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街道)、有关企业: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第八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通知》(鲁农业产业字〔2020〕12号)、《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第十七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县拟开展第八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第十七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和省级、市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工作,请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联 系 人:于卫卫
联系电话:84876602
商河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10日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我县范围内以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基础条件较好、影响力较大、带动能力较强的企业。
(一)申报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市场类:产地市场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综合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3、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4、企业应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能够带动农户增收的。
(二)符合以上1、3、4条且符合以下类型之一的可放宽认定标准,固定资产不作要求,销售收入减半执行。
1、扶贫带动型。通过产业化经营带动扶贫开发成效显著,包括驻地贫困村、建立原料基地带动贫困村产业发展,以土地流转、收购农产品原料、提供就业岗位、对接帮扶等形式带动贫困户增收,要求至少10户以上或30人以上;
2、“互联网+”型。通过自建或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业务,且通过以上平台达成的电子商务交易额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的60%以上;
3、农产品加工型。通过采购本地原材料进行农产品加工,在本地采购值占当年原材料总采购值的70%以上;
4、出口外向型。通过出口创汇或对外投资等形式在海外拓展业务,出口创汇额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在60%以上;对外投资需已建成投产。
省级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或休闲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及休闲农业业务收入(交易额)占业务总收入(交易总额)70%以上。
3.企业规模。
(1)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东部地区(包括青岛、烟台、潍坊、威海四市,其他市为中西部地区)1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1亿元以上。
(2)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年交易额:东部地区10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亿元以上。
(3)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企业规模。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网络交易额占年交易额70%以上;农业生产性服务专业公司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4)休闲农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占年销售收入70%以上。
4.企业经济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计提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
5.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品牌效益、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通过相关产品及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获得注册商标,产销率达93%以上。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60%;近两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农增收能力。企业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原则上,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2000户以上;果蔬茶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500户以上;畜牧水产企业带动农户数量应达到1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过程中,通过订单、合同等方式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商河农业
发展品牌农业 共享品质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