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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周报 第87期

   日期:2026-01-14 03:27:4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周报 第87期

01

政策动态

1.最高法将“数据权属纠纷”“数据合同纠纷”等列为独立的司法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次修正整体上可以理解为一次紧扣数字时代与社会结构深刻变化的系统性升级。从时间节点看,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12月16日发布并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既为各级法院留出适应窗口,也体现出顶层设计对制度稳定性与可预期性的重视。从修订规模看,本次调整不是局部“修修补补”,而是对案由体系结构、逻辑层级和功能定位的一次重构:案由总数由2020年版本的929个增加至1055个,净增126个,涉及增加、删除、升级、降级等多种技术路径,修改案由多达206个,覆盖面之广、密度之高,在历次修订中都相当少见。

最具标志性的变化,是首次在第一级案由中单列“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这不仅是案由数量的变化,更是司法观念的变化。过去,数据相关纠纷大多被“安置”在不正当竞争、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传统框架之中,司法裁判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合同法的类推适用,导致裁判逻辑更多围绕竞争秩序、交易安全展开,而难以正面回应“数据究竟是什么”“数据是否具有独立权利属性”等基础性问题。此次通过设置“数据纠纷”作为第二级案由,并在其下明确区分“数据权属纠纷”“数据合同纠纷”“侵害数据权益纠纷”,等于在案由层面正式承认数据已经成为一种可以被直接识别、被单独评价的司法客体,为未来构建数据产权制度、厘清数据利用边界提供了清晰的制度入口。这一点对于平台经济、数字金融、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等领域,具有明显的基础性意义。

与数据纠纷并列的,是“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被提升至第二级案由。网络账号、虚拟道具、数字资产等长期处于“财产性不明、保护路径不清”的灰色地带,本次修订将其从原本分散在网络侵权、合同或其他案由中的状态中“拎”出来,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有助于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逐步形成稳定的裁判规则,而不是继续依附于传统物权或债权的概念框架。这种做法本质上是一种司法先行的制度探索,为未来立法层面更明确的数字财产制度铺路。

从宏观结构看,此次修订高度契合“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政策导向。围绕数据、知识产权、平台经济、标准必要专利、药品专利链接等前沿领域,案由被大幅细化和重组,既有助于精准分案、专业审理,也通过司法分类反向“塑造”市场主体的行为预期。例如,在知识产权领域,不再以笼统的“专利合同纠纷”“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统摄,而是按照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别设类,反映出司法对技术复杂度和权利差异的尊重。这种精细化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竞争纠纷和商事纠纷的调整同样耐人寻味。一方面,平台经营者强制低价、滥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等案由被明确列出,回应了现实中中小企业“被平台挤压”的普遍关切;另一方面,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下新增“不正当获取、使用数据纠纷”等第四级案由,也表明司法正在尝试在竞争法框架内与新设的数据纠纷案由形成分工与衔接:哪些问题属于竞争秩序失范,哪些问题应当回归数据权利本身,将在未来案件中逐步清晰。

此次修订还体现出鲜明的社会治理取向。在劳动争议体系中,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被提升为独立的第二级案由,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群体的劳动关系确认、社会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等问题被系统纳入司法视野,显示出司法对平台用工现实的正面回应。在民生领域,老年服务合同、妇女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等案由的增加,也使司法保护更贴近具体社会需求,而不再停留在抽象原则层面。

在涉外法治和专业审判方面,海事海商、仲裁司法审查、港澳台及外国裁判承认与执行等案由被系统梳理,层级更加清晰,逻辑更加统一,有利于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的规范性和国际可预期性。这对于在全球化背景下参与国际贸易和跨境投资的市场主体而言,具有重要的制度信号意义。

总体而言,这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修正,已经不再只是“方便立案和统计”的技术性文件,而逐渐成为观察中国司法如何理解经济结构变迁、社会关系演化和新型权利形态的重要窗口。通过案由体系的重塑,司法不仅在“被动适应”新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主动引导”规则生成的方向。可以预见,随着2026年施行后的具体裁判不断积累,数据权利、网络虚拟财产、新就业形态用工等领域的司法规则将加速成型,而此次修订,正是这一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起点。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推动“人工智能+”行动方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重庆市推动“人工智能+”行动方案》,整体上展现出重庆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背景下,对人工智能发展路径的系统性思考与务实布局。这份方案并未停留在对前沿技术的概念性倡导,而是立足重庆作为超大城市、国家重要制造业基地和西部创新高地的现实条件,将人工智能明确定位为推动新质生产力形成、重塑产业体系、提升城市治理能力的重要引擎。从整体结构上看,《行动方案》围绕“赋能什么、如何赋能、如何保障赋能可持续”展开,提出推动全方位赋能重点行业、提升全要素支撑能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三大方向,并细化为17条重点行动,体现出政策目标清晰、路径具体、执行导向明确的鲜明特点。

