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成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罪是具体危险犯,要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才成立犯罪。
死因不明、病死肉类仍然属于食品,而不是非食品原料。 有毒有害的食品添加剂,如三聚氰胺奶粉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典型案例:
1、明知病死猪肉有害,仍将大量收购的病死猪肉,冒充合格猪肉在市场上销售,以销售有毒、有害不合格产品罪定罪处罚。 |
2、明知香肠不符合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但误以为没有毒害而销售,事实上香肠中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
3、【认识错误的情形适用主客观相一致的包容评价性思维,采取重叠罪名进行定罪】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以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实际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产生了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可在主客观能够一致的范围内定罪。对此可以运用包容评价思维。由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能够包容评价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因此,在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上能够做到主客观相统一,可以定该罪。 |
关于诉讼
【立案问题】一般属于法院可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特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绝对公诉案件。
【刑诉程序问题】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刑事拘留并报请检察院审查逮捕。关于本案审查逮捕可能有的程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检察院应对其进行讯问;
2、因本案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检察院可采取当面听取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等意见的方式进行公开审查。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
不符合安全标准是指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关于犯罪的量刑【法定刑档次2级】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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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特别严重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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