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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合规 ▎市场监管部门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交易行为不具有管辖权

   日期:2023-08-17 12:13:3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2    评论:0    

「要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允许二次销售。因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的实际经营主体为境外注册的跨境电商且相关交易和消费行为视为发生在境外或者境内关外,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食品经营行为无管辖权。

一、问题

部分食品销售经营者在网上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经营者在店铺网页或者APP“买家购物须知”中特别做了责任标注:“所有产品一律无中文标签,本店只提供代购服务;您委托购买的境外商品适用的质量成分、标准和产地(包括辐射区域)与国内不尽相同,故此产生的危害或损失以及其他风险将由您个人承担;一旦拍下并付款后即视为同意以上条款”等。市民对此不认可,认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销售的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

二、分析

市民反映的情况涉及到一个关键问题,即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是否必须有中文标签。
通常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符合要求的中文标签。但也有例外情况,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食品,外包装可以无中文标签[1]
具体来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自境外购买食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跨境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2]。判断消费者购买的进口食品是否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可以考虑以下四个因素:
一是正面清单:消费者购买的进口食品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3]内的食品;
二是个人使用:限于消费者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4]和交易限值[5]规定;
三是购买方式: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完成交易,或虽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接受相关电商企业和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四是运输方式:相关食品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或“跨境直购进口”运递进境;
五是溯源查询:消费者购买的食品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查询。对于有溯源码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通过扫描溯源码,可以查验商品流转路径;如所购商品没有溯源码或溯源码标识信息不全,消费者可查询个人跨境零售消费记录。

三、结论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允许二次销售[6]。因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的实际经营主体为境外注册的跨境电商[7]且相关交易和消费行为视为发生在境外或者境内关外,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食品经营行为无管辖权。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对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食品应开展监管,严查国内市场上二次销售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8]

四、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3.《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4.《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
5.《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6.《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濒管办公告2022年第7号)

[1] 跨境电商企业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告知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2)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3)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各地法院已基本上明确了跨境电商进口食品标签的裁判规则:在跨境电商零售交易中,跨境电商经营者已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并获得消费者确认同意后,以中文电子标签形式完整展示商品信息的,可视为具有中文标签,中文电子标签对其具有与中文纸质标签相同的法律效力,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不应认定存在食品标签瑕疵,跨境电商经营者无须承担标签问题的退赔责任。参见(201802行初252017)京02行终578、(2019)粤03行终1704号、2020)浙0192民初6370等。

[2] 2016125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5),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 “保税电商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在“1210”进口模式全面放开后,“1239”进口模式的市场逐渐萎靡。

[3] 正面清单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该清单限制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品类,只有在清单范围内的商品才可以通过跨境电商模式进口,海关按此清单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施正面清单管理。20163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通知指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商品,并随后发布该清单开始执行,这标志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正式开始施行正面清单管理。20164月,财政部等13个部门首次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两批清单,第一批清单包括1142个税则号列商品,第二批清单共有151个税则号列商品,两批清单涵盖了食品饮料、生鲜、服装鞋帽、家用电器以及化妆品、儿童玩具、生活用品等消费者喜爱的热销商品。201811月,财政部等13个部门发布《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8年第157号),自201911日起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该清单增加了健身器材等商品,清单税则号列数达1321个。201912月,财政部等13个部门发布《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9年第96号),自202011日起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该清单增加了冷冻水产品、酒类、电器等商品,清单税则号列数达到1413个。202111月,习近平主席在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指出,将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221月,财政部等8个部门发布《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22年第7号),通知自202231日起,优化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在2019年版基础上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调整表》,经过此次优化调整,清单税则号列数达1476个。

[4]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在交易限值内享受免税政策

[5] 根据财关税〔201849的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6] 相关要求见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发布的商财发〔2018486文件。

[7]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涉及主体包括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和消费者。其中跨境电商企业为境外注册企业,为商品销售方和商品的货权所有人,跨境电商平台和境内服务商不是买卖合同参与者。跨境电商平台是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境内服务商是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具有相应运营资质,直接向海关提供有关支付、物流和仓储信息,接受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后续监管,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消费者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

[8] 依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无合法进口证明或相关证明显示采购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的商品,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实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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