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01案情简介
02法院审理
03案件启示
01
案情简介
2005年11月22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和《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协议》,约定张某担任A公司 的销售工程师职务,合同期限一年。在A公司工作期间,张某因工作需要,接触到A公司的客户目录、文档等信息。2006年10月24日,A公司通知张某办理离职手续,张某于同日办完离职手续离开A公司。后张某进入B公司工作。



2006年12月13日,A公司发现张某与属于其客户目录中的客户还有联系,并认为张某在利用在其处获取的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故以张某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其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02
法院审理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A公司主张B公司的部分客户与其客户相同,并提交了部分检测报告以证明B公司侵犯了其客户名单。但上述检测报告仅能证明相关单位曾与A公司有业务往来,并不能证明A公司掌握了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如交易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等内容,亦不能证明该中心付出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劳力与客户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故法院认为,上述名单不属于A公司的商业秘密,对A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03
案件启示

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如何建立起企业内部的反泄密机制,防止商业秘密的外泄呢?
(一)建立对外宣传报道保密审批制度
企业不可避免会开展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在活动过程中极有可能会在无意间将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出去。因为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特别是对外销售人员等,告知其在对外宣传时应注意保密企业的商业秘密,帮助员工树立保密意识,并对整个宣传的过程进行适当的检查、监督和控制。在进行各种大型对外宣传发布会时,也应该对宣传内容进行内部审核,防止在活动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外泄。
(二)建立外来人员访问接待制度
经常会有客户、合作方等外来人员进入企业参观,在此过程中,一不留意就会被非企业内部人员知悉了企业的商业秘密。针对此,企业可制定外来人员接待制度,划定参观路线,避免参观者进入企业商业秘密的重点区域,对核心重点的技术、信息不做详细介绍,不将产品的制造工艺进行操作、演示。在必要时,还可要求来企业参观的客户在参观商业秘密的工艺、设备时签订保密协议。
(三)建立门卫保安、电子报警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体系等
企业应根据内部商业秘密的分布情况,对涉及商业秘密的重点区域进行标识,安装必要的身份识别系统、电子监控报警设备等,并对进入该区域的人员进行严格控制。以此来限制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并监督、控制商业秘密的流通渠道。
(四)建立废品、办公及工业垃圾的处理制度
企业或多或少每天都会产生科研废料、纸质文件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垃圾,因此,企业不但要对科研废品、办公垃圾进行监管,有必要时还应该采取科技手段对其进行分解、处理,对办公室的纸质文件则应以高保密碎纸机来进行处理,从而防止扔出去的垃圾成为企业的泄密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