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七月

担保业务进展情况
为认真落实全省“三个年”活动要求,聚焦全市“八个方面重点工作”,紧扣“六个高陵”建设目标,高陵区三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积极作为,聚焦服务小微、“三农”主体,加强银担合作,强化组织保障,进一步提升担保服务质效,以实际行动助力区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截至2023年7月,三阳担保新增担保业务42467万元,其中小微企业及“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28343万元,户数合计163户,单户贷款500万元以下的业务规模和户数占比分别为50.99%、90.79%;单户贷款1000万元以下的业务规模和户数占比分别为100%、100%。

与省再担保业务合作发展良好
2023年7月,高陵区三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作顺利,拟报备2823万元,户数为43户,户均担保额为65.65万元。

银担分险业务情况
为提高担保贷款发放效率,高陵担保与合作银行开展批量银担分险业务,截至2023年7月新增银担分险业务89笔,合计3057万元。该业务的风险由银行和担保公司共担共管,通过锁定代偿上限,担保公司见贷即保,降低了客户办理业务的准入门槛,提高了业务审批效率,避免重复尽调,进一步提升了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获得率。
市财政局到高陵担保开展
2022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为进一步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7月28日上午,市财政局绩效评价小组到高陵担保开展2022年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
检查人员主要采取实地查看、查阅资料等方式重点对公司2022年度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等方面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通过对各项指标日常推进、完成实效等方面的检查核实,全面掌握了上年度公司整体运营情况、业务开展情况以及政策执行效果。
近年来,高陵担保在上级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帮助下,在探索惠企服务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担保业务规模成效显著,实现普惠金融服务增量扩面。下一步,高陵担保将立足职能定位,全力提升金融助企惠企的服务质效,加大对小微企业及“三农主体”支持力度,以实际行动助力区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为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输血增氧”。

关于抵押权的概念普及
为防范担保贷款后期可能产生的风险,融资担保机构一般会设置抵押等反担保措施作为风险防御手段。但在担保实务中,常出现房屋有证而部分土地无证、土地有证而房屋未办证、登记机关原因无法办理相关抵押登记等问题,导致在抵押办理时出现难题,因此,资产保全部将通过此篇文章来对抵押权的概念进行简单说明。
一、抵押权的定义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内容: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抵押物的范围
(一)可以抵押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权只有依法设立后,债权人才能对抵押财产拥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这才能实现抵押的意义。反之,抵押权没有设立,债权人相比于其他债权人而言,并没有优先的权利。
(一)不动产抵押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动产抵押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抵押权的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