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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出口货物,已退出口退税款予以追回

   日期:2023-08-14 08:15:0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4    评论:0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溧水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溧税公告〔2023〕14号
发布时间:2023-08-11 17:01来源: 溧水区税务局



南京联安供应链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17MA1R5R6J8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应追回已退(免)税款通知)(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溧水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溧水税一 税通〔2023〕67736 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溧水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2023年08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溧水区税务局      第一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溧水税一 税通 〔2023〕 67736 号

 

南京联安供应链有限公司:(91320117MA1R5R6J8C

事由:追回已退(免)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 )第五条第(九)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通知内容: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因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对《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所列业务的退(免)税款予以追回,其中应补缴退(免)税款请于2023年06月24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溧水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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