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种设备的定义与分类
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的使用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要求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人员。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74号文落实推行》须设置三员设置(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并执行日周月专项排查,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制度,具体参照法规执行。
(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排查、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四)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市场监督局)统一发布。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 当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五)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3)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 技术资料和文件;
(4)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5)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6)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7)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8)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
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1)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 构的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 督检验。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水(耐)压试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或 A 级高压以上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内部检验时,在保证安全运行(或停运)的前提下,
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以延期安排内部检验(一般不超过一年并且不得连续延期),并且 向锅炉使用登记机关备案,注明采取的措施及下次内部检验的期限。当移装锅炉投运前或锅炉停运 一年以上需要恢复锅炉运行前也应进行内部检验。
(2)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补充: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至少每隔 15 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 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
(七)变更登记
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九)报废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 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①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求通过检验或者②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特种设备报废后,使用单位必须到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部门将报废的特种设备注销,交回使用 登记证。
特种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由设计单位或制造单位提出。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但没有达到报废条件,并且使用单位希望继续使用的,可以按照安全技术 规范的要求履行以下程序,在保障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继续使用:
一是设备需要进行修理、改造的,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修理、改造单位实施修理、改造后,按照 规定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二是设备不需要进行修理、改造的,由使用单位申请安全评估,在经过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制 造单位或其他专业技术机构安全评估,作出可以继续使用的结论。承担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应 当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评估作出继续使用的安全负责。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原制造企业不再承担相应安全责任,而是由对其进行修理、 改造或安全评估的机构承担相应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