在发展取向上,《行动方案》突出“应用牵引”的逻辑,强调人工智能要深度嵌入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城市治理、民生服务、消费升级和对外开放等多个领域,推动AI从“技术工具”向“通用赋能平台”转变。方案提出,通过打造一批示范性强、可复制、可推广的综合应用场景,带动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加快普及,使人工智能真正进入生产和生活的核心环节。这种以场景带动技术成熟、以应用倒逼能力提升的发展思路,既有助于避免“为AI而AI”的空转风险,也更符合重庆产业体系完整、应用场景丰富的现实优势。

在产业层面,《行动方案》紧密对接重庆现代制造业体系和未来产业布局,将人工智能与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智能装备、能源、低空经济、具身智能与人形机器人等方向结合起来,推动制造业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全面升级。同时,方案并未忽视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关键作用,明确提出推进“AI+金融服务”等应用场景,通过智能风控、反欺诈和精细化服务提升资源配置效率。这种“制造业与服务业并重、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协同”的思路,有助于避免产业升级过程中出现结构性失衡,也为人工智能技术的规模化应用提供了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在支撑体系建设方面,《行动方案》将算力、数据和创新载体视为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底座,强调通过构建多层级、协同化的算力供给体系和数据资源配置机制,为AI应用提供稳定、可持续的支撑。方案提出推进高性能智能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跨区域算力协作和调度能力,同时通过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和数据要素治理,提升数据对模型训练和应用落地的支撑能力。这种从底层要素入手的布局,回应了当前人工智能发展中“算力不足、数据分散、资源难以协同”的现实痛点,也为重庆在区域层面参与更大范围的数字协作奠定了基础。

值得关注的是,《行动方案》在体制机制设计上释放出明显的改革信号,尤其是在国有企业参与人工智能发展的激励机制方面。方案明确提出,对国有企业在AI领域的投入中纳入科研经费的部分,在经营考核中视同利润,这一制度安排有效缓解了国企在技术投入中面临的短期业绩压力,为其加大人工智能研发、场景开放和系统改造提供了更稳定的政策预期。同时,通过推动人工智能湾区、“模力高地”创新孵化生态社区建设,方案试图在空间载体和产业生态层面集聚创新资源,吸引AI研发企业和智能原生企业集聚发展,形成技术、资本、人才和场景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从发展目标看,《行动方案》提出了清晰而递进的时间表。到2026年,重庆将形成一批示范性强的人工智能综合应用场景,新一代智能终端和智能体的普及率显著提升;到2027年,人工智能将在科技、产业、治理、民生、消费和开放六大领域实现广泛而深入的融合,智能经济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这一目标设定既体现出稳中求进的节奏,也释放出明确的政策导向,为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和市场主体提供了可预期的发展坐标。

总体来看,《重庆市推动“人工智能+”行动方案》不仅是一份技术发展规划,更是一份以人工智能为抓手,统筹产业升级、城市治理和民生改善的系统性行动蓝图。它通过应用场景牵引、要素体系支撑和机制创新保障,力图把人工智能转化为可持续的现实生产力。未来两年,方案能否取得实效,关键不在于项目数量多少,而在于是否能够形成一批真正跑得通、可复制、可扩展的应用模式,并通过制度和生态建设,将人工智能持续嵌入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进程之中。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3.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郑州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面向郑州市实施的《郑州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整体上是一套以“打通要素流动堵点、提升配置效率、形成可复制制度成果”为目标的系统性改革蓝图。它以国务院关于部分地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批复精神为总牵引,强调高质量高标准推进试点任务,核心落点是破除妨碍技术、土地、人力资源、数据、资本与资源环境等要素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的体制机制障碍,通过制度创新让要素“更顺畅地动起来、更有效地用起来、更公平地分起来”,从而释放市场潜力、提升要素质量,服务郑州在中部地区的能级跃升与新质生产力培育。方案结构完整、任务量大、可操作性强,既包含一系列具体到“建多少、办几场、落哪些平台”的硬指标,也包含对规则体系、监管体系和安全体系的制度性安排,体现出“以问题为导向、以场景为抓手、以制度为牵引”的改革逻辑。

