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亏损
股东以经营不善导致损失为由
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诉讼
结果怎样?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01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周某、潘某与朱某共同投资设立餐饮公司,筹备期间朱某以个人名义先后与第三方订立《房屋租赁协议》《品牌授权合同》等。2020年3月,受疫情影响,公司严重亏损,三人商议退租等事宜。后周某、朱某因店内库存清算问题产生分歧,朱某多次要求其余二人协商公司解散等问题。房屋租期届满后,店铺被强制清场,又因公司单方面违约被品牌方扣除全部保证金。
后周某、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向二人赔偿包括租金、品牌授权保证金等损失共计15万余元。朱某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周某、潘某赔偿其投资的设备材料等损失共计4万余元。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本诉、反诉均系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原、被告作为股东,共同投资经营餐饮公司,虽然《房屋租赁协议》《品牌授权合同》均以股东个人名义签订,但系为了公司经营,以公司名义履行合同,属于公司对外建立的法律关系。餐饮公司被没收的保证金,以及原、被告主张的损失,均是公司的财产损失,并非股东利益直接受损。因此,双方均无权要求对方对股东个人予以赔偿,各股东的利益则应通过法定程序经清算后实现。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周某、潘某的本诉请求;驳回朱某的反诉请求。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03
鹏法君说法
公司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依法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法人财产。股东出资后,出资即转化为公司财产,股东则依法享有参与经营决策、分取红利等股东权利。当股东权益受到直接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诉讼;而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但公司怠于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代公司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两种诉讼是不同种类的诉讼,所保护的利益也不同。
为此,股东要树立公司独立人格的法律理念,依法参与公司投资经营和维护自身权益。当公司亏损时,作为公司股东,应秉持诚信和友善原则,为了公司利益齐心协力、共度难关。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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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洋律师: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淄博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兼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委员会主任、刑事委员会委员、淄博电视台生活频道法律顾问。曾获得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先进个人;淄博市民营企业十大优秀领军人物;淄博市张店区政法系统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擅长业务领域为合同类法律事务及刑事业务,参与编写《新编常用合同范本全书》并发表多篇业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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