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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与境外企业业务往来中常见税收问题

   日期:2023-08-10 07:42:5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5    评论:0    
居民企业与境外企业业务往来中常见税收问题

一、合同要件缺失,内容条款不完备,会影响税务机关对该合同真实性、合理性的认定。
如:合同仅列示双方名称、联系方式、价款,没有合同标的、履行期限和地点等基本条款,且无补充协议;合同缺少双方签字、盖章,未填写签订日期;中英文版本不一致,中文合同为工程服务协议,英文合同为管理服务协议;对收费标准、结算依据无具体规定等。

二、将大额合同故意拆分多次支付,规避税务备案和监管
某境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价值20万美元的租赁合同,分成5笔到银行向境外支付,每次不超过5万美元,不做税务备案,逃避税务监管,可能存在少缴税款风险。

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
缴义务人应当自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税务机关将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并依法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

四、转换“实际对外支付”形式规避预提税
某外商独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议,但一直未实际对外付汇,也未扣缴税款。经查,该外资企业已经用这笔股息为股东偿还了负债,并直接支付给境内债权方。税务机关认为,虽然企业未实际对外支付,但实质上外方已经取得该笔股息,应补扣缴企业所得税。

五、外方股东通过减资、撤资方式规避预提税
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居民企业,经营若干年后非居民企业撤资,仅收回原始出资成本,无撤资所得的相关申报。经查,撤资所对应的股权公允价值远超初始投资成本,未确认股息和股权转让收益,减少了我国的预提税。税务机关提醒,非居民企业撤资、减资时,应按公允价值计量撤资、减资所对应的股权价值,并按规定对收回的款项依次确认为投资成本、股息和财产转让所得。

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代收代付利息未扣缴预提税
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支付人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七、合同中约定由境内企业承担税款,未还原所得进行申报
某企业向境外公司支付特许费,合同中约定由境内公司承担税款,境外公司净得1000万元,企业申报时应将非居民企业净得还原为税前所得计算预提税。

八、对外支付缺乏商业活动的真实性
关联企业签订多份服务合同,部分合同虚构并重复支付;企业在盈利增加的年份,与境外母公司新增技术援助合同并支付服务费,但无法提供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提醒,对外支付的款项作为企业经营成本或费用在税前扣除,应以真实的商业活动为前提,否则为税前虚列成本或费用,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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