在技术要素市场方面,方案抓住科技成果转化“权属不清、激励不足、供需不畅、保护不强”的关键痛点,提出从赋权、单列管理、收益分配、产权保护到中试验证、成果评价、技术经理人培育的全链条改革组合。尤其突出在郑州市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细化“先转化后奖励”“先赋权后转化”等路径,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共享机制,并赋予相关机构更大的成果处置自主权,使其能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同时,通过建设职务科技成果资源库、探索专利成果“先免费试用、后付费转化”,把高校院所的成果供给与中小微企业的技术需求更紧密地连接起来。与之配套的,是围绕“转化之前缺验证”的短板,提出建设覆盖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领域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并形成能力清单与市场化运营的供需对接机制,让成果产业化不再卡在“实验室到产线”的关键一跃。技术要素要实现市场化,离不开资本“接得住”,方案因此把科技金融作为重要抓手,提出推动科技型企业贷款增量扩面、发展科技保险、推动市场化债转股基金落地、设立并购基金,并通过“郑创投”基金路演平台、创新积分画像、“郑科贷”与“郑好融”平台融合等机制,把金融资源更精准地导入创新主体。技术要素的市场化同样需要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运营能力,方案提出对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争取基础数据在郑州落地,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供专利快速审查、高效维权与协同保护“一站式”服务,并推动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服务重大装备、新材料等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整体看,这一部分的改革主线非常清晰:用“确权赋权+转化机制+验证评价+金融支撑+保护运营”把技术要素从“科研成果”变成“可交易、可定价、可融资、可放大”的市场要素。

在土地要素市场方面,方案把重点放在提高产业用地效率、盘活存量土地以及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三条主线,体现出对郑州产业转型与城市更新现实需求的精准回应。产业用地效率提升上,强调推广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供地模式,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并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前置区域评估、明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环保等指标,力求实现“拿地即开工”,以制度方式压缩审批与建设周期、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与此同时,针对新型产业发展对空间形态更灵活的需求,方案提出优化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推动低效用地整合利用、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并探索城镇详细规划分类调整机制,提升规划对市场变化和项目需求的响应弹性,还提出推行“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把用地绩效与新增用地指标分配和政策支持挂钩,强化“以效定地”的资源配置导向。存量土地盘活方面,方案强调摸清底数、建立低效用地数据库和政策工具箱,通过协商收回、协议置换、转型升级等多种方式推动腾退转型,引导限制类、淘汰类、低效利用类产业用地向新型工业用地或文化产业空间转型,体现出“以存量优化支撑增量发展”的城市治理思路。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方面,方案提出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制度安排,并探索增值收益分配调节机制,使其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等定价,这是打通城乡要素流动、激活农村资源资产的重要制度创新方向。

在人力资源要素方面,方案以户籍制度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人才流动渠道与评价制度改革为支撑,目标是让劳动力与人才“进得来、留得下、用得好、评价准”。一方面提出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郑州条件,推动稳定就业和生活的人群有序落户;另一方面强调推进居住证与身份证功能衔接,逐步健全以身份号码为标识、与就业居住年限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制度,推动公共服务由常住地供给并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同时建立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教育、医疗等资源供给机制,避免“人进城、服务跟不上”。在人才使用与流动方面,提出事业单位管理改革与薪酬制度探索,建立事业单位“双聘双跨”人才共享机制,鼓励高校院所与企业联合聘用人才、支持跨岗位开展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在技能人才制度方面,提出建设技能人才数字生态平台、发布新兴产业新职业技能评价规范,探索“技能积分”与薪酬、落户、子女教育等公共服务待遇挂钩,并建设统一的技能人才资源数据库、发布技能人才市场指数,以更市场化、数据化方式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更进一步,方案还设置了面向“高精尖缺”的人才引进目标与品牌工程,强调打造中部人才创新创业首选地,通过“十百千”工作品牌、人才创新创业中心、典型发掘与项目孵化等机制形成规模效应,同时优化外籍人才来华工作许可与居留许可联动审批,提升国际人才引进便利度。

