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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国际工程经典案例分析【续】

   日期:2026-01-11 16:05:3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中国企业国际工程经典案例分析【续】

中国企业国际工程经典案例分析

【续】

目录:

案例分析丨以波兰A2高速公路项目为例

案例分析丨以中资企业承建匈塞铁路项目为例

案例分析丨LD条款的适用情况

案例分析丨中建公司美国商务楼工程纠纷案

案例分析丨以中交集团委内瑞拉高铁项目为例

案例分析丨中国高铁出海遇挫:从墨西哥项目看国际工程法律风险防控

案例分析丨从比亚迪巴西工厂停工事件看中企海外建工规避劳工合规风险的路径

      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境工程项目日益增多,在不同国家,涉及的合同主体、适用法律、承包模式和资金结算方式也更加复杂。争议往往源自设计变更、进度延期、价款结算、质量缺陷、不可控事件等多重因素叠加。如何在多法域环境中通过高效、可预期的方式解决纠纷,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成本控制、资金回笼与工程形象。本文以若干典型国际工程案例为线索,梳理常见争议要点、各阶段应对路径,以及对未来合同条款和争议解决机制的启示。

案例分析丨以波兰A2高速公路项目为例

01
前言
国际工程投标需审慎评估东道国法律与合同风险分配(如FIDIC条款)。
同时还需注意低价竞争的陷阱,超低价中标可能触发“显失公平”争议,但该种情况下法院通常尊重合同自由,本文将简要介绍相关案例以示警醒。
02
案情简介
本案发生的背景为2009年,中国海外工程有限公司(中海外)联合了国内四家公司以超低价(4.4亿美元)中标了波兰A2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但后续因成本飙升、合同条款不利己方以及管理混乱等问题,最终被迫放弃,遂面临着波兰政府高达17.51亿元人民币的索赔。
03

风险分析

1、超低价中标与成本失控的风险
中海外联合体以4.4亿美元的超低价中标(低于波兰政府预算的一半),但实际上低估了欧洲标准(如环保、劳工、材料规范等成本),导致资金链断裂。
2、合同条款不利风险
在EPC合同的风险分配上,波兰政府采用严苛的“FIDIC黄皮书”,将地质风险、通胀风险等均转嫁给承包商,且删除了FIDIC标准合同中关键的保护性条款,如价格调整、预付款及仲裁条款等,导致各方权利义务失衡,为后期项目被迫终止埋下隐患。除此之外,波兰《公共采购法》也禁止中标后调整合同金额,联合体在不熟悉法律环境的情况下未充分调研东道国的法律法规,最终导致成本超支无法转嫁。
3、管理失误风险
联合体缺乏欧洲项目经验,未识别波兰法律的强制要求(如欧盟环保法规),且未及时与下游分包商锁定价格,致使原材料和人工成本飙升后无法控制,与此同时下游分包商的索赔更加剧了联合体的亏损。

案例分析丨

以中资企业承建匈塞铁路项目为例
01
项目背景
匈塞铁路是一条连接匈牙利首都布达佩斯和塞尔维亚共和国首都贝尔格莱德的双线电气化客货共线高速铁路,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共建“一带一路”的重点项目,全长341.7 公里,设计时速200km/h。铁路通车后两地通行时间从8小时缩至3小时。2013年中塞签署合作备忘录,2015年启动建设。但因欧盟法律体系复杂性,项目面临多重挑战。
02
法律风险
1、欧盟技术标准冲突
中国列车控制系统需兼容欧盟铁路互联互通技术规范(TSI),塞尔维亚段在建设初期,中资企业计划采用部分中国成熟的信号技术和装备,欧盟机构认为中国的信号系统在安全评估环节难以完全契合欧洲列车控制系统(ETCS)严格的标准要求,在信号传输的稳定性、故障容错机制以及与既有铁路设施的兼容性等方面,中国方案存在潜在风险,这一争议使得信号系统改造工程陷入僵局。
2、环保争议
欧盟对环保要求极为严苛,从施工材料运输、固体废弃物处理,到噪声、震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再到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等,都有细致规定,中方施工需要格外关注环保问题。
3、劳工权益合规风险
匈牙利和塞尔维亚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长等劳动法律方面与中国存在诸多差异。而中国企业习惯的工作安排模式在当地可能并不适用,若不了解这些差异,极易违反当地法律。
03

