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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上市发行人编制财务报告10大重点关注领域

   日期:2026-01-03 19:33:4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H股上市发行人编制财务报告10大重点关注领域

截至2025年12月30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数已有2,681家,其中包括429家H股上市公司(下称“发行人”)。每年的年度财务报告及中期财务报告的质量及讯息披露的完整性,将直接影响投资者是否愿意作出投资决定,因此香港监管机构对H股上市发行人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及其完整性格外重视,本文拟对H股上市发行人编制财务报告的基本原则、重点关注领域及其合规建议做一解析。

一、H股上市发行人财务报告的披露要求、编制原则与合规监管措施

(一)《上市规则》对H股上市财务报告的披露要求

《上市规则》要求,香港所有上市公司(下称“发行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刊发初步业绩公告、中期报告及年度年报。

而言,发行人中期业绩的初步公告必须在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布,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则于全年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布。所有港股H股上市的公司需要在半年结束后三个月内刋发中期报告,财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刋发年报,年报的内容包括又发行人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师报告及ESG报告等。

发行人管理层编制的年度(或中期)财务报告是为了向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政府机构、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客户及供应商等陈述公司过去一年的经营情况、报告期末的财务状况、及公司现金流的产生来源及去向。

(二)H股上市财务报告编制原则

高质量的财务报告,除了要符合适用的相关监管规定外,亦应当遵从若干重要的原则,以确保所有可能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以完整、中立及无重大差错等原则适当披露,当中主要包括以下原则:

1.完整性,清楚解释会计政策;

2.重要性,对决策无实质影响的项目或信息应当省略或简化;

3.谨慎性,不低估负债及费用,亦不高估资产及收益;

4.符合成本效益,讯息获取的成本不应超过其价值;

5.及时性,在报告期末后六个月内;

6.可比性,不同会计期间使用一致会计政策;

7.可理解性,文字术语清晰简洁。

编制财务报告是原则导向的艺术,并非单纯加减乘除的机械操作。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必须在认可的会计准则框架下,在符合不同监管要求的框架内,让利益相关方及决策者充分理解发行人的相关财务情况,并向他们公平而真实地传递讯息及故事。

发行人的合并财务报表一般根据国际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公司条例的披露规定,以及《港交所上市规则》的额外披露要求而编制,管理层应当考虑并兼顾市场透明度与投资者保护这两大思维去编制财务报告。

发行人的财务报告编制及独立审计是推动良好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环。发行人及审计委员会,以及外部审计师担当各自积极主动的角色。因此,发行人在财务年度完结前,应提前评估财务报告重点关注范围、与审计委员会及外部独立审计师充分及时沟通,尽力及时地讨论及解决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计划及提出的问题。

(三)提升财务报告质量的监管措施

香港监管机构为监察及提升发行人财务报告的质量,定期采取以下措施:

1.发出查询函:对审计或审阅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发行人补发补充说明或修订披露。

2.报表:对严重不符合准则的财务报告,极端情况下要求发行人重新发布经修正的财务报告。

3.或制裁:对多次违规或披露存在重大缺陷的发行人及董事采取纪律处分。

4.定期更新《上市规则》解释文件及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协助发行人改善财务报告披露的质量。

二、编制H股财务报告的10大重点关注领域

按照目前香港不同监管机构近年审阅市场中上市公司之财务报告结果,以下为归纳并列出发行人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告时需要特别关注的十个领域。

(一)会计政策信息、判断和估计

“重要性原则”是编制与呈报财务报表的核心原则之一。根据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规定,若任何省略、错报或隐匿的财务报告信息,如果在合理预期中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所作的决策,该信息即具有“重要性”。

发行人管理层应定期评估(及适时重新评估)发行人财务报告的重要性水平。发行人可使用其内部管理报表的参考数据(如税前利润、资产净值或收入等的百分比;及考虑公司关键合同条款变动、重大法规风险及资产减值风险等情况)去判断公司财务报告的重要性水平,于财务报告中所列报项目应包括资产、负债、收益、费用及附注披露, 并以财务报告主要使用者最关注的信息需求为准。

在财务报告附注中, 发行人应当说明在选择适用会计政策时所作出且对该等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判断(例如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权判断、金融工具分类与减值模式的选择)。

