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项目在法律适用、投标主体人、资金来源、标的物、采购方式、监管部门等方面有所不同。
一、法律适用不同
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采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造、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适用《招标投标法》。
招投标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二、投标主体人不同
政采项目的投标主体人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招投标项目的投标主体人是有招标需求的单位。
三、资金来源不同
政采项目的资金来源是财政资金。
招投标项目的资金来源为:
1. 政采工程,全部采用财政资金;
2. 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3.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4.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5.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标的物不同
政采项目的标的物是货物、服务,不是依法必招的工程。
招投标项目的标的物大部分为依法必招的工程。
五、采购方式不同
政采项目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框架协议采购七种方式。
招投标项目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六、监管部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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