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实用新型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本专利权利要求 1 要求保护一种泥类处理杂物过滤装置,内容如下:
一种泥类处理杂物过滤装置,包括壳体、入料口和出料口,其特征在于:所述入料口位于壳体的一端,出料口位于壳体的上部或下部,所述入料口和出料口均通过斗式变径体与壳体连接;所述过滤装置还包括过滤笼,所述过滤笼置于壳体内部,所述壳体的另一端连接检修门。
证据 1 公开了一种污泥管道除杂装置。经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 1 与证据 1 的区别在于:入料口和出料口均通过斗式变径体与壳体连接。
此外,证据 1 公开了出料口位于壳体上部的技术方案,没有公开出料口位于壳体下部的技术方案。基于上述区别,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过滤流体的输送效率。
我方认为,证据 2 给出了将入料和出料口设置为斗式变径体的技术启示,将出料口设置于壳体下部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 1 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 1 与证据 2 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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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伸缩缝装置”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2022)》,“利伐沙班”发明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2)摘要》《2022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2年度典型案例》《2022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2022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摩拜公司专利纠纷入选“2017年北京市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及“2017年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无效十大案例”,金源茂丰专利纠纷入选“2017年北京市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17年度打击专利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乐尔科技专利纠纷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爱佩仪与华为“液态防抖镜头”专利无效案及“丁苯酞环糊精或环糊精衍生物包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专利无效案共同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左心耳封堵器”专利无效案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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