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法领域及法律行为有一个准则,即“法不禁止即可为”,只要法律不设限制,公司依其自由意志与自然性质可以为的行为均可为之。因此,《公司法》第九条第一款对公司就自身经营范围进行了概括授权,公司自身既可以规定其经营范围,亦可以随时变更其经营范围。在前面《公司章程及其效力》一文中我们谈及经营范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必载内容公司之一,故公司变更经营范围亦需修改公司章程。
那么,实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在商事活动中一方超出其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此时超经营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如何呢?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因此,超经营范围合同的效力判断,不能简单以是否超出登记范围一概而论。从法律发展趋势来看,现代公司法更注重保护交易安全和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再将经营范围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绝对标准。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公司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毒品、枪支、人口、人体器官等法律法规严禁交易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例如,一家主营服装销售的公司,偶尔与他人订立办公用品采购合同,即便该业务未被登记在经营范围中,只要合同内容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合同依然有效。
不过,我国公法领域并未放弃对于公司经营范围的行政管制。根据《公司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需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登记机关对经营范围的登记,主要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其作用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活动范围,便于交易相对方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但这并不构成对公司民事行为能力的绝对限制。只有当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批准方可从事的特定行业或项目,如金融、医疗、烟草专卖等,且未获得相应批准时,所订立的合同才会无效。这种认定方式,既维护了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也体现了对当事人自主意愿的尊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另外,因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需要登记事项,公司在超范围经营(或变更经营范围)时,虽然经营活动效力有效,但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可能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还可能面临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
...
(四)经营范围;
...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撰稿:韩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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