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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日期:2025-11-06 18:35:1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解析:“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第二款主要是投标人之间关系的限制?
2.? 法规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该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 解析:
该条款主要从投标人之间的双方关系进行明确限制,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两家以上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是同一人的,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 单位负责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 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两家以上投标人相互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 控股关系: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 管理关系: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4.? 禁止原因:
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两个单位(如母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在同一标段或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容易发生事先沟通、私下串通等行为,影响竞争公平,因此有必要加以禁止。
5.⚠️ 法律后果:
存在上述情形的投标均无效,且自始无效。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中标公示后: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 合同签订后:相关合同无效。
6.? 总结:
投标人之间有同一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关系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其投标行为无效,由此导致中标结果和订立的合同失去合法性基础而无效。
7.? 温馨提示: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避免因违规行为导致投标无效或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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