风险规避创新方案

1、技术标准“双轨制”

项目既要符合欧盟铁路互联互通技术规范(TSI),又要融入中国先进的铁路技术,在保障项目与欧洲铁路网络兼容性的同时,发挥中国铁路技术的优势。

在技术研发阶段,联合塞尔维亚当地有实力的科研机构和企业,针对争议较大、标准差异明显的部分开展联合研发。

在故障容错机制研究中,双方技术人员共同设计新的算法和备用系统架构,增强方案的可行性和认可度。

引入国际知名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融合后的技术方案从设计理念、技术参数到实际运行效果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出具的专业评估报告,为方案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认证环节,提前规划认证费用,优化成本控制。与欧盟相关机构保持密切沟通,深入了解认证流程和要求,提高认证效率。

2、绿色理念融入项目建设

1)在规划和设计阶段,团队全面评估铁路建设可能会对周边环境带来的影响,制定相应环保措施。全面评估项目建设影响,编制详细的环评报告,最终获得了匈牙利环评审批部门颁发的环境许可证。

(2)推进鸟类保护,降低对鸟类栖息地影响。多次踏勘现场,开展候鸟防护研究专项调查。同时在铁路沿线的电气化设备上安装新型防触网,在用于隔离不同电压部分的关键部分安装绝缘子设备,以防止鸟类受到电击。

(3)严格遵守施工中材料运输、噪声、震动等方面法律规定,推进实施生态保护,保持生态系统持续稳定。

3、劳工合规完善

(1)建立完善管理体系

设立专业部门与人员:成立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熟悉当地语言和劳动法规,确保各项事务符合当地法律规定。

制定合规规章制度:制定符合当地法律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薪酬福利、雇佣和解雇程序等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2)加强员工培训教育

加强技能培训,开展当地劳动法规普及培训,促进员工更好地遵守劳动法规,也避免因文化和法律差异而导致的违规行为。

(3)积极开展沟通合作

积极与当地工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了解员工的诉求和意见,共同协商解决劳动问题。主动接受当地政府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案例分析丨LD条款的适用情况

01
案件经过
本案为PTT Public Company Ltd(业主)与Triple Point Technology(承包方)之间的软件系统开发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约定,项目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需在460天内完成现有系统替换,第二阶段则需根据业主新业务需求持续更新系统。合同采用节点式支付方式,并规定若承包方延迟交付,则应“从应交付日期起至业主接收该项目之日止,每延迟一天支付业主未交付工程价值的0.1%”。项目自2013年2月启动后,因承包方管理不善,第一阶段延误149天才完成,业主虽支付了相应款项,但后续工程进一步延迟。承包方要求业主支付部分软件许可费,但业主以未达支付节点且其他工作未完成拒绝支付。2014年5月,承包方暂停工作并撤离现场,业主据此终止合同并委托第三方完成剩余工程。此后,承包方起诉索要软件款项,业主则反诉索赔误期损害赔偿及因终止合同产生的额外成本(如第三方完成工程的费用)。
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既已明确约定了按节点支付的付款模式,因本案中承包方并未达到相应节点,故无权获得相应的软件许可费;此外,承包方私自停止工作的行为已构成毁约(repudiatory breach),故业主有权利以此为由终止合同并主张因由第三方完成工程导致其额外支出的费用。承包方对此不服并提出上诉。
针对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下误期损害赔偿的计算,上诉法院审查相关判例后,认为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不再适用LD条款,采用一般损害赔偿(general damages)原则计算误期损害赔偿费;
(2)LD条款仅适用至合同终止日,合同终止后则应采用一般损害赔偿原则进行计算;
(3)LD条款可以适用至第三方完成工程日止。
因业主和第三方可以控制完工的时间,故方式3的处理方式对承包方极为不利,除合同有明确约定外均不采用。上诉法院认为本案的LD条款侧重于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与承包方实际完工日期之间的延误。如因合同提前终止导致承包方实际未完工,则不适用LD条款。故判决:在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下,本案的LD条款仅适用于在终止前延迟移交的那部分工程;对于合同终止前未移交的部分,不再适用LD条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针对第一阶段延误的149天,依据LD条款计算误期损害赔偿费;其他部分则仅能依据一般损害赔偿原则来计算误期损害赔偿金。
02
简要分析
1、LD条款
即误期损害赔偿(Liquidated Damages for Delay)条款,是国际工程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主要用于规定在工程承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时,应向业主支付的赔偿金额
2、在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下,误期损害赔偿可否根据LD条款进行计算取决于双方合同中对该条款具体、明确的约定
实务中大多数国际工程合同都普遍约定误期损害赔偿是从合同约定完工日期到实际完工日期之间计算延误天数。照上述合同条件中的规定,在判例法国家下,提前终止合同则可能不再适用LD条款。在此情形下业主可就承包方的工期违约提出一般损害赔偿
03

