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没收的投标保证金
能否抵扣代理费?

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供应商串标导致项目废标,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归谁?代理机构有损失的,能用投标保证金弥补代理费吗?
各位行家里手,如何解决?
圣弘陕西的专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主要用于担保投标人在招标人定标前不得撤销其投标、被招标人宣布为中标人后其即受合同成立的约束,不得反悔或者改变其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可见,投标保证金主要是保证招标活动的严肃性。供应商围标串标导致废标,扰乱了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如果招标文件规定串标围标予以没收,招标人按照规定有权进行没收。没收后,有权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补偿,作为政府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剩余部分交给国库。作为国有企业可以作为额外收入。国家没有规定可否对招标代理机构补偿,或者作为招标代理费,那么采购人如此操作也就不违法。
当下,政府采购项目已经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但对于报名不参加投标的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上报行业主管单位进行惩罚,已经没有投标保证金一说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