在数据要素流通规则探索方面,这份方案的篇幅与力度都非常突出,清晰体现出郑州试点希望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数据登记确权—分类分级授权—交易监管规则—算力基础设施—场景开发—安全体系”上形成一套可推广的制度闭环。公共数据方面,提出修订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细则,持续完善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基础库与主题库,并通过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直达基层通道高效承接国家部委、省级数据回流;开放方面拟出台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建设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气象等领域高质量数据集并发布开放清单。交易规则方面,提出制定统一数据登记规则,实现“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研究数据资产评估指标体系并培育专业评估机构,同时制定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探索分类分级授权机制,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确权授权使用,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动;并制定数据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交易主体、监管责任、交易标的与交易行为规范,配套日常监管与监测预警,实现责任可追溯、过程可控制、风险可防范。场景与算力方面,方案提出在交通、医疗、教育等重点领域培育50个以上标杆性数据应用场景,推动人工智能场景项目落地;并提出建设国家超级计算郑州中心,打造通用计算、超级计算、智能计算、量子计算“四算”融合的先进算力设施,叠加超算互联网核心节点工程,构建资源调度枢纽,显示出郑州试图在算力与数据要素结合上形成国家级能力。同时,方案强调以“揭榜挂帅”推动边缘计算、数字孪生、区块链等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并特别提出数据安全使用承诺制度与“云网数”一体化协同安全保障体系,强调全生命周期可验证、可追溯的安全防护能力,把“发展与安全”一体纳入制度设计。更具郑州特色的是,方案提出高标准建设国家物流数据开放互联试点,强化空港陆港协同,打造“一单制”示范线路与高质量数据产品;并推进城市可信数据空间试点,建设金融、医疗、农业、物流等特色专区,上架2000个以上数据产品,培育不少于100个典型应用场景,以数据产品化、场景规模化方式赋能城市治理与产业创新,这一目标导向非常明确,强调用“看得见的产品和应用”来检验数据要素改革成效。

在资本要素与资源环境要素方面,方案同样强调“服务实体经济”和“市场化机制”。资本市场部分提出构建企业从区域股权市场到新三板再到北交所、沪深交易所甚至港交所的渐进式上市融资路径,提升直接融资能力;推进跨境融资便利化、支持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台账,支持交通、仓储物流等发行REITs,拓宽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同时依托郑州商品交易所,丰富期货期权品种、拓展“郑州价格”国际应用,推动期货资金、机构与人才集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方面,提出发挥“郑好融”平台作用建设科技、绿色、普惠金融专区,提高融资可得性与供需适配度,并推动首单知识产权证券化和数据资产证券化业务落地,探索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提高跨境投融资便利化;还提出“科技人才贷”和人才评分卡制度,以数据模型匹配金融产品,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现出金融工具与要素改革深度联动的设计。资源环境市场制度方面,重点围绕电力市场化交易、现货机制、增量配电网改革、源网荷储一体化,以及油气等领域对各类资本公平开放,推动更多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绿色要素交易方面提出参与全国碳市场、推进用水权交易、试点排污权交易、推广环境综合治理托管与EOD模式,形成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制度链条。

最后,方案以“要素协同配置效率”作为统领收束,强调对新业态新领域的要素保障,明确在生命健康、人工智能、现代种业、低空经济等方向推动要素创新性配置;并强调完善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要素价格机制,防止不当行政干预。同时通过国土空间基础地理信息平台构建要素综合分析体系,把土地、人力资源、资本、技术、数据、资源环境六大要素进行空间化、可视化表达与协同分析,实现可量化、可预警的决策支撑,体现出“用数字化工具提升配置效率”的治理路径。在分配机制上,强调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提高劳动报酬比重与技能价值导向,并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探索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完善投资者保护等安排,使改革成果更具可持续性与社会接受度。组织实施上则通过设立专班、争取国家部委政策支持、省市联动、定期调度评估、总结推广与宣传吸引参与等机制,确保改革不是“文件落地”,而是“任务落地、效果落地、经验可复制”。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

02

行业前沿

1.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09)与国际数据空间协会(IDSA)在北京正式签署合作备忘录(MoU)

2025年12月17日,在国家数据局的指导下,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09)与国际数据空间协会(IDSA)在北京正式签署合作备忘录(MoU),这一事件可以被视为中国在数据要素国际规则体系中主动对接、深度参与的重要一步,也标志着我国数据标准化工作正在从“国内体系建设”阶段,逐步迈向“国际协同共建”的新阶段。本次会议由全国数标委秘书处主办,全国数标委秘书处以及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相关负责人,与国际数据空间协会高层代表共同出席,体现出该合作在政策层级、技术层级与国际层级上的高度重视。

