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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劳动争议篇12: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是否有效?

   日期:2023-08-15 00:16:5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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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茹凌律师

  •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 执业理念:真诚靠谱、高效利他

  • 擅长领域:公司法律服务、建设工程、劳动用工、合规管理等民商事法律服务。

微信号:rulin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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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殷某于2016年3月入职我们公司,作为重要技术人员从事医药研发工作。2016年8月,殷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鉴于乙方在职期间,接触、知悉的保密信息对甲方在商业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因此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以及从甲方离职后不实施与该项目相关的同业竞争行为,未经甲方同意不从事或参与与本协议相类似项目的任何活动”。

2022年3月,殷某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辞职理由为个人原因。离职后公司对其进行了竞业调查,发现其入职到另一医药公司工作,该公司与我们公司存在明显的业务竞争关系。公司因此要求殷某承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但殷某却认为《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却让自己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属于让其单方面承担义务的协议,因此拒绝承担。请问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真的是无效的吗?

本案争议焦点

没有明确约定期限及补偿金,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版本1

“说人话”解答版

未约定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

并且员工拥有了是否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自主权,如果医药企业和员工签订未约定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的,且员工按约履行了其竞业限制义务的,此时竞业限制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效力,员工依法享有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医药企业应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而不能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等理由否认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金额则是根据劳动者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来确认。若此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版本2

“法言法语”解答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殷某与医药企业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因此可以认定,涉案《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对殷某不具有约束力,即使殷某从医药公司处离职后又到其竞争公司工作的行为违反了该竞业限制义务,殷某亦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医药企业要求员工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

陈律还要碎碎念...

医药企业应当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利用强势地位不约定补偿金或约定不合理的金额,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员工有权要求医药企业支付或补齐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还存在劳动者因此不遵守竞业限制,对医药企业产生更严重负面影响的风险。

一般建议医药企业在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内按月向员工支付足额补偿金,以避免诉讼风险。并且员工即使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医药企业也可以及时终止补偿金的支付并让其承担违约责任。

拜拜~咱们明天见

公众号:陈茹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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