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的要求,发行人应披露其对未来所做的假设,以及报告期末会计估计不确定性的其他主要来源,该等假设可能导致下一财务年度资产及负债的账面金额发生重大调整。对于此类资产和负债,财务报告的附注中应包括资产和负债的性质,以及资产和负债在报告期末的账面价值。

总括而言,财务资料披露应当参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务报告第2号之非强制性范例,及时主动与审计师沟通,对照其关键审计事项范围,确保披露详尽但不重复。

(二)收入确认

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绝对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列报及披露有重大影响,而收入确认亦是国内及国外监管机构审阅发行人财务报告时高度关注的范畴。

1.“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规定,对于收入确认以“五步法”模型来规范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

第一,识别与客户的合同,确认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并评估其商业实质;

第二,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判断合同中是否包含多项“可区分”的商品或服务;

第三,决定交易价格,确定合同的总对价,并考虑可变对价、重大融资成分等因素;

第四,分摊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合理分摊至各履约义务中;

第五,根据控制权转移的时点或随时间段于履行义务完成时确认收入。

2. 披露重点

根据上述规定,发行人的主要披露重点如下:

(1)合约资产与合约负债的披露

“合同资产”是指发行人已履行义务但尚未收取对价的部分,而“合同负债即客户已支付对价但发行人尚未履行义务的部分。发行人于财务报告中需披露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变动原因。

(2)收入分部分析

发行人应按收入类别(如产品销售或服务收入等)或业务分部(如地区或产品线)披露收入金额。

若发行人之单一客户之收入贡献超过整个发行人集团总收入的百分之十,应单独披露该主要客户的收入占比。

(3)关于履约义务的相关说明

发行人在财务表中应说明如何识别履约义务,并披露履约义务的完成时间究竟是按照“时点”还是“随时间”履行。于报告期末,如有尚未完成的履约义务,亦需披露相关信息。

(4)交易价格的决定与分摊

若合同包含可变对价或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发行人应披露如何估计及影响相关收入。

(5)判断与估计的不确定性

发行人对于收入确认过程中的重大会计判断(如履约义务的区分、控制权转移的时点、可变对价的评估及如何区分企业为主要义务人或代理人等),应当在财务报告中说明其假设及可能影响。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按照其商业模型,可以分为“主要义务人”及“代理人”的判断标准。发行人区分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义务人”还是“代理人”很大程度上将直接影响收入以“总额”还是“净额”呈列于财务报告中,其主要考虑因素一般包括: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主要责任谁属;库存风险;信贷风险;交易价格的决定权;选择供应商及定价权利谁属等。

(三)收购交易的会计处理及披露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3条《业务合并》将“业务合并”定义为收购方通过交易取得一个或多个业务控制权的行为。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业务需具备三个要素:投入(如原材料或人力资源)、流程(如生产或管理能力)及产出(如产品或服务)。

如果发行人的收购交易不能满足会计准则中对于“业务”的定义,该项交易应当视为“资产收购”而非“业务合并”,而两者在会计处理上存在显着差异。

发行人的交易若视为“收购业务”,其财务报表需确认商誉(或廉价购买利得),并将收购完成日之标的公司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并将与发行人的收购代价(现金、发行股票作为代价于交易完成日之公允价值、收购方承担的债务及发行人于收购完成日发行人评估的日后或然可能支付代价等)产生的差异确认为商誉(或廉价购买利得)。相反,若该收购交易的实质是一项“资产收购”,发行人则以总对价按相对公允价值分摊至各项标的资产,而不产生商誉。

发行人需判断收购交易的经济实质,重点关注公允价值评估的合理性及于财务报告中的披露义务,以符合会计准则及上市规则的要求。

在收购交易中,“收购对价”是指购买方为取得控制权所支付的对价,并以公允价值计量,当中包含的形式有现金支付(按实际支付金额确认);股权对价(以收购日发行股份的公允价值而非面值计量);或有对价需在收购日按公允价值确认为负债或权益,后续被收购业务实际产生的业绩,可能影响发行人之合并损益及先前已确认之商誉。

此外,发行人之收购产生的交易费用需费用化,不能计入对价成本。

关于可辨认资产与负债的公允价值评估,收购方(即发行人)需评估收购日被购方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并通过购买价格分摊。“购买价格分摊”收购方(即发行人)需将支付的对价,合理分配至所收购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商誉,若收购对价低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则会产生廉价购买利得并计入当期损益。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亦包括未在账面记录的资产(如无形资产)及因公允价值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而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最后,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3条的披露要求,发行人需披露:

第一,交易背景,如参与方、收购日期及控制权依据;

第二,对价细节,各支付形式的公允价值、或有对价条款及后续变动;

第三,公允价值信息,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方法及关键假设;

第四,商誉分析,金额、预期协同效应及后续减值测试结果;

第五,备考财务信息,若合并对当期收入或利润有重大影响,需披露模拟合并之财务讯息及数据。

(四)无形资产及商誉减值测试

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具无限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与商誉一经确认,发行人必须每年定期测试是否存在减值,而具有限期摊销的无形资产则仅在出现减值迹象时才需进行减值测试。

执行减值测试时,发行人首先必须将资产分配至最小可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现金产生单位”,商誉亦依照原始合并的现金产生单位进行分配。随后,对每一现金产生单位估算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定义为公允价值减处置成本与使用价值(两者的较高者);使用价值则是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所得的现值。若现金产生单位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时,发行人应当把超出部分确认为减值损失,并于当期损益中扣除;该减值损失应先冲减相应现金产生单位中的商誉,再依序冲减其他资产。而商誉的减值损失不得于后续期间拨回。

发行人在折现未来现金流量以计算使用价值的过程中,要使用不同关键假设(包括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永续增长率及折现率等)。未来现金流量以历史实际营运表现为基础,并在合理增长率假设下预测;永续增长率一般设定在低于宏观经济长期平均成长水平,以维持估值结果的合理性;而折现率则需要参考市场利率及风险,并反映现金产生单位所处的行业特性。

就披露要求而言,发行人除了需要披露有关减值测试采用之会计政策、无形资产及分配至每一现金产生单位的商誉之账面金额及其变动明细外,发行人亦需就减值测试结果的可收回金额、其主要估计假设与敏感度分析作出披露,说明主要估计假设的增减对可收回金额影响的幅度,让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测试结果对关键参数的依赖程度与不确定性范围。

(五)金融资产的估值及披露

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框架下,发行人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需特别关注金融资产的估值及披露。随着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加,发行人在进行金融资产估值时面临不同挑战,特别是以第三级别估值之金融资产,由于该类金融资产的估值使用了重大不可观察输入值进行估值,其透明度和披露的清晰度显得格外关键。

发行人在进行第三级别估值时,必须谨慎考虑所使用的假设及输入值,以确保其合理性。以下为需要重新审视的估值重点:

第一,预计现金流量的使用,如果估值所依据的预计现金流量显得过于乐观,则可能导致不准确的资产评估,故此,发行人应根据资产过往表现及未来预测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二,资产净值的核算,若资产的净值仅根据所投资个体的管理账而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整,尤其是在公司面临重大亏损的情况下,将可能导致资产减值的风险被错估或低估。发行人管理层应当遵循上市规则对董事的要求,履行诚信、技能及谨慎的责任,对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及相关不可观察输入值作出合理的判断。一般而言,发行人除了应确保从所投资个体获取充分及时的资料,以正确计量公允价值外,亦可考虑聘请独立专业评估师协助审视相关估值技术的合适性及输入值的合理性。

发行人在编制财务报告过程中,应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披露公允价值估值过程中以下信息,以协助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相关风险:

第一,使用的评估技术及输入值,需披露在持续或非持续基础上衡量公允价值的资产或负债所使用的评估技术及输入值。

第二,影响损益的重大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使用重要不可观察输入值进行公允价值衡量的资产,发行人应说明其对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损益的影响。

第三,主要披露信息,公允价值的持续或非持续期末金额及其计量理由、对于第一级与第二级之间的转移金额及原因的披露、对第二级及第三级的评估技术及输入值的说明。若于该财务年度之评估技术有变更,须披露该变动及原因。

第四,敏感性分析,对于持续衡量且分类为第三级的资产,发行人需披露从期初余额至期末余额的调整,包括当期列于损益表及其他综合损益的总额。

在进行金融资产估值时,发行人应考虑以下情况:

第一,市场假设的合理性,估值必须反映市场参与者基于计量日可获得的信息和市场情况会使用的假设。

第二,估值技术的选择,最大限度地使用可观察输入值,以减少对不可观察输入值的依赖。

第三,风险溢价的考虑,在不确定的市场环境中,估值应纳入可能产生的风险溢价。

第四,敏感性分析的披露,提供有关主要假设及估计不确定性来源的详细信息,以协助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其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影响。

第五,发行人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特别在金融资产的估值及披露方面,需密切关注市场环境的变化,确保遵循相关准则,并加强透明度,以维护投资者信心。

(六)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的披露

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框架下,发行人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需特别关注贸易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披露。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发行人必须在报告日充分考虑预期信用损失,以准确反映可能发生的风险。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发行人需使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评估金融工具的减值,包括应收账款。

发行人应在销售收入确认并开具发票后的首个报告日对预期损失进行会计处理,并持续调整预测,直至收款。发行人可选择使用一般模型或简化模型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简化模型是以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为基准,计量损失准备。发行人需根据历史数据建立准备矩阵,并考虑当前及未来的经济环境对损失金额的影响(例如地缘政治风险、自然灾害等)。

发行人需要定量与定性披露信用风险。发行人需提供最大客户及五大客户的应收账款比例,披露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额及进行个别评估的余额,并提供进行共同评估的结余的亏损率及拨备矩阵。若损失率与前一年相比有显着变化,发行人需明确说明原因,而非仅陈述计算方法,并应加强对信用风险管理实务的解释,协助发行人财务报告使用者去理解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关于信用损失的计算与披露,发行人应当清楚披露信用风险管理措施及其与预期信用损失的关联,包括用来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假设及信息。另外,发行人于财务报告中应提供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方法、假设及其变动的详细信息。在经济不确定性增加的背景下,发行人应评估外部事件对信用损失的潜在影响。

除此以外,发行人的财务报告亦应披露信用风险敞口的重大集中程度,包括各类金融资产的账面总额及其变化的风险,以及针对不同信用风险等级的资产进行清晰的分类和披露。发行人需建立适当的系统和程序,以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并持续监测变化。

总体而言,发行人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必须对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进行全面而细致的披露。随着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实施,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和披露要求日益严格,发行人需加强其内部控制和数据管理,以应对经济环境的变化,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从而维护投资者的信心。

(七)以股份支付交易

当发行人采用股份支付模式进行薪酬或交易结算时,发行人在编制年报财务资料时除了须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之外,亦须特别关注以下关键领域及财务报告披露要求:

第一,发行股权工具或现金结算安排的种类;

第二,安排生效期间、行使权条件(包括业绩或服务条件)与到期日;

第三,期内授予、行使、失效及终止的工具数量及加权平均行权价;

第四,当期于损益表或其他全面收益中因权益型股份支付认列之费用总额及现金结算型股份支付认列之费用总额;

第五,期末现金结算型未付金额及期内增减变动分析;

第六,公允价值计量方法与关键假设。

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发行人需全面考虑披露的完整性, 全面梳理所有股权工具(包括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现金结算安排及其任何后续修改),确保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涵盖各类工具的授予、行权、失效和终止情形。另外,发行人的财务报告亦应披露估值模型与假设,并披露敏感度分析的量化叙述,增加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估值不确定性的理解。

(八)关联交易披露

发行人之关联交易是资本市场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合理的关联交易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但不规范的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损害发行人少数股东的权益。

发行人的年度财务报告必须载有在该财政年度中进行的关联交易之详情(包括根据往年签订协议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当中包括披露以下项目:

1.交易日期;

2.交易各方以及彼此之间关连关系的描述;

3.交易及其目的之简述;

4.总代价及条款;

5.关联人士于交易中所占利益的性质。

此外,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发行人不时会进行持续关联交易,即涉及提供货物、服务或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该等交易持续或经常发生,并预期会维持一段时间。该等交易通常是发行人在日常业务中进行的交易,需要披露年度交易上限。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年均须审核持续关联交易,并在年报中确认该等交易是否:(1)在发行人的日常业务中订立; (2)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及(3)根据有关交易的合同进行,条款公平合理,并且符合发行人股东的整体利益。

在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及或年报管理层分析中披露以下额外资料:

第一,交易细节披露,除基本要素外,应强制披露定价依据(如市场价法、成本加成法的具体参数)、评估报告关键假设、主埸同类交易比较数据等。

第二,风险与影响分析,要求披露交易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以及可能存在的特殊风险。