结语

对业主而言,终止合同意味着业主无法根据LD条款中规定的数额主张误期损害赔偿,且需要举证证明己方因承包方延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这些损失或高于、或低于LD条款设定水平,若其实际损失高于LD条款设定的水平,且举证较为简便,业主也可策略性地选择主动终止合同。
对承包方而言,因此种情况下合同终止的主动权掌握在业主手中,一旦业主认定承包方延期造成的实际损失超出LD条款设计的水平,则很可能提前终止合同以争取更高额赔偿。但承包方同样能利用业主在证明实际损失时所面临的举证困难在策略上占据优势。在LD条款约定额度过高的情况下,承包方往往面临着巨额的损害赔偿风险。此时,承包方可基于权衡结果,考量是否需要通过故意拖延工程进度的方式来迫使业主提前终止合同。如此承包方即可避开LD条款下的巨额赔偿,转而按一般损害原则进行赔偿。
鉴于此,在起草合同时,应当对提前终止合同情形下误期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LD条款是否继续适用等问题作出清晰的约定。FIDIC2017版合同条款的15.4(C)款已明确规定,若合同提前终止,针对未完工的工程,LD条款可计算止至合同终止之日。

案例分析丨

中建公司美国商务楼工程纠纷案

01
前言
1993年中国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美国集团公司高级商务楼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
合同约定建筑材料、设备由发包方提供,且发包人保证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将承担每日10万美元的罚金并工期顺延。
02
案例概况
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模式,实际履行过程中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设备迟延76天未能按期交于承包方,导致工程整体延期,承包方无法按期施工。承包方要求发包方承担逾期提供材料的责任并顺延工期,但发包方以海上风暴属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并在结算时要求扣除300万美元逾期罚金。
中建公司按照合同依约在美国法院起诉但最终败诉,主要原因在于双方合同中并未明确界定发包方供货延误的免责范围。
此案的最终失败暴露了中国企业不熟悉普通法系下合同解释规则的相关问题,也反映了选择诉讼地和适用法律的重要性。
03

简要分析

1、合同条款完整性:
因合同未将发包方供货延误纳入不可抗力免责范围,且逾期罚金条款未区分责任归属,美国法院严格依据合同条款判决,认定不可抗力条款缺失,罚金条款一律适用。
联系本案发包方的免责,国际工程合同应详尽规定各类风险分配机制,特别是不可抗力条款。其次,应尽量要求延长工期,明确工期的计算日期为正式开工之日,同时需要建立完备的合同条款体系,特别是风险分配、变更管理、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对于单项工程较多的建筑工程项目,尽量在合同中争取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
2、选择法律适用:
尽量选择中立第三国法律作为准据法,或约定国际商事仲裁,注意优先选择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等,而非对方所在国法院,以确保裁决的结果比较公正。此外,应提前开展全面的东道国法律环境评估,特别是劳动法、环保法等属地性强的领域。
随着中国企业海外工程承包规模不断扩大,纠纷案件也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成功的跨国工程管理不仅需要专业技术能力,更需要高超的法律风险防控水平。中国企业应当系统性提升合同管理、风险防控和争议解决能力,方能在充满不确定性的国际工程市场中行稳致远。