从参与主体来看,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我国数据领域标准体系建设的核心技术组织,承担着统筹数据基础制度、技术标准和应用规范的重要职责;而国际数据空间协会则是当前国际上围绕“数据空间(Data Space)”理念最具影响力的组织之一,其提出的数据空间架构在欧洲数字战略、工业数据共享、跨境数据流通等领域被广泛采用。双方在这一时间节点达成合作,并以MoU的形式明确长期协作关系,本身就释放出一个清晰信号:中国的数据治理与数据标准建设,正在从“规则跟随”向“规则共建”转变。

从会议内容和表态来看,此次合作的核心关键词集中在“数据空间”“标准生态”“全球解决方案”和“数据价值释放”等方面。国际数据空间协会首席执行官Lars Nagel在会上明确表示,希望通过与全国数标委的合作,共同建设数据空间标准生态,并为全球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解决方案。这一表态并非泛泛而谈,而是点出了当前全球数据治理面临的共同难题:数据跨主体、跨行业、跨区域流通的需求持续上升,但在数据主权、数据安全、商业利益与技术兼容性等方面,缺乏统一且可执行的规则体系。数据空间理念的核心,正是在不改变数据所有权、不强制集中数据的前提下,通过标准化的技术架构和治理规则,实现数据“可控共享、可信流通、合规使用”。全国数标委与IDSA的合作,正是在这一共识基础上的“价值同频”。

全国数标委秘书处方面,范科峰在发言中强调,数据空间意味着数据的开放、利用和共享,希望双方在数据流通、标准应用和数据空间落地等方面加强交流,实现数据价值共创。这一表述,实际上将数据空间从“技术概念”拉回到“制度与实践”的层面。对于中国而言,当前正处在数据基础制度密集出台、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加速推进的关键阶段,如何在确保安全和合规的前提下,让数据真正“流得动、用得好、产出价值”,是摆在政府、企业和技术机构面前的现实问题。通过与国际数据空间协会合作,可以在标准层面提前对接国际成熟经验,避免在未来跨境数据流通、国际产业协作中被动调整。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此次MoU的签署,也体现了我国数据标准化战略的一种新取向,即不再仅仅聚焦国内标准体系的完整性,而是更加重视标准的国际兼容性和影响力。数据要素具有天然的跨界属性,尤其是在工业互联网、供应链协同、跨境电商、智能制造和人工智能等领域,数据流动往往不受单一国家边界限制。如果标准体系高度“内向”,短期内或许有利于管理,但长期来看会增加制度摩擦成本,削弱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通过与IDSA这样的国际组织建立制度化合作机制,全国数标委可以在数据空间标准、技术规范、应用场景设计等方面开展联合研究,使我国标准在形成过程中就具备“国际可对话性”。

从合作机制本身来看,MoU并非一次性文件,而是为后续持续合作奠定框架。会议明确提出,下一步全国数标委秘书处将持续推进与国际数据空间协会的交流,在数据空间标准及其他相关领域开展合作研究,并积极推动数据标准领域的国际合作。这意味着,未来合作可能不仅限于理念交流,还可能延伸至联合标准研制、示范项目对接、技术验证、人员交流和国际会议协同等更为实质性的层面。尤其是在数据空间“落地”问题上,双方的合作有望为产业界提供更清晰的技术路线和制度指引,推动数据空间从“概念验证”走向“规模应用”。

来源: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安徽省围绕“一表通”系统建设召开专题调度推进会

2025年12月15日,安徽省围绕“一表通”系统建设召开专题调度推进会,本身就释放出一个非常明确的信号:在当前基层减负、数据治理和数字政府建设并行推进的大背景下,“一表通”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信息化工具,而是被提升为一项具有政治性、系统性和创新性的重点工程。这次会议由安徽省数据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王爱学主持,省级“一表通”工作专班以及相关部门牵头处室负责人悉数参会,体现出该项工作的跨部门协同属性,也说明其推进成效已成为衡量数据治理能力和数字化改革成色的重要指标。

从会议传达的精神看,“一表通”首先被明确为一项必须完成、必须干好的政治任务。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批示中强调“建好用好”,并提出要切实把基层填表报数的负担降下来,力争在全国走在前列,这一要求不仅关注技术建设,更关注实际效果。与此同时,国家层面在“一表通”系统建设推进会上进一步定调,指出该项工作既是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也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典型应用场景和重大创新实践。这种“双重定位”,使“一表通”既承载着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现实诉求,也承担着探索数据要素制度化应用路径的示范意义。在这样的背景下,安徽将“一表通”作为全省数据系统“举全局之力”的重点工程推进,逻辑上是顺畅且必要的。