第三,历史履约情况,对于持续性关联交易,应披露关联方历史履约记录、前期交易实际完成情况与预测的差异。

(九)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发行人需要披露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评估其面临的金融工具风险的性质及程度的信息,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市场风险(包括货币风险、利率风险及资产价格风险等)。

1.金融风险的性质与范围

发行人于财务报告中应当披露的重点包括金融工具所引起的风险及风险管理措施。具体而言,以下三类风险通常会被纳入披露范围:

第一,信用风险,指借款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风险。

第二,流动性风险,指企业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满足其财务义务的风险。

第三,市场风险,指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波动的风险。

市场风险进一步分为:

“货币风险”:由于汇率变动而影响财务报表的风险;

“利率风险”:因利率变动导致的资产或负债的现金流量或公允价值波动的风险;

“其他价格风险”:指因市场价格变动而产生的风险,不包括货币风险或利率风险而导致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波动的风险。

2.定性与定量的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提供定性和定量的披露,以详细说明金融工具所引起的风险的性质和范围。

“定性信息”披露包括:

第一,风险暴露,发行人需说明其面临的风险及其来源。

第二,风险管理目标与政策,包括管理风险的程序和使用的方法。

第三,变更情况,如与前期相比,风险暴露或风险管理政策发生变化,发行人应明确说明原因。

“定量信息”披露包括在报告期末的风险暴露数据,以及风险集中程度等指标。

3.信用风险的披露

对于信用风险,发行人应根据金融工具的类别披露最大信用风险暴露,即在报告期末,发行人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金额,且不考虑任何抵押品或信用增强措施。

关于抵押品与信用增强措施的描述,发行人应披露所持有的抵押品及其他信用增强措施,并评估它们对最大信用风险暴露的财务影响。

最后,发行人亦应披露信用质量信息:披露未逾期且未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信息,以协助财务报告使用者评估这些资产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的披露

关于流动流动性风险,发行人需披露以下信息:

第一,到期分析,针对非衍生金融负债(包括已发行的金融保证合同),提供剩余合同到期分析,显示各类负债的到期情况。

第二,衍生金融负债的到期分析,列出衍生金融负债的剩余合同到期情况,特别是对理解现金流时间安排至关重要的负债。

第三,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描述发行人如何管理上述负债的流动性风险。

5.市场风险的披露

对于市场风险,发行人应披露:

第一,敏感性分析,针对每类市场风险,显示如果相关风险变量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化,对利润或损失以及权益的影响。

第二,方法与假设,说明准备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

第三,变更情况,若与前期相比,若方法和假设有变更,须于财务报告中说明原因。

总体而言,发行人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必须对金融风险管理进行全面而详细的披露。这不仅能提升财务报表的透明度,还能协助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更好地理解发行人的风险状况及其管理策略。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不确定性的增加,增强金融风险管理的披露将成为企业维护投资者信心的重要手段。

(十)其他范畴

1.非公认会计原则指标的列报

“非公认会计原则”指标是指并非基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公认会计准则指标的过去业绩表现、财务状况或现金流量的数字衡量指标(如经调整的净利润),当发行人在年报中使用非公认会计原则指标作为补充,须遵循香港交易所指引确保披露公正、平衡且不具误导性。

发行人在披露非公认会计原则指标时,下列原则有助于改善其“可靠性”和“可比较性”,并减低出现误导的可能性:

第一,明确界定所有非公认会计原则指标的范畴与计算基础;

第二,使用“经调整净利润(非公认会计原则)”等适当标签,避免与公认会计原则指标混淆;

第三,清楚说明该指标如何补充公认会计原则信息,并提升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业绩、现金流等的理解;

第四,强调与行业或主要竞争对手惯用指标的一致性与可比性;

第五,先行展示公认会计原则核心指标,再列示非公认会计原则调整后数字;

第六,确保公认会计原则指标在整体财报中具有优先显示地位;

第七,提供从公认会计原则到非公认会计原则指标的完整对账表,逐项列示调整金额与性质;

第八,严格剔除与正常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常规性支出,防止误导性删减;

第九,保持与可比期间相同的计算方法与范围,确保历史资料一致。

发行人应该根据港交所指引信GL103-19和《上市规则》去判断非公认会计原则披露要点是否齐全。发行人在年报定稿前应与审计委员会及审计师沟通或召开专题会议,审查非公认会计原则指标的合理性、完整性及敏感度分析。

