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与处理 | ||
投诉主体 | 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 |
投诉机关 |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 | |
投诉程序 | 异议前置程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下列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答复,或对答复内容不满意的,可以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的; |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 |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 ||
提出投诉的期限要求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
投诉处理时限 |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 |
投诉的救济方式 | 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