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0日
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署令〔2022〕259号,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开启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模式重大改革和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新进程。
2022年12月1日
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120号公告《关于进口服装采信要求的公告》,对进口服装检验实施采信管理,受理申请纳入进口服装采信机构目录管理的检验机构按照《采信办法》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
2023年5月18日
海关总署商检司在总署官网商检司子网站“信息发布”栏目公布了海关进口服装检验采信机构目录。即日起进口服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为“企业”)可委托被纳入目录的66家采信机构,按照《采信办法》相关规定对采信商品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对纳入采信的进口商品,海关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合格保证+评估”的组合,实施合格评定。为保障海关进口服装检验采信工作规范实施,根据海关进口商品检验采信实施工作指引(试行),以进口服装检验采信为例,进一步介绍海关检验采信流程。
一
海关总署公布采信商品范围
海关总署根据进口服装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可实施采信的服装范围(如HS编码)及其具体采信要求,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对外公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二
采信机构目录确定及公布
符合海关总署公告相关要求的检验机构按照《管理办法》和公告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纳入采信机构目录管理。经海关总署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估审查,确定进口服装采信机构目录,并在海关总署官网商检司子网站“信息发布”栏目公布。采信机构目录的公布意味着海关进口服装检验采信实施流程的正式启动。
三
企业规范申报操作
企业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时,自主选择是否属于采信商品范围。选择属于采信商品范围的,在企业报关页面的“货物属性”栏勾选“检验结果需采信”类型。企业未勾选“检验结果需采信”类型的,无法在申报页面填写相关采信信息。
勾选“检验结果需采信”类型的货物批,企业应在申报页面的“产品资质”栏对应的“检验报告编号”资质项下,填写“采信机构代码/检验报告编号”,并在随附单证附件中上传“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企业在申报时已取得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的,则需要在随附单证附件中上传对应“检验报告”。
四
电子审单
企业勾选“检验结果需采信”类型的申报报关单通过海关信息化系统实施电子审单,其中符合海关要求的,系统为该报关单赋予采信标记;不符合海关要求的,系统为该报关单赋予“采信比对失败”标记。
五
布控查验
(一)对于赋予采信标记的报关单,如报关单命中商品检验相关采信项目取样送检指令,则以备注形式提示该票报关单所涉及实施采信的货物批采信比对成功,可免于取样送检。
现场查验关员确认该报关单“随附单证”中的“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所列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货物信息内容与实际货物信息一致的,不再取样送检。如不一致,则按指令取样送检。
当一票报关单中存在多项商品需取样送检的,现场查验关员对于该报关单“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所列商品以外的商品,按指令取样送检。
(二)对于没有采信标记或标记采信失败的报关单,按照海关常规要求实施布控、现场查验及取样送检等工作。
(三)海关总署根据对采信工作开展监督管理的需要,可对企业勾选“检验结果需采信”类型的申报报关单实施特殊布控,相关报关单涉及商品如命中商品检验相关采信项目取样送检指令,则现场查验关员按照非采信模式实施取样送检,相关商品根据海关技术中心检测结果进行合格评定。
温馨提示:相关政策动态更新,以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发布为准。
供稿单位:静海海关、商品检验处
编辑:贾丽娜、李一平
校对:王永水
审核:赵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