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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纬研究 | 《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制度亮点与规范意义

   日期:2025-12-29 16:08:2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卓纬研究 | 《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制度亮点与规范意义

一、

问题提出:汽车行业内卷竞争下的价格治理困境

在高度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价格本应成为反映供需关系和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信号。然而,在当前汽车市场中,这一功能正存在被不断削弱的可能。

12月10日至11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相较于2024年“综合整治内卷式”的提法,这一表述不仅延续了治理方向,更体现出政策层面对该问题向纵深推进、向机制深入的治理决心。2025 年 2 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便召开公平竞争座谈会,邀请光伏、电商、汽车等行业的企业代表参会,广泛听取反垄断合规、行业治理的具体建议,为后续政策落地奠定实践基础。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12月12日发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南》),从制度层面回应汽车行业价格竞争失序的问题。《指南》通过规范价格行为、划定合规边界,引导企业减少对价格手段的过度依赖,推动竞争回归到技术创新、产品质量与服务能力,有期打破汽车行业恶性价格循环。

尽管《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规章长期构成基本价格法律框架,但在汽车行业复杂的定价结构与多样的商业模式下,规范在具体适用中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指南》在总则中明确上述法律依据,对汽车行业高度价格竞争情形下的典型风险进行细化和指引,既是对现有价格法体系的创新、延续与发展,也为后续执法和企业合规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则基础。

二、

《指南》的突出亮点

(一)《指南》的结构与定位

《指南》共有五章28条:总则(第1-5条)、汽车生产企业价格行为(第6-13条)、汽车销售企业价格行为(第14-21条)、制度建设(第22-25条)、附则(第26-28条)。从制度定位看,《指南》并未直接干预汽车产品的价格本身,而是着眼于价格竞争中可能引发风险的具体行为,通过明确高风险行为类型、细化执法判断标准,引导企业建立内部价格合规管理机制,这种做法与我国竞争法从事后处罚向事前监管转型的趋势相契合,体现了从结果治理向行为治理的转变,符合现代市场监管的发展方向。

(二)《指南》的主要创新点

针对汽车行业价格内卷式竞争问题,《指南》在制度设计上呈现出以下几项亮点,能够实现问题精准定位与有效治理:

1. 以行为规范替代价格干预

《指南》将监管重心放在价格行为本身,而非价格高低。传统价格监管主要基于市场失灵与公共利益保护理论,在垄断或竞争明显不足的领域,通过对价格水平的直接干预来纠正市场失衡。但在高度竞争的汽车市场中,价格内卷的主要问题并不在于价格本身,而在于不透明、不可持续的价格竞争方式。

基于这一判断,《指南》在第三章中明确规定中虚假比较价、误导性价格标示、以低于成本排挤竞争等违法行为;同时不否认企业自主定价,但要求以成本为基础,供求为导向的定价策略(第六条)。这种制度安排,既避免了对企业自主定价权的过度干预,也有利于遏制企业以不透明、不可持续方式参与价格战的行为。同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行为而非结果的思路一致。

2. 构建覆盖产业链的价格行为治理框架

汽车行业价格内卷的一个突出特征,是价格压力在产业链中层层传导并不断放大。《指南》并未将规制对象局限于单一环节,而是将整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企业、汽车销售企业以及相关平台经营者一并纳入治理视野,对返利、促销、定价方式等价格行为进行全链条规范。

这种制度设计,有助于避免价格内卷在不同环节之间产生外溢风险,防止经销商、供应链或平台被动承受后果。同时,这一做法也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中尊重经销商独立定价权、防范纵向价格限制的政策取向形成协调衔接,只是治理重点进一步落在价格行为合规性层面,而非市场支配力判断。

3. 将高风险价格行为具体化、清单化

围绕实践中的价格内卷等问题,《指南》第二章、第三章通过列举“实际出厂价低于生产成本”的九类情形:包括出厂价直接低于成本、利用规格替换、折扣补贴、非对等物资串换、以物抵债、多发货少开票等情形,以及招标投标压低标价等,将原本抽象的法律原则转化为具体可识别的情形。通过设立识别清单的方式,一方面降低了企业在价格竞争中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也为执法实践提供了更稳定的判断尺度

4. 将价格合规纳入企业内部治理

在《指南》第四章中,设计制度建设专章,要求企业在价格决策、合同管理、风险评估和合规培训等方面形成内部治理机制。这表明,价格合规不再仅是事后责任问题,而是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价格合规纳入企业内部治理,意味着企业不仅要遵守外部的法规要求,还要自觉建立起内部的合规文化,主动避免内卷式价格竞争,这不仅有助于提升企业合规意识,也为监管部门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治理效果提供了制度支撑。

(三)总结

《指南》的核心亮点和创新之处,在于通过行为导向、全链条治理、风险清单化与内部合规建设,为汽车行业价格内卷企业提供了一套可执行的治理框架,为汽车行业回归理性竞争创造了规则条件。未来的政策完善中,应进一步细化执行细则,确保各项规范在不同场景中的适用性,增强市场监管的可操作性。

三、

企业最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

1. 成本口径与“正当理由”如何进一步细化

《指南》将“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作为识别排挤性价格竞争的重要风险点,并通过列举具体情形大幅提升了规则的可识别性。但在实务层面,成本如何计算以及“正当理由”的判断,仍是企业和执法机关共同面临的核心难题。