从阶段性成效来看,会议对前一阶段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且这种肯定并非停留在原则层面,而是有着清晰、具体的成果支撑。在报表精简整合方面,安徽完成了基层报表的全面摸底、认领、精简和审核工作,最终形成省、市、县三级报表准入清单。这一步的意义在于,从制度层面厘清“哪些表可以存在、哪些表不该存在”,为后续系统化治理奠定了规则基础。在系统建设方面,坚持“全省统建、五级使用”的原则,在原有“报表通”基础上进行优化升级,使“一表通”能够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使用需求,并支持PC端和移动端多渠道操作,这不仅提升了使用便利性,也为基层人员真正“愿用、能用、常用”创造了条件。

在数据赋能层面,“一表通”已经明显超越了“表格工具”的初级形态。通过建设智能化、可定制的“一数一源”系统和标准字段库,并发布第一版“一数一源”清单,安徽开始从源头上解决“数据重复采集、口径不统一、部门各自为政”的老问题。这种从数据底座入手的改革,使报表不再是简单的信息汇总,而成为数据治理体系中的一个“出口”,推动数据在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之间有序流转。更具创新性的,是人工智能技术在“一表通”中的探索应用。依托AI大模型,安徽尝试开发智能制表、智能审表、智能填表、智能析表等辅助功能,通过对常规性错误进行提示、提供语音速填和图片识别等方式,从操作层面显著减轻基层人员的工作负担。这一探索说明,“一表通”并非只是做减法,也是在通过技术手段做“效率乘法”。

值得注意的是,安徽还在系统对接层面率先完成了与国家“一表通”系统的联调验证,实现全流程贯通。这一步不仅意味着技术上的对接成功,更意味着安徽的制度设计、数据结构和治理逻辑,与国家层面的总体框架已经实现高度兼容,为后续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应用、参与全国数据治理体系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对下一阶段工作的部署中,会议释放出一个非常清晰的导向,那就是从“建系统”转向“用系统、管系统、管住系统”。会议明确要求各级工作专班继续开展“回头看”,在既有精简成果基础上,加强省级层面的行业条线统筹,防止报表精简出现反弹。同时,进一步深化“一数一源”机制建设,持续丰富标准字段库,通过更多“带数下发”的方式,减少基层重复填报。这实际上是在推动“一表通”从“人填表”向“系统生成表”转变,是减负逻辑的进一步深化。

会议还特别强调要坚决杜绝“体外循环”,也就是防止部门绕开系统、另起炉灶搞报表,这一要求直指数字化改革中最容易出现的“形式主义风险”。通过健全准入审核机制,真正实现“准入之外无报表、系统之外无填报”,安徽试图用制度刚性为基层减负“兜底”。与此同时,会议并未忽视数据安全问题,明确要求加强系统安全能力建设,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在推动数据共享和高效利用的同时守住安全底线。

来源:安徽省大数据中心

03

学术进展

1.《世界经济》:数字服务税、市场机会与数字型跨境并购

把“数字服务税(DST)”看作一种改变国际数字市场力量对比的外部制度冲击,然后用严谨的计量识别去回答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当一些国家开始用DST去限制大型跨国互联网平台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时,中国企业在全球数字服务产业链和并购市场中的位置,会不会因此发生系统性的变化?作者的整体逻辑是顺的:DST本质上是东道国对跨国数字企业“在我这儿赚钱但不在我这儿交税”的纠偏工具,它以单边方式绕开传统国际税收规则的漏洞,对数字巨头的利润形成再分配效应。这样的政策冲击,一方面直接压缩了大型互联网企业在东道国市场的边际盈利空间,另一方面也在客观上改变了当地数字服务产业的竞争格局:要么迫使巨头调整经营策略、提高合规成本,要么促使当地监管与市场环境更倾向于扶持本土或新进入者。研究认为正是这种“巨头利润受挤压 + 市场竞争结构再平衡”的组合效应,使东道国数字服务市场对外部资本和技术的需求上升,从而提高了东道国对中国企业发起数字型跨境并购的吸引力。

在方法上,文章采用双重差分(DID)来识别因果关系,思路是把实施DST的国家视为“处理组”,未实施的国家视为“对照组”,比较政策实施前后中国企业数字型跨境并购行为的变化差异,从而尽可能排除宏观趋势、地区共振以及企业自身周期等混杂因素的干扰。DID的好处在于,它利用政策出台的外生时间点,把“本来就会发生的并购趋势”和“由于DST导致的额外变化”区分开来。研究结果显示,DST实施之后,中国企业在这些国家的数字型跨境并购显著增加,说明DST并不是单纯提高市场摩擦、阻碍跨境投资,相反,它通过削弱既有巨头优势与提升市场开放需求,反而在一定条件下对中国企业形成了“窗口期”。

