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执法对照索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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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对象 | 违法行为表述 | 违反法律条款 | 依据法律法规 | 处置措施 | 
| 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 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 从事生产特种设备(现场查证没有,网上查证没有,咨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有)。 |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 指令书:立即停止相关活动 
 立案查处 | 
| 生产(设计文件) |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用于制造特种设备。 | 第二十条 第一款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指令书:立即停止相关活动 
 立案查处 | 
 
| 适用对象 | 违法行为表述 | 违反法律条款 | 依据法律法规 | 处置措施 | 
| 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 第二十条 第二款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了解型式试验所需时间。 指令书:责令你单位于15日内进行型式试验。 
 逾期未改正的立案查处 | 
| 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 1、特种设备出厂未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未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指令书:责令你单位于7日内补齐随附的资料文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逾期未改正的立案查处 | 
 
| 适用对象 | 违法行为表述 | 违反法律条款 | 依据法律法规 | 处置措施 | 
| 生产(包括安装、改造、修理)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各市场监管所。 |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指令书:责令你单位于3日内将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各市场监管所。 
 逾期未改正的立案查处 | 
| 生产(包括安装、改造、修理)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未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指令书:责令你单位于3日内将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市场监管所或将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 
 逾期未改正的立案查处 | 
 
| 适用对象 | 违法行为表述 | 违反法律条款 | 依据法律法规 | 处置措施 | 
| 生产(包括安装、改造、修理) |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起重机不需要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压力容器除氧舱不需要安装过程监督检验)。 |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指令书:责令你单位于5日内进行监督检验。 
 逾期未改正的立案查处 | 
| 生产(包括安装、改造、修理) | 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 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 指令书:责令你单位于7日内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逾期未改正的立案查处 | 
(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关作业资格证不得上岗作业,应聘用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上岗作业。)
 
| 适用对象 | 违法行为表述 | 违反法律条款 | 依据法律法规 | 处置措施 | 
| 生产 | 生产单位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 第八十一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 指令书:责令你单位于15日内进行整改。 
 逾期未改正的立案查处 | 
| 生产 | 生产的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缺陷。 |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 | 第八十一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 指令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缺陷特种设备,30日内主动召回 
 逾期未改正的立案查处 | 
 
| 适用对象 | 违法行为表述 | 违反法律条款 | 依据法律法规 | 处置措施 | 
| 生产 | 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 第八十一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指令书:立即停止相关活动 
 立案查处 | 
| 生产 | 不能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 第八十一条 第三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指令书:立即停止相关活动 
 立案查处 | 
 
| 适用对象 | 违法行为表述 | 违反法律条款 | 依据法律法规 | 处置措施 | 
| 销售 | 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 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第一款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 指令书:立即停止相关销售活动。 
 立案查处 | 
| 销售 | 未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第八十二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指令书:立即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立案查处 | 
 
| 适用对象 | 违法行为表述 | 违反法律条款 | 依据法律法规 | 处置措施 | 
| 进口 | 进口特种设备未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 第三十一条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 第八十二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指令书:应当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立案查处 | 
| 生产 | 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 第八十二条 第三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一款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指令书:立即停止相关活动 
 
 立案查处 | 
 
| 适用对象 | 违法行为表述 | 违反法律条款 | 依据法律法规 | 处置措施 | 
| 使用 | 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 指令书:3日内办理使用登记。 逾期未改正的 立案查处 | 
| 使用 | 无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和文件;无定期检验报告或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无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无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无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 指令书:5个工作日内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所缺内容 
 逾期未改正的 立案查处 | 
 
| 适用对象 | 违法行为表述 | 违反法律条款 | 依据法律法规 | 处置措施 | 
| 使用 | 1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未作出记录。 2未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未作出记录。 |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 指令书:5个工作日建立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进行定期校验、检修,未作出记录 
 逾期未改正的立案查处 | 
| 使用 | 使用单位未在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 指令书:有效期届满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有效期届满未改正的,立案查处 | 
 
| 适用对象 | 违法行为表述 | 违反法律条款 | 依据法律法规 | 处置措施 | 
| 使用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 | 第四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 
 |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 指令书: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 
 逾期未改正的 立案查处 | 
| 使用 | 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未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 第六十九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 指令书: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逾期未改正的 立案查处 | 
 
| 适用对象 | 违法行为表述 | 违反法律条款 | 依据法律法规 | 处置措施 | 
| 使用 |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四十条 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 指令书:立即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 
 
