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


基本案情
今年2月,中山市黄圃镇某铝制品加工企业内发生一起工伤事故,一名工人在使用强酸时被灼伤。黄圃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厂区内有一个铝材酸洗池,使用的是高腐蚀性的硫酸和盐酸,酸洗工人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厂区内有“一线三排”标识牌,但内容空白;该企业的安全生产资料档案里没有针对酸洗工序工人开展专项培训教育的记录。



处罚依据
上述案例中,该铝制品加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正,并处以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案例警示
在日常生产中,一些企业经营者因对事故隐患抱有侥幸心理,并没有为高危工序的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如本案例中的酸洗作业中,普通的护目镜、围裙等劳动用品的防护性能是远远不够的,极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劳动者在从事相关高危工序时也应该要提高自身风险意识,如遇企业不履行相关职责情况可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深刻汲取案例教训,依法履职并及时整改,守法经营,防范各类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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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一科 黄圃镇应急管理局
采编:卢志芬
编辑:焦晓玲
执行编辑:吕羽珊
总编辑:黄金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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