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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亨百利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6日19时24分
关于送达福州亨百利有限公司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亨百利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3〕23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8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二稽处【2023】232号
福州亨百利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349DX437):
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本次就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赤桥路539号琴声商务广场3#楼1层01单元)涉嫌取得福州维昇铭安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12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500171320,发票号码:1639208–1639215、1639218-1639221,发票金额7873786.41元,税额236213.59元,价税合计8110000元)和取得福州莎妍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具4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500162350,发票号码:17424672–17424675,发票金额291262.14元,税额8737.86元,价税合计300000元)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申报免抵退税6427856.88元,核准增值税退税额5772790.89元,不予核准退税额655065.99元。
(一)走逃失联
根据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提供的走逃失联证明,你公司2018年9月30日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你公司不具备生产能力
你公司虚报从业人员,不具备加工豪华机械表的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场所不具备加工豪华机械表的生产能力,用电量不能支撑加工豪华机械表所需用电量。
(三)银行帐户资金流水异常
你公司与福州维昇铭安实业有限公司开票金额和支付金额不符,资金用途大部份用于支付购买黄金和广告费、咨询服务费,资金具有快进快出特征,保持账户资金较小的沉淀,与企业生产经营常规不符。
(四)进销项不匹配
你公司自成立以来共销售豪华机械表3138只,仅采购表带2500条,钟表机芯1209个,未见购买表盖和表盘,也未见购买生产表盖和表盘所需原材料,你公司采购的上述配件不足以装配成你公司销售豪华机械表,配件数量与销售数量明显存在巨大差异,同时缺乏必要的包装和物流费用支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此次检查发现你公司虚构从业人员,虚购机器设备,不具备加工豪华机械表的生产能力,制造加工生产的假像,因此判定你公司以黄金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生产豪华机械表申报出口,目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涉嫌走私黄金。现根据检查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二十五条、《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2目、第15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存续期间以黄金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生产豪华机械表申报出口,目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涉嫌走私黄金,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已核准增值税退税额5772790.89元,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应追缴上述已退税款5772790.89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