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与郝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清廉民企建设警示教育案例#





陈某某系台州市某公司(简称“A公司”)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郝某某担任邯郸市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采购部经理。2020年5月,突发新冠疫情导致市场防护物资紧缺,B公司委派郝某某采购口罩生产模具。郝某某与陈某某商谈买卖熔喷布模具事宜,为谋求交易机会,陈某某承诺事后给郝某某10万元“好处费”。模具运至B公司,经调试未能生产符合标准的口罩。郝某某催促B公司财务支付陈某某设备款 96 万元,收到设备款后,陈某某将 10 万元“好处费”转至郝某某指定账户。后经多次调试并更换配件,A公司销售的模具未能生产符合标准的口罩。
2021年9 月,法院判决陈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郝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将其退缴赃款十万元上缴国库。
本案是一起典型商业贿赂案件,陈某某、郝某某的行为对平等、公平、诚信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人民法院依法惩治贿赂双方,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对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