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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阔强建筑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纠纷一案

   日期:2023-08-15 12:46:3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8    评论:0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202299

法院名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赵桦

律师事务所名称:西藏光辉律师事务所

供稿西藏光辉律师事务所 赵桦

审稿:河北省律师协会 任伟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杨志强

河北省公安厅 孟繁树

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主任 姜钟

上海兰迪(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董玉佩

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佳

检索主题词:行政诉讼 商标评审 驳回复议 商标相近

2、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1日,广西中阔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带有“中阔消防工程字样和LOGO”的商标,商标类别为建筑、建筑物防水、管道铺设和维护、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室内装潢修理、仓库建筑和修理、砖石建筑、安装维修水管、电缆铺设、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方面。2021年9月11日,国家商标总局认为广西中阔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他商标(引证商标1-4)存在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的情况,故驳回了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申请。

2021年9月16日,广西中阔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商标申请事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同时2021年11月,广西中阔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引证商标二以该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该商标的注册。2022年2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查明湖北中阔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因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以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1765号《关于第12817446号第37类“中阔”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撤销了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注册;广西中阔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中阔消防工程及图”的商标只剩下与引证商标四存在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的问题。

2022年3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商评字(2022)第0000060579号《关于第55958692号“中阔消防工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认定,广西中阔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显著识别文字均为“中阔”,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但排除了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三存在近似和不易区分的情况。广西中阔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上述《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撤销注册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然予以引用的行为违法,且本案案涉的引证商标四与其申请注册的“中阔消防工程”中英文图片结合的商标无论从外观上,还是从字面意思上均有巨大差异和区别。2022年4月1日,广西中阔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其行政决定违法,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代理意见

在本案中律师为广西中阔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律师及时发现对注册商标影响最大的引证商标二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及时通过商标撤三的方式撤销了引证商标二的注册,诉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的权利障碍已经不存在,且引证商标四无论是在商标外观上还是字面含义上还是在商标 准侧的种类方面均存在重大差异,国家知识产权局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依法为广西中阔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其申请的商标

判决结果

2022年9月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已经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服务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分属第37类不同类似群,且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有所不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四在市内装潢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060579号关于第55958692号“中阔消防工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广西中阔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针对第55958692号“中阔消防工程及图”商标所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做出决定。

一审判决做出后,广西中阔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均未上诉。

案例评析

根据《商标法》第30条之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本案中,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注销,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服务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分属第37类不同类似群,且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有所不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仅仅是在市内装潢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在此种情况下,广西中阔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主要申请商标37类的范围内完全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应当准予该商标的注册。

结语和建议

此案中广西中阔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律师认为,在办理知识产权类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及时查明引证商标中的问题,对引证商标中3年以上长期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及时提出撤三申请另一方面还要注意查明引证商标注册的范围和种类,在不同种类和范围内的存在相似的非驰名商标是可以通过商标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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