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承诺相一致
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而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及数量的配置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派驻现场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其投标承诺相一致,持证上岗并保证驻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更换。 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管理人员、项目总监及其监理机构人员等应与投标承诺相一致,并严格执行实名制考勤制度。 不得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对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工程承发包违法行为、存在严重质量或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应依法依规对涉事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上传信用中国,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市场准入限制。
建设单位不得违规指定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 严禁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建设单位不得拒绝或延迟支付工程款项
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不得以设计变更、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工程款项。 对政府投资项目违法发包、随意变更、工程款无故拖延支付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是标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标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建筑工程的建设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对工程质量安全直接负责。 监理单位是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的首要责任主体,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资金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控。
全部实名制
自2023年9月1日起,全省所有在建项目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等企业信息和用工人员信息一律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
施工总承包企业实名制管理第一责任主体
不得以竣工、停工等情况规避实名制监管,一经发现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限制市场准入,停止全省范围内招投标行为。
专包单位不得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为由,拒绝实名制登记管理
参与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为由拒绝实名制登记管理,一经发现将依法直接限制市场准入。
现场发现“甲指分包”未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并全市通报。 存在使用照片、视频、异地移动等虚假考勤的扣10分,并全市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