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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CAS 30——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新增重大变化整理 part1

   日期:2026-01-04 16:20:0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新《CAS 30——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新增重大变化整理 part1

新《CAS 30——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几个重要概念,主要包括引入“模糊处理”概念,新增混合列报方式,对利润表进行重构,新增“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等内容。

第五条

核心要求:企业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1 评价需考虑的关键因素

管理层在评价持续经营能力时,需综合分析以下方面:

因素类别
具体说明
宏观政策风险
包括行业监管政策、税收政策、货币政策等外部环境变化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市场经营风险
涵盖市场需求波动、竞争格局变化、供应链稳定性等市场环境因素
盈利能力
企业当前及长期的盈利趋势、收入来源稳定性、成本控制能力等
偿债能力
短期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如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现金流对债务的覆盖水平
财务弹性
企业应对突发资金需求的能力,如可动用融资渠道、资产变现能力等
管理层经营政策意向
包括调整业务结构、实施并购或剥离资产、改变经营战略等管理层决策意向

2 评价结果的披露要求

若评价结果表明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怀疑,企业必须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导致重大怀疑的因素:具体说明哪些风险或问题(如连续亏损、重大债务违约、核心业务萎缩等)对持续经营能力构成威胁。
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如融资计划、成本削减方案、业务转型策略等管理层为缓解风险所制定的应对计划。

3 准则依据与目标

本条旨在确保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合理性,避免因信息缺失导致使用者对企业生存能力产生误判。持续经营假设是财务报表编制的基本前提,若企业无法持续经营,需采用清算基础等其他编制基础并另行披露。

第九条和第十条

两条准则的关联与目标

第九条是信息列报的“技术方法”,通过分类、汇总与分解确保信息结构化;第十条是“质量门槛”,通过重要性判断筛选关键信息,两者共同保障财务报表的相关性和可理解性。
核心目标:避免因信息过载或模糊处理导致使用者决策失误,提升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决策有用性。

2 财务报表项目的分类、汇总与分解、重要性

核心要求:企业应当根据项目的共有特征(如性质、功能、计量基础等)对财务信息进行分类、汇总或分解,确保重要信息不被模糊处理,并在基本财务报表或附注中恰当列报。 明确“重要性”的定义、判断维度(性质和金额)及应用原则,确保财务报表使用者能获取决策相关的关键信息。

分类与汇总原则

分类依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得、损失、现金流量等信息需按共有特征(如性质、功能、计量基础)分类,形成财务报表项目。例如,资产可按流动性(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分类,费用可按功能(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或性质(职工薪酬、折旧)分类。
汇总与分解要求
    对信息的汇总(合并类似项目)或分解(拆分不同特征项目)需以“不模糊重要信息”为前提。
    若汇总或分解导致重要信息未在基本财务报表中列示,必须在附注中补充披露。

重要信息的处理

重要性优先:当信息具有重要性时,必须按上述原则分解项目,单独列示或披露。
若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错报或模糊处理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则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模糊处理的具体情形(导致与省略或错报类似的影响):
信息描述不清晰或表达方式不当;重要信息在报表中分布分散;不同特征项目被不当汇总(如将主营业务收入与偶发性利得合并列示);共有特征项目被不当分解(如将大额长期负债拆分为多个小额项目);重要信息被非重要信息隐藏(如将重大关联交易披露于附注末尾的非关键段落)。

重要性的判断标准

需从性质金额两方面综合判断,且判断标准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判断维度具体考虑因素
性质重要性
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如主营业务收入 vs 偶发性利得);是否显著影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或现金流量(如重大关联交易、或有负债)。
金额重要性
项目金额占相关指标的比重,如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利润、经营收入等;或占所属基本财务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如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的比例)。

第十六条

混合列报方式是针对资产负债表列示的新增规定,混合列报方式是本次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创新点,体现了会计准则对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适应性调整,核心目标是通过更灵活的分类方式,提升财务报表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混合列报方式的核心内容

适用对象: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

列报要求企业可根据资产或负债的性质及提供信息的有用性,对部分资产/负债采用流动与非流动分类列示,对其他部分资产/负债采用流动性顺序列示,两者结合形成“混合列报方式”。

举例:某企业同时经营制造业和金融业务,其制造业相关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可按“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分类列示;金融业务相关资产(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可按“流动性顺序”(如到期日远近)列示,以更清晰反映金融资产的变现能力。

新增背景与目的

此前会计准则对资产负债表列报要求以“流动与非流动分类”为主,仅允许金融企业等特殊行业按流动性列示。修订稿新增混合列报方式,旨在:

提升信息相关性:对于跨行业经营的企业,不同业务的资产/负债特性差异较大,混合列报可避免单一分类方式导致的信息模糊;
增强结构化汇总信息的有用性:通过灵活分类,帮助使用者更精准评估不同业务板块的财务状况(如短期偿债能力、资产变现风险等)。

与其他列报方式的衔接

一般企业:仍以“流动与非流动分类”为基础,混合列报需满足“提供更有用信息”的前提;
金融企业:可直接按流动性顺序列示(如银行的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等),不适用混合列报;
披露要求:采用混合列报方式的企业,需在附注中说明分类依据及各部分列报方法,确保使用者理解列报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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