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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而此文件同时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
那么,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如果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吗?
一、统借统还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一)何为“企业集团”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进行了相应答复(2021-04-29):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原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
因此,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应以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或以已经取得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准。”
(二)何为“统借统还”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三)利率超出,全额纳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二、集团内无偿借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至于“企业集团”定义,仍可执行上述规定。
三、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若非上述企业集团内,“统借统贷”且利率未超金融机构或者无偿借贷,其他情形,则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无论是否收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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