案例分析丨

以中交集团委内瑞拉高铁项目为例

本项目是时任委内瑞拉总统的查韦斯推动的“国家铁路计划”核心工程,全长471公里,设计时速为最高220公里,该段铁路建成后将成为南美洲首条高铁。中交建作为总承包商,负责全链条建设,但该项目最终因委内瑞拉政治经济动荡、资金链断裂而烂尾,引发法律纠纷。

01
案情简介
2009年,由中国交通建设集团负责承建的委内瑞拉蒂纳科-阿纳科高铁(Tinaco-Anaco Railway)项目开始建设。本项目采取EPC总承包的模式开展,合同总金额为75亿美元,采用“中方融资+当地政府主权担保”模式。项目最终因委方财政崩溃与主权担保的承诺落空而烂尾。
02
法律分析
根据2021年部分公开信息,仲裁庭确认ICC条款有效,因合同明确约定商业仲裁优先而驳回委方“主权豁免”的抗辩。同时认定委政府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根本违约,需赔偿中交建直接损失。此外,因项目烂尾与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经济危机)相关,非完全归责于委方,故驳回了中方关于“预期利润”的诉求,但在此过程中委政府也未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损失(如协商变更合同),故仍需承担部分责任。
03

案例启示

主权担保在商业合同中不具备绝对豁免性,尤其是政府明确放弃豁免权时。中企在拉美、非洲等高风险地区承揽项目时,需结合国际机构(如世界银行)的政治风险评级,避免过度依赖东道国主权担保。
本案因未设置“分段付款+退出机制”,导致风险累积。未来的项目合同条款中可加入“熔断条款”,例如约定连续拖欠两期付款即可暂停工程。
至于保险和风险对冲方面,可以通过中信保投保政治险,或引入多边机构(如亚投行)联合融资,以分散风险。
本案例揭示了中企在海外大型基建项目中面临的典型挑战,尤其是在政治经济不稳定的地区,更需强化风险前置管理,平衡商业利益与主权风险。

案例分析丨

中国高铁出海遇挫:

从墨西哥项目看国际工程法律风险防控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中国基建企业加速走向全球,承接国际工程项目超万亿美元。然而,海外市场的复杂环境让许多企业“栽了跟头”——政治博弈、法律冲突、文化差异等问题频发,稍有不慎便可能陷入巨额亏损。本文以墨西哥高铁项目为例,拆解国际工程中的“致命陷阱”,为企业出海提供实用避险指南。

0

1

背景

2014年11月,由中国铁建、中国南车等组成的联合体中标墨西哥首条高铁项目(墨西哥城至克雷塔罗),合同额约44亿美元。该项目本是中国高铁技术首次全体系出海,却在签约3天后被墨政府以“招标程序不透明”为由单方面取消。此后虽重启谈判,但受政府换届影响彻底流产。

0

2

核心争议点

1.招标程序遭质疑:

墨西哥反对党指控政府仅预留2个月投标期,变相“内定”中企,违反《政府采购法》。

2. 政治风险暴发:

新总统上任后推翻前任决策,以“财政压力”为由终止项目。

3. 赔偿条款缺失:

合同未明确政府违约赔偿范围,中企前期投入(勘探、设计等)难以追回。

0

3

法律风险拆解

1. 政治风险:政权更迭成最大变量

触发点:墨西哥总统培尼亚被指“亲华”,继任者奥夫拉多尔为迎合民意推翻项目;

深层隐患:东道国政府将大型基建项目政治化,借“国家安全”“公众利益”等理由毁约。

2. 合同漏洞:关键条款“软约束”

致命缺陷:

未约定政府单方终止合同的赔偿计算方式(如机会成本、品牌损失);

争议解决条款仅约定墨西哥法院管辖,未引入国际仲裁,导致中企陷入被动。

3. 合规危机:忽视东道国法律红线

当地法规:墨西哥《公共工程法》要求招标信息至少公示21天,而本次招标仅公示5天;

国际规则:项目被指违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加剧舆论质疑。

4. 执行困境:赢了官司难拿钱

现实难题:即使获得墨西哥法院胜诉判决,政府可能以“主权豁免”抗辩,或拖延执行。

0

4

应对指南

第一步:政治风险——动态评估+风险对冲

深度尽调:借助专业机构评估东道国政治稳定性(参考经济学人智库EIU国别风险评级);