2.披露新订或经修订会计准则对公司财务资料的可能影响

香港会计准则要求发行人在准备财务报告时需要披露新或经修订的准则可能带来的影响。财务报告应当适时披露,并按照发行人自身情况精准描述新或经修订准则可能对发行人带来影响的分析及实施情况。

发行人在财务报告中相关的披露应包括:

第一,发行人是否已经基本完成新准则的评估分析,以及其目前的实施情况及预计完成日期;

第二,采用的会计政策选项(如适用),包括有关过渡方法和实务操作方法等选项;

第三,预计对财务报表项目影响的金额及性质。

为避免因未充分准备新应用的准则而出现未来意料之外的财务影响或差错,发行人应该积极与其审计师沟通新准则的实施,亦可考虑是否聘请审计师审阅受新或经修订会计准则影响(如有)的首次采用中期财务报表。

三、H股上市财务报告的合规建议

(一)财务报告质量的提升

发行人的主要会计问题多集中于资产真实性、资产估值及减值考虑、收入确认及关联交易领域等问题。香港的监管机构一直对财务造假采取“零容忍”态度,发行人必须积极主动建构一个完善及可靠的财务报告制度,让投资者及利益相关者可以有可靠的财务数据、高质量的审计师、以及及具行业独特性的评估机构及行业专家机构协助发行人完善财务报告的质量,让财务报告使用者能有效综合判断风险,作出不同的投资与融资决策。

发行人应认真考虑以下合规策略以持续保持发行人财务报告的高质素:

第一,发行人应强化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避免因会计处理不当导致市场信任危机。发行人的审计委员会是一个有效监督财务报告流程、审核会计政策变更及重大判断事项的重要及独立的把关人,其组成人员的经验、独立性及与发行人的董事及审计师团队沟通及处理问题能力,是发行人最重要的考虑。发行人亦应依据《上市规则》关于公司治理的要求,定期评估其内部控制体系的设计及有效性,并于年报中合适披露结果。

第二,发行人在根据审计委员会的建议聘请审计师时,应全面考虑会计及财务汇报局(AFRC)的指引,在聘请审计师时,认真评估审计师的专业性、审计方案建议、能投入的资源、是否具备相关行业经验,以及审计机构的管理文化和复核流程,确保审计师的独立性及能力是否能有效进行高质量的审计,而不应只单一考虑费用成本。

第三,发行人应要求财务负责人员定期关注财务报告准则、上市规则及公司条例的持续更新及改变,并定期参与以上范畴的外部培训,确保所有合规的财务汇报要求都能完整遵守。

第四,发行人应定期与审计师、律师团队、审计委员会,以及独立董事保持及时有效沟通,确保在重大交易及编制财务报告前,可以提前认定问题,规划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审计,及在发行人的内部复核机制中,确保财务报告的质量。

(二)发挥审计委员会及外部审计师的作用

发行人编制高质素的财务报告是管理层及财务汇报人员的重要责任。另外,发行人的审计委员会及审计师在维护财务汇报的完整性方面亦担当重要角色。在目前充满挑战的全球经济情况下,发行人的经营结果充满不确定性,亦使其反映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的成绩表增加准确性及完整性的风险。从公司治理角度来看,发行人董事会必须维护财务报告的质量,亦应建立合适的监控环境,并增强监察欺诈和错误的内部监控政策和程序,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发行人管理层亦应充分配合并支持审计委员会履行其对财务汇报的监察职能,及外部审计师的专业工作。

发行人的审计委员会在监控财务汇报流程和相关监控系统、审阅财务资料以及监督与外部审计师的关系,以确保财务汇报质素上发挥关键作用。发行人的审计委员会在整个年度审计过程中(从审计计划到审计完成阶段),应与发行人的审计师保持积极及时的沟通,就所识别的财务汇报及审计风险、重大审计发现及可能产生之问题进行无缝沟通。

发行人的管理层应进行有效规划,并分配充足资源和有能力的人员来协助编制财务报表。发行人应确保财务报告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编制,并运用合理且有依据的管理层判断,同时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高质量的财务汇报,最终有赖于发行人本身、其审计委员会及发行人的审计师共同努力去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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