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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2起消费维权案例,涉及品牌手机、车辆维修……

   日期:2026-01-01 01:32:5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鹰潭2起消费维权案例,涉及品牌手机、车辆维修……

为广泛深入宣传2024年“激发消费活力”消费维权年主题,全面促进消费、着力扩大内需、推动高质量发展,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2023年度受理的消费维权案件进行了深入梳理,将陆续发布10个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公开曝光,警示商家依法诚信经营,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共同构建安全、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

今日,请看以下2个案例。

案例一

“品牌”手机存猫腻

里外查验要仔细

【案例简介】
2024年2月17日,余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武某电话投诉称:在余江某手机店购买了某品牌手机,使用4个月后出现故障,到售后点维修的时,发现该机已于2023年8月13日被激活,售后服务受到影响。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处理过程及结果】

余江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

消费者武某于2023年10月28日在余江某手机专卖店购买某品牌K70手机一部,价值2699元,购买时现场对手机外包装进行了验货,没有打开的痕迹。
2024年2月手机出现故障,到售后点去维修,被告知手机已于2023年8月13日被激活。

调查中,双方对手机被激活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手机是否被使用过,是不是二手机存在争议。消费者认为,手机被激活就说明这个手机已在卖给自己之前就被他人激活使用,自己买的就是二手机,对方存在销售欺诈,需要退一赔三。商家认为,当时自己店里没有这款手机,是武某要求帮忙在余江购买的,何况在交手机的时候已当面验货,手机包装盒的塑封都是好的,也不知道手机被激活,同时余江的供货商称激活是为了当月冲量,手机实际并未使用,不存在欺诈,拒绝赔偿。

通过调解,商家最终取得消费者谅解,退还消费者购机款人民币2699元,消费者也主动放弃三倍赔偿诉求。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二

补胎操作不当导致轮毂破裂

商家怎可拒赔偿

【案例简介】

2023年10月23日,消费者李某到信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在某修车厂进行补胎,因工人操作不当导致轮毂破裂,要求修理厂赔偿,商家不同意。

【处理过程及结果】

信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后,高度重视,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该修车厂负责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最终,修车厂负责人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00元,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针对修车厂补胎过程因工人操作不当导致轮毂破裂,该修理厂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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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鹰潭市场监管

编辑:朱烈闯  编审:潘捷 审核: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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