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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含创建)申报和已批复3年以上的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评估工作。已命名的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含创建)、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期满3年的,须申请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评估。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接受评估的园区达到示范基地评价指标体系各项要求的,命名为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未满足条件但评估认为具备创建单位条件的,命名为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单位;未满足示范基地创建单位条件的,两年内可申请再次评估,仍未满足示范基地创建单位条件的,公告撤销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含创建)、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命名。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和评估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安全函〔2023〕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引导安全应急产业集聚发展,优化安全应急装备生产能力区域布局,加强对示范基地的动态管理,按照《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安全〔202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含创建)申报和已批复3年以上的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已命名的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含创建)、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期满3年的,须申请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评估(名单见附件)。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接受评估的园区达到示范基地评价指标体系各项要求的,命名为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未满足条件但评估认为具备创建单位条件的,命名为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单位;未满足示范基地创建单位条件的,两年内可申请再次评估,仍未满足示范基地创建单位条件的,公告撤销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含创建)、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命名。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2023年8月1日
附件: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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