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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丨黑龙江一燃气公司“1·3”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6-01-03 17:41:2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事故报告丨黑龙江一燃气公司“1·3”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5年1月3日22时30分许,鸡西天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储罐区内发生一起燃气泄漏窒息死亡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 当事人沈某因违反操作规程,在处理法兰泄漏时,应将法兰螺母向紧固的方向扭动,误操作成相反的方向,致使带压的液态天然气沿法兰密封面溢出,造成燃气泄漏量增大,吸入大量甲烷气体,晕倒在罐区内,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2. 当事人赵某因违规操作,盲目施救,致使其缺氧晕倒,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企业职工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
  2. 企业对燃气检维修制度落实不到位;
  3. 企业领导带班制度执行不到位。
  4. 企业职工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
  5. 行业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培训监督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与责任认定

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下列人员和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鉴于两名当事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发生事故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

对鸡西天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三名责任人员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鸡西天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未能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鸡西天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四)对事故责任部门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建议行业管理部门两名责任人员,由中共鸡西市恒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对企业整改措施建议

通过此次事故,涉事企业及相关人员要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员工的各项操作规程技能的培训;加强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培训学习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把培训学习、演练工作落到实处,让每名员工熟练掌握和遵循操作规程,应急救援启动程序和处置措施;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

(二)对部门整改措施建议

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燃气安全监管人员、装备的配备,满足日常燃气行业的监管执法。

(三)对同类企业整改措施建议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常态化巡检制度。制定详细巡检路线和内容,重点检查罐体有无腐蚀、变形、渗漏,阀门开关状态是否正常,连接部位(法兰、垫片、接头)有无泄漏痕迹,仪表数据是否稳定;巡检记录实时录入台账,发现异常立即上报并处置。规范操作运行流程。操作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储气罐充装、卸车、调压等作业;严禁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容积的85%;作业前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作业中落实防护措施,作业后开展复盘检查,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1·3”窒息事故调查组

2025年12月30日

来源:恒山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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