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
△该公司生产期间配套污染物治理设施中的UV光解设施没有运行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相关规定。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四会分局立即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该案件企业未能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未对生态环保日常管理工作引起足够重视,从而导致了案件的发生。此案警示了涉及污染物排放的生产企业务必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严格对照环评要求做好日常管理,持续提升环保意识,切勿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来源: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四会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