保险兜底:投保中国信保的海外投资保险(承保征收、违约、战争等风险),最高赔付比例达95%。

第二步:合同设计——刚柔并济锁定权益

终止赔偿:细化政府违约赔偿范围(如前期成本+预期利润+融资成本);

稳定条款:约定“法律不变更”,防止东道国修法导致合同作废;

争议解决:优先选择ICSI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第三步:合规管理——本地化团队+合规清单

本地化策略:聘用墨本土律所(如Basham, Creel)审查招标流程,确保符合《公共工程法》;

合规清单:针对ESG、劳工、反贿赂等制作自查表,如墨西哥要求外企雇佣本地员工比例不低于90%。

第四步:危机应对——多轨预案快速止损

替代方案:提前与墨政府协商将高铁改为分段建设或引入PPP模式,降低财政压力;

舆论公关:联合当地媒体释放“创造就业”“技术转移”等利好信息,对冲政治压力。

【结语】

墨西哥高铁的教训揭示:国际工程不仅是技术实力的较量,更是法律规则与风险管控的博弈。企业出海需转变思维——从“低价抢单”转向“合规先行”,构建“法律+保险+本地化”的三维防线。唯有将风险防控内化为核心竞争力,方能在全球基建浪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案例分析丨

从比亚迪巴西工厂停工事件

看中企海外建工规避劳工合规风险路径

2024年初,巴西巴伊亚州卡马萨里市的比亚迪工厂正式投入建设,该工厂建成后预计能为巴西创造5000余个新增就业机会。但施工过程中,巴西官方部门多次通告称比亚迪工厂“工地条件差”、工厂“奴役劳工”等,最终导致该项目停工。

0

1

案例概况

自2024年4月起,当地工会不断收到多起有关工地卫生环境差、餐厅不足以及饮用水供应等问题的投诉,且工伤事故不断发生。

2024年年末,巴西劳工部及当地其他监管部门联合对比亚迪工厂进行了检查,根据巴西公共劳动部调查报告摘要显示“中国工人的工作环境极其恶劣,缺乏必要劳动保护。”具体包括:工厂卫生间设置严重不足使得工人须在凌晨四点起床排队、因暴露在太阳辐射下施工使得工人皮肤明显损伤、居住条件及卫生环境堪忧、劳工合同对工作时长约定为每日10时每周7天且没有假期等。

2024年12月26日,该案召开了第一次听证会并确认这些工人持非正规签证进入巴西、是国际劳工贩运的受害者、工作及生活条件“类似于奴隶制”。对此,相关部门对比亚迪及金匠建筑公司提出了限期整改提案。

2025年5月27日,巴西劳工检察官正式起诉了比亚迪,控诉比亚迪在巴西建设工厂期间对进行“人口贩运”及“奴隶劳动者”。要求比亚迪及其两家承包商公司遵守当地劳动法规、在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同时向工人个人提供补偿。

0

2

简要分析

巴西劳动部门指控中国工人的住宿条件恶劣,称案涉企业“奴役”工人,违反当地劳工保护法规;而本案中比亚迪回应称一切相关工人均系“自愿”,因两国的表达方式及文化理念等存在差异,故本案中巴西地方有关部门对劳工的表述存在“误解”。

根据巴西《劳动法》及《刑法典》的相关规定,将某人置于类似奴役的条件下,强迫其劳动或延长其工作时间,或使其处于有辱人格的工作条件下,或因与其雇主或代理人签订的债务合同而以任何方式限制其行动的,均有可能构成奴役劳动。对“住宿及卫生条件差”“饮用水设置不足”“连续超时工作”“在无安全及环境保障措施下工作”等情形,都可能被视为“奴役劳动”。因此在海外投资前期阶段,律师需强调属地化用工政策,尤其是东道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工时、福利的严格规定等。同时,建议企业提前聘请本地劳工法律顾问。

此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整改停工可能延误后续投产,面临关税成本上升的不稳定风险。故律师需同步动态评估整改停工对项目经济性的长期影响。

文丨王希曼 王嘉怡(兰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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