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河南捷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查看企业检测报告发现,河南绿之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河南捷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22日、23日对该垃圾焚烧发电企业进行了废气检测,但7月22日现场采样检测的3组含氧量数据与7月23日完全一致,采样检测数据涉嫌虚假。
执法人员立即对河南绿之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阅检测原始记录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询问,该公司检测人员于7月23日的检测过程中,对影响废气检测结果的含氧量值未实际开展采样检测,而是直接复制了7月22日的含氧量数据,致使检测结果失真并出具了虚假的检测报告。

2025年5月8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9371元。
案例二:河南平原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4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长垣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卫生材料企业现场检查,检测报告显示河南平原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10时50分对该卫生材料企业废气进行了采样检测,并出具了记载检测数据的凭条。但监控视频显示,检测人员于10时50分并未出现在检测点位,实际于11时47分到达,在未实际开展采样检测的情况下编造了检测数据,并具了虚假的检测报告。

2025年7月23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4800元。
案例三:河南启航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篡改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0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林州分局执法人员对某钢铁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查阅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发现,河南启航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对石灰窑煅烧排放口颗粒物浓度开展了检测,但在计算检测结果时,未按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5.2的规定,将实测的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断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经进一步调查,当日检测折算后的颗粒物浓度应为51.52mg/m³、68.2mg/m³、93.5mg/m³,均超出10mg/m³的排放限值,但检测人员为避免出现数据超标情况,直接使用5.6mg/m³、6.2mg/m³、6.8mg/m³的实测排放浓度作为最终检测结果,通过选择性篡改检测数据出具了虚假的检测报告。

2025年9月29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3200元。
短评:
对检测公司而言,造假分为蓄意和非蓄意。比如我们的常见的人员未实际采样,通过和检测公司详聊发现,很多检测机构的老板没有主观上让员工不采样,而是采样工作大部分为现场作业,老板看不见,加上有些老员工习惯了原来浑水摸鱼,不想顶着烈日寒风爬烟囱去采样,因此开着车溜达一圈随便弄个样了事。加上当前检测行业采样人员年龄偏低、工资更低,行业的乱象看多了,更不能好好采样。
当然直接编造检测数据,这完全是公司蓄意行为,从采样、送样、分析、报告审核,签字发布。任何一个环节不到位,编造数据,都是虚假检测。很多公司把造假归结为“价格太低,不得不造假”,只有造假才能生存,否则还不够运行成本。这也说明了行业实在太乱,缺乏有效的监管,滋生了检测机构的侥幸心理。
1月1日起,《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2025 年)》正式实施。对监测的机构责任、要求进一步明确和加严。
要求检测机构“从合同/委托书签订、方案制定、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保存、样品流转、样品制备和前处理、分析测试、结果计算、报告编制、数据审核到报告签发等监测业务流程。”全过程信息管理,目的就是为了数据可追溯。相比传统的LIMS,特别强调了“样品采集、现场测试”这个极具环境监测行业特点的进行信息化管理。这两个环节也是检测公司最易出现疏忽和造假的环节。
可以遇见2026年起检测企业的价格普遍会提升20%—30%,一大批投机倒把的小检测机构也将面临淘汰,否则当前几百块的一个烟气监测根本不够成本,更不用说检测机构还要盈利。
当然,对于想做好检测的机构推荐下面的环境信息管理,不但满足管理要求,更重要的提高检测机构的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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