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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分析 第七十七天

   日期:2025-11-20 12:31:1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指导案例分析 第七十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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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导案例82号:商标权滥用不可取!
?案件背景
2012年,王碎永以“歌力思”商标权被侵害为由,起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力思公司”)及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王碎永主张,歌力思公司在其专柜销售的皮包吊牌上标注“品牌中文名:歌力思”,侵犯了他持有的第7925873号“歌力思”商标专用权。然而,这起看似普通的商标侵权案,背后却隐藏着更复杂的法律争议。
?法律焦点
1️⃣诚实信用原则:
最高法明确指出,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活动的基石。它要求市场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王碎永虽持有“歌力思”商标,但其取得商标的方式和行使权利的行为,违背了这一原则。
2️⃣权利滥用认定:
王碎永的“歌力思”商标与歌力思公司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且“歌力思”为无固有含义的臆造词,具有强显著性。作为地域接近、经营范围关联的商品经营者,王碎永对“歌力思”品牌完全不了解的可能性极低。在此情况下,他仍在手提包、钱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歌力思”商标,并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歌力思公司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
3️⃣在先权利保护:
歌力思公司自1996年起将“歌力思”作为企业字号使用,1999年取得“歌力思”注册商标专用权。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歌力思”品牌已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歌力思公司在其专柜销售商品时,明确标注了“ELLASSAY”商标,仅在吊牌上使用“品牌中文名:歌力思”指代商品生产者,这一行为具有正当性,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
?法律启示
1️⃣商标注册需善意:
商标注册应基于真实使用意图,不得恶意抢注他人已在先使用并具有知名度的商标。否则,即使取得商标注册,也可能因权利滥用而被法院否定。
2️⃣权利行使需合法:
商标权人行使权利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他人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将不被法律支持。
3️⃣在先权利受保护:
对于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法律给予充分保护。后注册商标权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攀附在先权利人的商誉,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科普 #商标权 #诚实信用原则 #权利滥用 #最高法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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