 立案查处 | 
| 使用 |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 指令书:不得继续使用 
 
 立案查处 | 
 
| 适用对象 | 违法行为表述 | 违反法律条款 | 依据法律法规 | 处置措施 | 
| 使用 | 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未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未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 指令书:立即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 
 
 立案查处 | 
| 充装单位 | 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 指令书:立即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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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对象 | 违法行为表述 | 违反法律条款 | 依据法律法规 | 处置措施 | 
| 充装单位 |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 指令书:停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立案查处 | 
| 充装单位 | 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从事充装活动。 |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指令书:立即停止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立案查处 | 
 
| 适用对象 | 违法行为表述 | 违反法律条款 | 依据法律法规 | 处置措施 | 
| 生产,经营,使用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 指令书:立即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立即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 
 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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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 
 指令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立即停止使用设备 
 立案查处 | 
 
| 适用对象 | 违法行为表述 | 违反法律条款 | 依据法律法规 | 处置措施 | 
| 使用 
 电梯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 | 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 指令书:立即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立即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立即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立案查处 | 
 
| 适用对象 | 违法行为表述 | 违反法律条款 | 依据法律法规 | 处置措施 | 
| 电梯维护保养 | 未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 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 |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指令书:立即停止电梯维护保养活动 
 
 立案查处 | 
| 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使用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 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 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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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查处 | 
 
| 适用对象 | 违法行为表述 | 违反法律条款 | 依据法律法规 | 处置措施 | 
| 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使用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 第七十三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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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查处 | 
| 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使用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 第七十三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九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 
 
 
 立案查处 | 
 
| 适用对象 | 违法行为表述 | 违反法律条款 | 依据法律法规 | 处置措施 | 
| 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使用 | 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致使特种设备安全造成事故。 |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 
 
 立案查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 
| 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 | 未经核准; 超出核准范围; 
 | 第五十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 《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 指令书:立即停止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立案查处 | 
 
| 适用对象 | 违法行为表述 | 违反法律条款 | 依据法律法规 | 处置措施 | 
| 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 | 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 指令书:立即停止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立案查处 | 
| 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 指令书: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立案查处 | 
 
| 适用对象 | 违法行为表述 | 违反法律条款 | 依据法律法规 | 处置措施 | 
| 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 | 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 指令书: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案查处 | 
| 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 | 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 指令书:立即停止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的相关行为 
 立案查处 | 
 
| 适用对象 | 违法行为表述 | 违反法律条款 | 依据法律法规 | 处置措施 | 
| 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 |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 责令改正 
 立案查处 | |
| 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 |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 责令改正 
 立案查处 | 
 
| 适用对象 | 违法行为表述 | 违反法律条款 | 依据法律法规 | 处置措施 | 
| 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 | 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 |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 责令改正 
 立案查处 | 
| 所有违法行为 | 所有违法行为。 | 第六十二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 第六十二条 法律责任的条款,下达指令 | 指令书:立即停止或限期改正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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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对象 | 违法行为表述 | 违反法律条款 | 依据法律法规 | 处置措施 | 
| 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 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 第五十八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第五十九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 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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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 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 《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 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适用对象 | 违法行为表述 | 违反法律条款 | 依据法律法规 | 处置措施 | 
| 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 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 第六十三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 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 要求重复取得许可,要求重复进行检验的。 |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不得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 
 |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 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适用对象 | 违法行为表述 | 违反法律条款 | 依据法律法规 | 处置措施 | 
| 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 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履行保密义务。 | 第六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 指令书:立即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 
 
 立案查处 | 
| 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 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适用对象 | 违法行为表述 | 违反法律条款 | 依据法律法规 | 处置措施 | 
|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检验、检测 |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立案查处 | 
|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检验、检测 | 未经许可生产;不符合条件生产;拒绝检查;未经监检出厂交付的;使用非法设备;超参数使用;报废;超期未检、不合格、复检不合格;有证据不符合规范;未进行整改;发生事故不报继续使用。 |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 责令改正 
 立案查处 | 

来源 | 市监与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