文章对机制的解释也比较完整:第一条机制是利润机制,即DST削弱大型互联网企业盈利能力,巨头更难依靠税收套利维持超额利润,从而降低其在东道国市场的资本回报率与扩张激励;第二条机制是市场发展机制,即在巨头优势被压缩的情况下,东道国数字服务市场出现更多细分赛道的机会,竞争更趋多元,产业生态对新供给、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更友好,吸引外部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快速进入、抢占份额。对中国企业而言,并购的价值在于“以时间换空间”:相比从零开始建设渠道、用户与合规体系,收购本地数字资产、平台或技术团队,可以更快实现本土化落地与合规嵌入,在新规则环境下用更低的试错成本完成市场进入。

进一步地,研究做了异质性分析,把“什么样的DST更能带来并购机会”和“什么样的中国企业更能抓住机会”讲得更细。结果指出,在税率更高的国家、以及税基按照东道国收入来计算的制度设计下,这种促进效应更显著。直观理解是:税率越高、征税口径越“贴近市场所在地”,对跨国巨头的利润挤压就越强,原有竞争格局的重塑就越明显,市场给新进入者留出的空间也就越大。企业层面,数字部门企业反应更敏感、行动更积极,这是因为它们具备更强的技术与业务匹配能力,能够真正把并购对象整合进自身数字化能力体系中;而具有合作并购经验的企业更能把握机会,则说明跨境并购并不是“钱到位就行”,它高度依赖信息搜寻能力、谈判与估值能力、合规与审查应对能力,以及并购后的整合能力。换句话说,DST带来的机会像一扇门,门打开了,但能不能走进去、走进去后能不能站稳,考验的是企业的并购“组织能力”。

研究的政策含义也比较清晰:DST这种单边税收措施虽然起初是针对特定跨国数字巨头的治理工具,但它在现实中会产生产业层面的再配置效应,进而重塑跨境投资与并购的方向。对中国企业“走出去”而言,这意味着在数字经济时代,外部制度变化不一定都是风险,某些规则收紧反而可能为后发企业创造进入窗口。关键在于国家层面如何提供更精准的出海引导与风险管理支持,例如加强对东道国数字税制与监管变化的动态跟踪,完善跨境并购的金融与法律服务供给,提升企业合规能力与争端应对能力;企业层面则需要把并购从“机会驱动”升级为“能力驱动”,在目标选择、税务与合规结构设计、数据与隐私治理、反垄断审查、整合运营等方面形成体系化的操作框架。

最后,文章还强调了实际绩效:这种并购机会的把握不仅优化了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布局,还显著提升了其在东道国的收入水平,说明并购不是短期套利,而是带来了真实的市场扩张与经营改善。从学术贡献角度看,研究把国际税收治理与企业跨境并购行为联系起来,补充了传统国际税收文献更偏向税基、税率与财政效果的视角,也为理解数字经济下“税收规则—产业结构—企业全球战略”的联动关系提供了证据。总体而言,这项研究传递出的结论是:数字服务税作为一种改变国际数字市场规则的外生冲击,通过削弱既有巨头优势、促进东道国数字服务市场更开放多元,从而提升了东道国对中国企业数字型跨境并购的吸引力;而这种机会能否转化为真实收益,取决于税制设计强度与企业自身的数字能力和并购经验。

来源:马述忠,陈逸凡,吴鹏.数字服务税、市场机会与数字型跨境并购[J].世界经济,2025,48(12):90-118.

2.《世界经济》:跨国资本流动与经济增长:技术溢出与要素配置视角的分析

以当前全球资本流动格局发生深刻调整为现实背景,系统性地重新审视了不同类型资本流动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机制,尤其强调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这种影响并非同质,而是高度依赖资本形态、技术结构以及产业配置方式。文章的核心贡献在于跳出“资本流动总体有利于增长”或“资本流动可能带来风险”这类笼统判断,而是将资本流动细分为私人资本流入、公共债务资本流入以及对外直接投资等不同类型,并在经验事实与理论模型中同时刻画它们在不同国家结构下的增长效应差异,从而为理解当下全球资本再配置提供了更具解释力的分析框架。

