该互联网企业在刑事程序受阻后,委托团队代理民事案件,在不利局面下,团队突破常规,创造性选择信息内容,最终成功将案涉信息认定为技术秘密,成功追究该员工责任。案件为全国首例,为后续案件处理提供重要参考价值。
10.代理某互联网企业追诉相关主体窃取公司用户信息商业秘密侵权案
案件所涉行业:【互联网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刑事】
案件基本情况:某主体为了获取某互联网公司的用户信息,通过向该互联网公司电脑植入木马程序,控制电脑后大量拷贝用户信息,被该公司发现后,代理该公司启动刑事+民事诉讼程序开展维权。在该案代理过程中,灵活运用刑民交叉程序,并通过转换罪名,首先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在获取了大量口供、笔录后,通过民事途径追究犯罪分子的民事责任,取得了较好的诉讼效果。
11.代理某头部互联网企业起诉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所涉行业:【游戏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行政】
案件基本情况:某游戏企业公司员工受到外部主体的蛊惑,将公司经营信息披露给外部主体,相关外部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后在网络上进行了披露,引发巨大舆论影响,公司委托团队对泄密人员采取法律手段。考虑到诉讼处理的周期较长,团队接受委托后,一方面协助公司巧妙收集和固定侵权证据,一方面协调行政部门介入,最终通过行政措施在3个月内就侵权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团队灵活利用行政程序的优势和特点,取得了较好的维权效果。
12.代理腾讯公司处理涉《和平精英》游戏皮肤泄密案件取得胜诉(100万元诉讼请求及惩罚性赔偿主张获得全额支持)
案件所涉行业:【游戏行业】
案件所涉程序:【民事】
案件基本情况:《和平精英》系腾讯公司旗下知名射击游戏,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和极高的商业价值。被告李某某通过使用第三方违规工具,破解客户端并篡改数据,非法获取《和平精英》未公开的游戏设计内容,并在其运营的抖音、快手、小红书平台账号上连续发布多条爆料视频,博取流量,牟取非法利益。团队受托后,经充分评估,突破常规著作权维权思路,采用商业秘密方式进行维权。法院支持了腾讯公司有关两倍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0万元。同时,考虑被告侵权行为对原告商誉亦造成了影响,支持了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裁判结果对其他类似网游内容爆料的博主起到了警示作用,实现了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的社会效果。
除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外,团队还向不同行业企业提供过十余次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合规专项法律服务。

专业研究

团队结合案例,进行大数据分析,制作并发布了《商业秘密保护大数据报告》《软件类技术秘密案件分析报告》

受政府部门和协会委托,参与起草《网络游戏商业秘密保护指引》和《绿色石化与新材料行业商业秘密管理保护工作指引》等商业秘密行业指引。

专题讲座

团队先后受邀走进广汽埃安、立白科技集团、金发科技、昊志机电、方邦电子、中旭未来等知名企业,开展商业秘密合规管理与司法保护专题讲座。
汽车行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合规管理

游戏行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合规管理

化工行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合规管理

商业秘密系列实务专题

针对商业秘密合规管理与司法保护问题,团队开展了系列研究,并通过沙龙、论坛、直播、企业巡讲等方式与业界进行交流、分享。

沙龙活动

团队策划的“埔法荟·知识产权”系列沙龙活动,多次聚焦企业商业秘密合规管理和司法保护主题,邀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资深法官、检察院的检察官、广州市公安局的资深警官、鉴定机构的专家以及知名企业商业秘密负责人等专业人士就商业秘密合规管理与司法保护问题进行研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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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讲课

团队还受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沙区、海珠区及佛山市顺德区等多个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广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广州市知识产权研究会,上海市游戏行业协会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的邀请,分享商业秘密合规管理与司法保护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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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荣誉

团队经办的知识产权案件:
47余次分别入选为最高法院、多地高院、知产法院的典型案例

团队经办的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案件:
17余次获得律师协会颁发的“业务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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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获得十佳论文、年度论文等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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