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或者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建议报案时尽可能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证明单位性质的相关材料:企业登记材料(含股东及出资情况)及营业执照。 2.证明被控告人身份及岗位职权的相关材料: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雇佣合同或授权委托书等(双方若无书面合同,可提供领取工资薪酬的证明、聘请书、董事会决议等可以证明形成事实上雇佣关系的证据材料);被控告人任职具体岗位及职务证明(如劳动合同、聘书、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职权内容)。 3.证明被控告人徇私舞弊的情况的相关材料(是否谋取私利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4.证明公司、企业资产被折股或出售的时间、价格的相关材料(折股或出售合同、相关财务账册、记账凭证等)。 5.证明公司、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材料(资产评估报告、财务账册等)。#律师事务所 #投资者保护 #刑事辩护 #每日一个法律小知识 #法律实务 #取保候审 #企业合规 #法律咨询 #企业法律顾问 #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