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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茹凌律师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执业理念:真诚靠谱、高效利他
擅长领域:公司法律服务、建设工程、劳动用工、合规管理等民商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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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韩某于2013年6月入职我们华润医药公司,任投资法律事务经理。根据公司颁布的《XX医药公司薪酬管理办法》中规定:“绩效奖金系根据企业效益及员工业绩表现等取得的收入,主要包含年终奖、特殊奖励及其他奖金。”
在韩某工作期间,公司曾向韩某发放过年终奖,但双方未明确约定年终奖的具体数额,公司实际向韩某发放年终奖的数额和时间也都不固定。
2022年,因公司效益问题,当年未向韩某发放年终奖。此后,韩某即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2022年的年终奖及经济补偿金。请问公司并没有向韩某承诺发放年终奖,韩某强行要求发放是否合理?
本案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向员工发放年终奖?
“说人话”解答版
一般来说,是否支付年终奖是医药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范围,医药企业有权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员工工作业绩等,自主决定是否向员工发放。
只要医药企业没有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发放年终奖,也不存在每年固定发放年终奖形成惯例的情形,那么企业就无需按员工请求发放年终奖。

“法言法语”解答版
向员工发放奖金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范畴,其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除非双方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了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发放标准,且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则用人单位需要依据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正常支付年终奖金。
本案中,虽然医药公司向韩某支付过年终奖,但其规章制度中规定年终奖需根据企业效益及员工业绩表现等情况确定。再结合医药公司与韩某之间未约定年度奖金的具体数额,发放年度奖金的数额和时间都不固定的事实。就可以认定是否向韩某支付年度奖金、向韩某支付多少年度奖金应属医药公司自主决定的范围。

虽然向员工发放年终奖并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这一项,那么员工也有权以此来要求公司发放年终奖。
因此医药企业在约定员工年终奖的发放条件时,应当多加注意,发挥自主经营权,将年终奖的发放与否和发放金额,跟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员工个人的绩效指标达成情况挂钩。并将企业盈亏状况也列为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之一,即通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明确企业可以依据生产经营状况,向员工发放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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