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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燃气相关特种设备安全常识!

   日期:2023-08-10 00:51:3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6    评论:0    

燃气气瓶都包括哪些气瓶?
答:一般包括液化石油气(LPG)气瓶、压缩天然气(CNG)气瓶、液化天然气(LNG)气瓶

气瓶使用单位含义?
答:《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2:气瓶使用单位一般指气瓶的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充装单位

气瓶充装定义?
答:《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1:气瓶充装,是指利用专用充装设施,将储存在压力容器中或者气体发生装置中的气体或液体介质充装到各类气瓶内的过程。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处罚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气瓶充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气瓶检查、维护保养要求?
答:《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5.4: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出厂资料、维护保养说明,对气瓶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检查、维护保养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规定的气瓶标志、外观涂层完好情况、定期检验有效期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
(2)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有无损坏,是否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检验有效期;
(3)检查气瓶是否出现变形、异常响声、明显外观损伤等情况;
(4)检查气体压力显示是否出现异常情况;
(5)使用单位认为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使用单位根据检查情况,采取表面涂敷、送检气瓶、更换瓶阀等方式进行气瓶的维护保养,并将维护保养情况记录到档案中。

不合格气瓶的处理要求?
答:《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5.6:使用单位不得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检验不合格或者应当予以报废的气瓶。对需要报废的气瓶,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自行或者将其送交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处理。

气瓶异常情况、隐患处理要求?
答:《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5.7.2:使用单位应当有效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发现以下异常情况、隐患时,操作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和消除隐患:
(1)气瓶以及受压元(部)件出现泄漏、裂纹、变形、异常响声等缺陷;
(2)气体充装设备、系统的压力超过规定值,采取适当措施仍不能有效控制,以及压力测定、显示、记录装置不能正常工作;
(3)充装区域(场地)的易燃、易爆、毒性气体浓度超过规定值,采取适当措施仍不能有效控制;
(4)其他异常情况和隐患

安全用气使用说明要求?
答:《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6.9:充装单位应当以纸质印刷或者扫描二维码方式显示对气瓶的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守则
(1)禁止将盛装气体的气瓶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场所,禁止使用任何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
(2)瓶装气体使用者应当购买和使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气瓶盛装的气体,不得购买和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或者报废的气瓶盛装的气体;
(3)在可能造成气体回流的瓶装气体使用场合,用气设施上应当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4)在瓶内压力较高、不能直接使用气体的场合,应当在气瓶出气口装设减压阀,减压阀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且在有效期内使用;瓶装气体用户应当确保减压阀与气瓶阀门连接牢固、密封可靠
(5)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保持气瓶内具有规定的剩余气体压力或者剩余气体重量
(6)运输瓶装气体时,气瓶应当整齐放置;横放时,瓶端应当朝向一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防止气瓶倾倒;严禁抛、滑、滚、碰、撞、敲击气瓶;吊装气瓶或者气瓶集束装置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7)储存瓶装气体实瓶(注8-1)时,存放空间温度超过60℃的,应当采用喷淋等冷却措施;空瓶(注8-2)与实瓶应当分开放置,并且有明显标志;实瓶内气体互相接触会发生反应可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分室隔离存放,并且在附近配有防毒用具和消防器材;对于储存易发生聚合反应或者分解反应气体的实瓶,应当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存放空间的最高温度和限定储存数量、保存期限;实瓶储存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8)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车辆的明显位置标注“液化天然气汽车”字样,禁止将安装液化天然气气瓶的机动车辆驶入或者停放在建筑物内的停车场(库)等封闭空间
(9)盛装可燃、助燃或者毒性介质的低温绝热气瓶,不得在封闭或者受限空间场所存放和使用。(注8-1:实瓶是指充装有规定量气体的气瓶。注8-2:空瓶是指包括气瓶出厂或者定期检验后,按照规定向气瓶内充入压力低于0.275MPa(21℃时)的氮气等保护性气体的气瓶。)

气瓶报废处理要求?
答:《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9.5:气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报废
(1)气瓶或者瓶阀使用时间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的
(2)车用气瓶随报废车辆一同报废,其中出租车使用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瓶使用时间最长为8年;
(3)低温绝热气瓶的绝热性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并且无法修复的。对于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有使用价值的气瓶,产权单位应当委托气瓶检验机构对气瓶进行安全评估,检验机构评估合格后应当给出延长后的使用年限。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时应当进行气瓶耐压试验。对于安全评估结论为合格的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安全性能负责,并在瓶体上涂敷“安全评估合格”字样以及检验机构名称。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不清的气瓶,应当按照表3-5的规定确定设计使用年限。
来源:河北邢台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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