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测报告上计压值偏低,是否就能认定企业是弄虚作假


问:我们是一家环境监测技术公司,在为一家企业出具监测报告时,报告显示颗粒物浓度为“ND(低于检出限),适用的测定标准是《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0836-2017),当地生态环境局在核查报告时指出报告上排口颗粒物计压值偏低,据此认定我们公司涉嫌构成篡改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我们自己分析应该是现场人员在做监测的时候,未对采样设备气水分离器开展气密性检测,才导致出现计压值偏低,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答:首先,计压值偏低的原因无法通过客观证据锁定唯一性。现有“气水分离器未密封导致计压偏低”的结论,也是你公司自己的分析,无法排除设备自然老化、采样时环境气压波动等其他干扰因素,且所适用的标准中并没有针对计压值的相关规定,客观证据的排他性不足。其次,违法行为的损害后果处于不确定状态。你公司涉案监测报告显示颗粒物浓度为“ND(低于检出限)”,因计压异常导致数据失实,目前既无法证明实际排放存在超标,也无法证明该失实数据对环保监管决策产生误导或造成实际环境影响,损害后果的不明确性。不符合“违法事实清晰、危害后果明确”的法定处罚前提。
综上,在现有情况下,不宜认定你们公司涉嫌篡改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但你公司未对采样设备气水分离器开展气密性检测的行为,涉及不按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在目前的法律法规的体系下,虽然不能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生效后,这类行为即会被行政处罚。

江苏博达律师事务所,三山生态环境法律服务团队,是一支专注于生态环境法律事务的专业团队,拥有多年为政府及企业客户提供法律支持的丰富经验。
团队主要成员:
何律师,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所立法中心副主任,毕业于东南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曾服务多家政府机关及大型企事业单位。擅长处理生态环境领域和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事务。
陈律师,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环境保护专业,有在多家政府机关任职的工作经历,对行政法、公司法、及建筑法律较为熟悉,擅长处理行政管理类、公司类、建设及招投标类、企业改制类的法律事务。
雷律师,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本科,曾从事行政法规工作多年,熟悉行政机关内部流程,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环境处罚裁量设立等方面实务经验丰富。
杨律师,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多次作为驻点法律顾问服务政府机关单位,熟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目前协助团队服务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审查、行政和处罚案件审查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