一方面,汽车行业的价格构成复杂。整车价格往往叠加厂家补贴、金融贴息、置换补助、服务权益包等多重因素,如何计入实际价格及成本比较口径,仍有进一步明确空间。另一方面,对于“合理清库存”“阶段性促销”等正当理由的适用条件,可考虑通过示例性方式加以细化,例如明确是否要求期限相对明确、适用对象相对限定、促销规模与库存水平相匹配等,从而避免正当理由被泛化使用。

在此基础上,可参考价格法体系中关于低价倾销的制度渊源,对成本计算方法与正当理由的适用边界作出更具操作性的指引,以提升规则在具体场景中的可执行性。

2. 明确促销与返利规则中“合理商业安排”与违法行为的区分标准

在实务中,汽车行业存在基于阶段性竞争、产品生命周期与库存管理需要的促销与返利安排,如新品上市补贴、季度冲量返利、区域性促销支持等。对此,有必要在制度层面进一步区分正常竞争行为与违法低价行为的边界。具体而言,具有明确商业目的、实施期限相对清晰、适用对象特定且成本可核算的促销或返利安排,可原则上认定为合理商业安排;而目的明显指向排挤竞争对手、缺乏正当商业理由或长期、持续实施并导致价格明显偏离成本的情形,则可能构成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违法行为。

通过在规则层面区分“合理商业安排”与“排挤性低价行为”,不仅有助于降低企业在正常促销活动中的合规不确定性,也有利于执法机关在个案处理中形成更加稳定、可预期的裁量尺度。

3. 线上线下、多渠道价格规则的统一

《指南》引入“同一经营场所”“七日最低成交价”等概念,对规范价格比较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汽车销售高度渠道化、平台化的现实背景下,上述概念在具体适用中仍存在一定模糊空间。

在集团多门店、直营网点与授权经销商并存的情况下,如何界定“同一经营场所”;在线上平台成交价、线下门店成交价、直播专属价并存的情况下,不同渠道价格是否应纳入同一价格比较路径,亦直接影响“七日最低成交价”规则的适用范围。是否将之纳入同一价格比较路径。面对以上问题,需要规则做出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指引,将有助于避免规则适用中的不确定性,也有利于引导企业在多渠道销售中形成相对稳定、可解释的价格体系。

4. 平台提示机制的触发标准与责任边界

第二十条为平台附加“显著低于指导价或市场价格水平”的双向提示义务,但“显著低于”的判断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平台提示义务的程度有待进一步确定,例如是否以提示、警示为限,避免实质性干预经营者定价;此外平台在尽到合理提示与处置义务后,是否可以相应减轻后续合规责任。通过明确平台责任边界,有助于防止平台因不确定性而过度保守或过度干预价格,从而影响正常市场运行。

四、

结语

当前我国汽车产业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规范、有序、可预期的市场环境,是企业持续开展技术创新与品牌建设的重要基础。《指南》的制定与完善,体现了监管部门通过规则引导优化竞争秩序的治理思路。

可以预期,随着《指南》的正式实施,汽车行业价格竞争将逐步从不透明、短期化的“打法竞争”,转向更加注重成本效率、产品力与服务能力的高质量竞争,这也将为我国汽车产业深入推进电动化、智能化、融合化转型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作者简介

范凯 合伙人

业务领域:反垄断与竞争法、知识产权

联系电话:8610 8587 0068

电子邮箱:kai.fan@chancebridge.com

范律师是卓纬律师事务所竞争与反垄断部主任,主要从事反垄断、知识产权和政府监管等业务。范凯律师代表多个行业领先企业处理多起社会和行业普遍关注的反垄断和知识产权案件,包括能源钢铁、医药食品、金融、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等行业。其中所服务的客户包括壳牌、平安、猫眼娱乐、先正达、日本农林水产省等。

侯妮妮 合伙人

业务领域:竞争与反垄断

联系电话:8621 6859 0516

电子邮箱nini.hou@chancebridge.com

侯妮妮律师是卓纬律师事务所竞争与反垄断部合伙人,主要的执业领域为反垄断。侯妮妮律师在经营者集中申报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曾多次协助跨国公司以及境内大型企业就其境内外交易在中国进行反垄断申报,所涉行业包括半导体、汽车、工业制造、石油化工、私募基金、能源资源、互联网、金融、物流等。

侯妮妮律师还在反垄断调查案件中协助客户应对主管机关的反垄断调查,并为客户提供反垄断合规咨询以及培训服务。此外,侯妮妮律师还深度参与了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反垄断诉讼。

侯妮妮律师还协助客户进行外商投资安全申报分析,以及外商投资安全申报事宜。

李湖婷 合伙人

业务领域:竞争法、公司业务、竞争与反垄断

联系电话:+86 755 2691 0043

电子邮箱huting.li@chancebridge.com

李湖婷律师是卓纬律师事务所竞争与反垄断部合伙人,主要从事竞争法和一般公司事务方面的工作。在竞争与反垄断领域,李湖婷律师在经营者集中申报方面拥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所服务客户涉及汽车、半导体、医药、化工、能源、航空、消费品以及金融等行业。她还为客户提供反垄断调查应对和反垄断合规咨询。在一般公司事务领域,李湖婷律师为客户提供公司治理和日常合规方面的法律服务。

在加入卓纬律师事务所前,李湖婷律师曾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多年,亦曾供职于全球领先的跨国企业中国法务部。

*感谢实习生齐晓颖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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