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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述评】投标人弃标理由充分,招标人就应该退还投标保证金吗?

   日期:2023-08-16 21:32:5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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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招标人某社区居委会就社区内的29处垃圾桶放置点的垃圾运送到垃圾驿站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载明“招标控制价48000元,投标保证金8000元,以投标价最低者中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A参与投标,因严重笔误,将本意为47750元的报价错写为4775元并中标。另查明,开标时,其他投标报价为44000元、47900元、47000元、48000元。在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投标人A以严重笔误为由申请弃标,招标人遂重新组织招标,最终投标人B以43700中标。事后投标人A要求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被拒。(案例来源:(2022)闽06民终2192号)

试问,投标人A因报价笔误申请弃标并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是否允许?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因招标人并未向投标人A发送中标通知书,故二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并未成立,投标人A以严重笔误将47750元误写成4775元,该报价严重偏离市场人工成本价,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41条第1款第2项“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的规定,故投标人A申请弃标理由充分。因投标人并不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形,故招标人应向其退还投标保证金。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例分析】

笔者对法院裁判观点持不同意见。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款作出解释:投标截止后,投标有效期开始计算。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将削弱投标竞争性,所以招标人有权决定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需注意的是,依据前述法律规定,该条款的适用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原因无关

本案,投标人A申请弃标的行为发生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属于典型的撤销投标文件,该种情形下,招标人依据前款法律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无不当之处。

法院观点认为,投标人A申请弃标并撤销投标文件有正当理由,并不违反诚信原则,故招标人应向其退还投标保证金。该观点完全置招标人的利益于不顾。

本案投标人A申请弃标源于报价笔误,究其根本仍然属于投标人A自身问题,与招标人无关,以投标人弃标理由正当、未违背诚信原则为由要求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未免有失偏颇,投标人的错误不应由招标人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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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编辑:文效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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