在经验层面,文章首先通过典型事实分析揭示了一个看似矛盾但极具现实意义的结论:私人资本流入与经济增长率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以公共债务形式进入的资本则往往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且这种负面效应在外商直接投资水平较低的国家中尤为明显。这一发现挑战了传统“资本短缺国家理应从资本流入中受益”的直觉判断,说明资本的“性质”与“用途”比资本规模本身更加关键。私人资本通常以追逐回报为导向,更倾向于进入生产效率高、制度环境相对完善的部门,从而直接或间接推动技术扩散与资本深化;而公共债务资本则往往通过政府部门进入经济体系,如果配置效率不足或被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反而可能挤出私人投资、扭曲资源配置,并通过债务负担和财政约束抑制长期增长潜力。

为了系统解释这些经验事实,文章构建了一个包含内生增长机制与双向技术溢出的动态一般均衡模型。在模型中,经济体被区分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两类国家在技术前沿位置、产业结构和资本输出输入方向上存在本质差异。模型的一个关键设定,是将技术进步内生化,并允许技术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国家之间双向溢出,而资本流动不仅影响资本存量,还会通过改变部门结构,进一步影响整体生产率增长路径。正是这种“资本—部门配置—技术溢出—增长”的联动机制,使模型能够同时解释私人资本、公共债务资本和对外直接投资在不同国家中的差异化效果。

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看,模型表明,其通过积累外部资产并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所带来的技术溢出效应,能够显著促进可贸易品部门的扩张,并推动整体生产率提升。外商直接投资不仅带来物质资本,更重要的是通过管理经验、生产工艺和中间品质量等渠道提升本地企业的技术水平,使发展中国家更快地向技术前沿靠拢。在这一过程中,可贸易品部门由于更直接地参与国际竞争和技术扩散,成为技术进步和增长的主要载体。因此,当资本流入以私人资本或FDI为主时,其增长效应往往更加明显且可持续。相反,如果资本流入主要以公共债务形式存在,而本国吸收和利用外资的能力有限,那么这些资金更可能流向低效率部门,难以转化为生产率提升,从而解释了公共债务资本对增长的负面影响。

从发达国家的角度看,研究则揭示了另一条同样重要但常被忽视的机制。发达国家吸收公共债务资本,往往会推动生产要素向非贸易品部门转移,例如政府服务、房地产或其他受保护行业,从而削弱可贸易品部门的相对规模和技术进步速度。这种“部门结构偏移”会抑制整体生产率增长,使公共债务资本在长期内对经济增长产生不利影响。然而,发达国家同时也是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输出国,其对外投资能够通过反向技术溢出效应,为本国带来新的知识和创新机会。这种反向溢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抵消公共债务资本带来的负面作用,但并不能完全消除结构性扭曲所产生的增长损失。这一分析表明,发达国家的增长表现同样高度依赖资本流动结构,而非简单取决于资本净流入或净流出。

文章进一步通过反事实分析,将模型结果与现实政策讨论相结合,增强了研究的现实针对性。分析发现,如果美国加强对外投资管制,限制本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其生产率增长将明显放缓。这是因为对外投资不仅是资本输出行为,更是获取全球技术、市场信息和创新经验的重要渠道,一旦这一渠道受阻,反向技术溢出效应减弱,发达国家自身的技术进步速度也会受到影响。相对而言,中国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则有助于提升外资利用效率,使外商直接投资带来的技术溢出更加充分,从而放大资本流入的正向增长效应。这一结论从理论层面支持了“制度环境决定资本质量”的观点,也为发展中国家通过制度改革提升资本流动红利提供了有力论证。

总体来看,这项研究的价值不仅在于揭示了不同类型资本流动在不同国家中的非对称增长效应,更在于通过统一的动态一般均衡框架,将资本流动、部门结构调整和技术溢出机制有机结合起来,解释了为何在全球资本高度流动的背景下,部分国家能够实现持续增长,而另一些国家却陷入“资本流入但增长乏力”的困境。研究表明,资本流动本身并非增长的充分条件,关键在于资本形态、产业配置以及制度环境能否共同作用,将资本转化为持续的生产率提升。这一结论对于理解当前全球资本流动重构、制定更加审慎而有针对性的开放与监管政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启示。

来源:陈朴,王睿贤,刘元春.跨国资本流动与经济增长:技术溢出与要素配置视角的分析[J].世界经济,2025,48(12):119-149.

END

编:尹振涛

本期责编:汪勇、杨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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