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裁判观点
投保过程中,保险销售人员代操作投保、投保人仅提供验证码及个人信息,不能视为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02 基本案情
李某为儿子王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健康保险。
《保险条款》附表一显示,重大疾病包括颅脑手术: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以切开硬脑膜为准)。
《保险条款》2.4责任免除条款将“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列为免责情形。脚注处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 ICD-10 确定。
2024 年 2 月 8 日-3 月 13 日,王某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小脑扁桃体下疝畸形[Arnold-Chiari 综合征],期间接受显微镜下寰枕畸形减压术。
手术记录显示其进行开颅手术,且切开脑硬膜,符合《保险条款》附表一重大疾病中开颅手术的情况。
某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确诊疾病属于先天性畸形,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范畴,故拒赔。
李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保险人并未就上述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2021 年 3 月至 2021 年 7 月,李某与保险销售人张某沟通投保事宜,张某询问王某健康状况(如卵圆孔闭合及动脉导管闭合的检查报告、肺炎住院病例),李某予以回复,并附上出院诊断证明书的文件。
2021 年 6 月18 日,张某发送包括案涉保险在内的四个投保链接,李某回复投保信息文件。
张某协助代操作投保,李某提供验证码并提供投保所需个人信息。
李某曾询问保单形式,张某回复可自行打印电子保单,后案涉保险投保完成。
03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一、王某所确诊小脑扁桃体下疝畸形[Arnold-Chiari 综合征]是否为先天性畸形;
二、某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保险条款》脚注载明,先天性畸形依照 ICD-10 确定。结合 ICD-10、医保数据库疾病编码查询截图,王某所患疾病属于编码开头 Q07 的神经系统其他先天性畸形,符合免责条款项下先天性畸形的定义。
关于争议焦点二。《保险条款》2.4.2(7)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未显示投保过程中某保险公司就案涉保险免责条款对李某进行了提示说明,某保险公司亦未提交其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证据,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故李某提出免责条款依法对其不发生效力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某保险公司无权以王某所患疾病为先天性畸形为由拒赔并终止保险合同。
某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条款》2.3.1.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及附表一关于重大疾病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04 典型意义
实际操作中,部分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存在代操作投保等销售不规范情形。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应当自行完成投保操作,主动关注保险条款,对不理解的免责内容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并留存沟通记录,截图保存关键页面、下载完整保单,维护自身知情权,不要轻信销售人员口头承诺。
此外,保险公司也应规范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对销售人员开展提示说明义务专项培训,规范电子投保流程,增设弹窗突出提示、免责条款强制阅读、单独确认勾选等投保页面,确保投保人在阅读并确认后才能进入下一环节,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