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绿色食品标志有关收费办法及标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3年1月11日印发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农(绿)字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