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河南省遭遇极端强降雨,郑州市多个国家级气象观测站日降雨量突破有气象记录以来历史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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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花开了,满园里姹紫嫣红,远远望去,好像天上落下的一大片朝霞。桃花散发出来的阵阵清香,那么沁人心脾。钻入你的鼻孔,扑进你的心里,馋得你大口大口地吸气。那年的人面桃花,妖娆了那年的春天,妖娆了唐人的诗篇,也妖娆了眼前的桃花。越往桃林深处,越觉春深。


SUMMER



新年伊始,券商研报业务首个处罚公布。
1月5日,湖南证监局发布公告,FZ证券在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过程中存在提前泄露证券研究报告内容和观点等多项问题,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同时,FZ证券研究所所长刘某也因领导责任被出具警示函,湖南证监局的罚单还显示,刘某个人还存在向客户违规私自荐股的情形。
本期小编就带大家梳理该案例中涉及的法规条款。

处罚事由: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存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前泄露证券研究报告内容和观点的情形;个别证券分析师向客户违规私自荐股;个别员工在未取得证券分析师资格情况下,未经审核公开发布研究观点,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条例:
上述情形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款、《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三条不符。
处罚措施: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管理、内部控制和人员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罚事由:
经查,FZ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过程中,存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前泄露证券研究报告内容和观点的情形。你作为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部门行政负责人,对上述情形负有领导责任。同时,你个人还存在向客户违规私自荐股的情形。
违反条例:
上述情况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三条不符。
处罚措施: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条例: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A:《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B:《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为自身及其利益相关者谋取不当利益,或者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前泄露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
研报自律规则要求
从业人员需要遵守监管机构发布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应当遵守由自律组织发布的自律规范。针对研究报告业务,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发布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对于研报业务也制定了较为细致的要求,结合以上案例,相关的规则要求如下: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
第三条 经营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建立健全研究对象覆盖、信息收集、调研、证券研究报告制作、质量控制、合规审查、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以及相关销售服务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制度,加强流程管理和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证券分析师发表公开言论前的内部报备程序。
第十二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通过公司规定的系统平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得通过短信、个人邮件等方式向特定客户、公司内部部门提供或泄露尚未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内容和观点,不得通过包括论坛、博客、微信、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对外提供或泄露尚未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内容和观点。
《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
第三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行业自律规则以及所在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行为。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冠以公司职务或者其他容易引发身份误导的方式对外公开发表言论。
研报领域严监管形势持续。2023年随着监管针对研报业务的双随机检查结果公布,研报领域出现“罚单潮”,处罚函件共计57张,29家券商、56名从业人员被处罚。一案多罚是23年监管处罚的重要特点,有13家券商收到了公司(研究所业务)以及当事人或者分管负责人被处罚的情况。2024年的首个处罚同样是对公司和相关负责人出具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案多罚要求经营机构建立全面的合规管理体系,明确各主体的责任,其中应当包含经营机构的内控机制建设责任,负责人的管理和领导责任、合规风控的履职责任、业务人员的直接责任。各环节责任人员应当在业务的开展与管理做到勤勉尽责,避免因管理机制建设不到位、管理失职等带来业务的违规和监管处罚的风险。
近年来监管对于研报业务一直保持着高度的关注与管控力度、不断加强对于业务的检查力度、处罚力度,以及对于舆情事件的反馈和处理速度。提醒经营机构和从业人员严守研报业务合规底线。经营机构应当以案为鉴,完善研报业务撰写、审核、发布以及客户服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机制,加强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确保研报业务合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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